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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二○○九年卷)图书

Comparative Law in China(2009)

SSAPID:101-7310-2853-32
ISBN:978-7-5097-0930-6
DOI:
ISSN:
关键词:

比较法 澳门 香港

[内容简介] 本书全面考察了基本法实施以来港澳法制运行的状况,探讨了保持内地与港澳在法制上良好衔接的各种因素,思考了我国两岸四地不同社会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与融合的趋势,对基本法解释、港澳法制的自我完善、两岸四地的法律冲突与司法协助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和多层次分析。

相关信息

丛书名:
作 者: 刘兆兴 张少瑜
编 辑:曹长香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7月
语 种:中文
中图分类:D2 中国共产党

 一国两制的理论与成功实践

  比较法视野下研究一国两制实践中法律问题的意义*

  正确理解和落实基本法,实现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

  一国两制与和谐国家建设

  一国两制的宪政价值及其发展

   一 一国两制的含义与宪政的价值追求

   二 一国两制为区域宪政发展提供制度资源

   三 一国两制对宪政理论的贡献与挑战

   四 结语:一国两制下建设宪政国家之路径探索

  高度自治与辅助原则

   一 香港经验

    (一)香港基本法对高度自治的规定

    (二)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

   二 从宪政原则的角度看香港经验

    (一)特殊宪政原则与一般宪政原则

    (二)高度自治的概念

   三 辅助原则

   四 几点启示

  作为比较法之特区的香港与澳门法律实践

   一 后殖民时代的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二 走向开放的混合法系

   三 “一国两制”下的港澳法律发展之路

  混合法视阈中的一国两制*

   一 “混合法”理论的缘起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混合法”理论的缘起与发展

     1.“混合法”理论的缘起

     2.“混合法”理论的缓慢发展

     3.“混合法”理论研究的兴盛

    (二)“混合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1.国外学者对“混合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2.中国学者对“混合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3.对国内外已有的“混合法系”定义的评价

   二 中国法的“混合”发展与“一国两制”混合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中国法的“混合”发展

     1.古代中国法的“混合”性

     2.近现代中国法律的“混合”性

     3.新中国法律的“混合”性

    (二)“一国两制”与中国特色混合法律体系和格局

     1.中国特色“一国、两制、三法、四域”法律格局

     2.“一国两制”与中国特色混合法律体系

   三 “一国两制”与中国法“混合”发展前瞻

    (一)“一国两制”法律实践的发展可能形成“新中华法系”

    (二)推动中国特色“一国两制”混合法的发展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妥善处理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关系

     2.注重法律移植的实际效果

     3.正确认识本土化与现代化的关系

   结语

 港澳基本法与港澳政制运行

  构建动态开放的基本法解释制度

   一 欧盟的初裁制度

    (一)初裁的启动权在各成员国法院手中

    (二)初裁的裁判权由欧盟法院掌握

    (三)初裁的裁决通过成员国法院得以实现

   二 一国两制下的法律解释权

    (一)解释权的归属

    (二)解释权的范围

    (三)解释权的运行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

   一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架构

   二 香港基本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三 解决香港基本法解释问题的构想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程序

   一 基本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程序的规定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实践对解释程序的发展

   三 几个有争议的问题

    1.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时,行政长官能否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2.对于非涉诉的基本法解释问题,行政长官能否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

    3.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否主动解释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和特区提请释法的关系

   一 基本法解释模式的特点

   二 基本法解释模式运行的情况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应该常态化

   四 特区行政长官和终审法院应该履行提请的责任

    1.行政长官就自治范围的条款向中央政府提请解释

    2.法院就中央管理和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条款提请解释

  一国两制与“准双重国籍”研究

   一 引言

   二 对香港实施国籍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国籍身份的强制规定

    1.中国国籍的基本框架:“国籍+血统关联原则”

    2.对特区居民中国国籍身份的强制规定

   三 “准双重国籍”的公民权利安排内容

    1.公民政治权利的安排

    2.入出境规定、居留权及旅行证件的安排

   四 “中国血统”及“多民族”定义在一国两制下的新发展

   五 居民身份的处理

    1.内地居民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2.香港居民赴内地居住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签发问题

  落实第23条立法时不我待,别无选择

   一 一项别无选择的立法任务

    1.特别行政区特在实行“一国两制”

    2.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大法

    3.中央与特区是领导与被领导、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4.第23条是基本法唯一授权性也是命令式立法规范

    5.2009年前完成立法程序可取可行

    6.“三个有利”与“三个结合”

   二 对基本法第23条的必要解读

    1.国家安全条款通常要写入宪法或宪制性根本大法

    2.基本法第23条所限定的规范客体是适当的

   三 几个相关问题的讨论

    1.同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性

    2.同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的相关性

    3.理性思维,宽松包容

   四 简短的结语

  香港保留“功能组别”的法律依据

   一 保留功能组别与《人权公约》的规定

   二 保留功能组别与《人权法案》的规定

   三 基本法规定的“普选”与“普及和平等”的选举

   四 修改基本法的时机已成熟——兼结语

  特别行政区长官述职之探讨

   一 述职的含义和分类

   二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述职的内容和范围

    1.述职是“全面”、“具体”的汇报工作

    2.时间基本确定

    3.中央表态

    4.述职报告不公开

   三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述职”的对象

   四 建议制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述职法

  澳门特区管治体制和管治效能的若干问题*

   一 引言

   二 澳门特区管治体制的特点及管治效能的评析

    (一)澳门特区管治体制的特点

    (二)澳门特区管治效能的评析

   三 澳门特区的管治体制及其效能存在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

  澳门司法体制的几个问题

   一 “第一审法院”问题

   二 行政审判体制及其管辖权分配问题

   三 终审法院对特定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问题

   四 结论

  从欧文龙案的司法困境看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第44条

   一 对法条的基本考察

   二 首次适用的司法困境:以欧文龙案为例

    (一)两级法院分开审理

    (二)法庭调查中的困扰

    (三)合议庭组成捉襟见肘

    (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困扰

   三 对第44条的法理分析

    (一)对平等原则的损害:王子犯法应与庶民同“审”

     1.立法上的不平等:损害当事人获得平等诉讼的权利

     2.损害社会的平等观念:行政级别对应法院级别

    (二)对法定法官原则的损害

    (三)对程序正义的损害

     1.诉讼客体上的分析

     2.裁判一致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之间的紧张关系

     3.对涉案人员诉讼权利的损害

   四 结论:权衡之下,不如废止

    (一)保留该条的可能解决方案及其可行性分析

    (二)废除以官员级别决定审判级别管辖的立法

 两岸四地若干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内地信访制度之比较

   一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和内地信访制度概述

    (一)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概述

    (二)内地信访制度概述

   二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与内地信访制度的比较

    (一)受案范围的比较

    (二)工作机构和人员的比较

    (三)工作人员职权的比较

    (四)工作程序方面的比较

   三 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内地信访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信访机构要有独立的地位

    (二)信访机构要有足够的权威

    (三)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

    (四)缩小信访工作机构的工作范围

  中国内地与澳门行政诉讼若干制度之比较

   一 引言

   二 受案范围之比较

    (一)制度异同

    (二)制度评析

   三 当事人资格之比较

    (一)原告资格制度比较与评析

     1.原告资格制度比较

     2.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二)被告资格制度比较与评析

     1.被告资格制度比较

     2.被告资格制度评析

   四 诉讼客体变更之比较

    (一)制度异同

     1.诉讼期间对正在被审查行为作出具有追溯效力的废止

     2.诉讼期间对正在被审查行为作出无追溯效力的废止

    (二)制度评析

   五 结语

  粤、台保安(全)法律制度之比较

   一 粤、台的治安形势与保安(全)业的发展

    (一)广东的治安形势严峻

    (二)广东保安业的产生与发展

    (三)广东的保安业未能适应形势需要的主要表现

     1.保安业的立法滞后,地方法规存在缺陷

     2.保安队伍良莠不齐,保安人员常出事端

     3.安防技术落后,保安服务不周

   二 粤、台保安(全)业的实践与立法

    (一)实践先行

    (二)保安(保全)业的定性

    (三)保安(保全)业的管理机关

    (四)保安(全)业的主要服务项目

    (五)保安(全)业的设备与技术要求

    (六)保安(全)人员的条件要求

    (七)保安(全)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三 建立广东新的保安体系构想

    (一)广东保安立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2.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3.要有广东地方特色

     4.适应国家和地方安全需要

    (二)广东新的保安体系的基本框架

     1.人力型保安服务组织在广东保安体系中的角色地位

     2.技术型保安服务公司在广东保安体系中的角色地位

     3.保险公司在广东新的保安体系中的角色地位

     4.保安培训机构在广东保安体系中的角色地位

     5.公安机关在广东保安体系中的角色地位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处罚原则的比较研究

   一 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和累犯制度的适用

    (一)概况

    (二)构建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设想

     1.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

     2.关于前科消灭的条件

     3.关于前科消灭的程序设计

     4.关于前科消灭的法律效果

     5.构建相应的社会辅助机制

     6.司法上的保证

   二 关于缓刑的适用

   三 关于免刑的适用

   四 关于剥夺资格刑的适用

  中国内地与澳门罚金刑制度之不同

   一 罚金的地位

   二 罚金的适用

    (一)罚金的适用范围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三 罚金的数额

    (一)内地刑法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

    (二)澳门刑法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

   四 罚金的执行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收养立法的比较分析

   一 两岸四地多样化的立法渊源

   二 立法内容的比较

    (一)收养条件比较

     1.收养人条件界定的充分性

     2.被收养人条件界定的差异性

     3.送养人条件界定的严谨性

    (二)收养程序比较

     1.办理收养的机关不同

     2.办理收养的程序趋同

    (三)收养效力比较

   三 几点有益的启示

    1.收养条件决定收养渠道

    2.收养程序制约收养质量

    3.收养效力界定收养职责

   四 完善内地立法的建议

    1.选择法典模式,实现编纂体例的回归

    2.关注收养立法冲突,调适四地收养制度

    3.放宽收养条件,促进收养关系的建立

    4.增设不完全收养制度,兼顾当事人的利益

    5.设立试收养期,促进收养关系的稳定

 加强两岸四地的法律合作

  涉港澳台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如何处理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实施当地不构成犯罪而内地刑法却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笔者的看法

   二 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判刑并执行刑罚后在内地能否重新处罚

    (一)问题的提出

    (二)笔者的看法

   三 港澳台地区属于“境外”吗?

    (一)问题的提出

    (二)笔者的看法

  海峡两岸的刑事司法协作

   一 两岸刑事司法协作问题概述

   二 海峡两岸移交案犯的合作

    (一)两岸移交案犯合作概述

    (二)两岸移交案犯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1.是否坚持双重犯罪原则

     2.是否适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与“本地公民不引渡”原则

    (三)两岸移交案犯应具备的条件与程式

   三 海峡两岸刑事裁判的承认和执行

    (一)两岸互相承认刑事裁判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1.有利于两岸间的刑事诉讼移管

     2.有利于两岸对互涉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

     3.有利于避免“一案两审”、“一罪两罚”的情况出现

     4.有利于确保缓刑、假释、累犯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两岸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刑事裁判的程式

     1.申请

     2.审查

     3.执行

  中国内地与台港澳地区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与模式

   一 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

    1.主权至上

    2.平等协商原则

    3.条约信守

   二 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模式

    1.中央立法模式

    2.借助国际条约模式

    3.协商模式

   三 结语

  我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与实现路径

   一 区际警务合作的含义

   二 我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

    (一)政治因素决定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1.我国不存在一个能够统摄各法域的完全意义上的中央机关

     2.我国的区际警务合作是在两种不同社会制度之下的合作

    (二)法律因素决定了中国区际警务合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 我国区际警务合作的模式选择

    1.主权统一

    2.相互尊重

    3.平等协商

   三 我国区际警务合作的实现路径

    (一)建立通报制度

    (二)建立严密快速的情报信息交流机制

    (三)送达刑事文书

    (四)协助侦查取证

  论判决的终局性

   一 引言

   二 新民事诉讼法对内地和香港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影响

    (一)《安排》有关判决终局性的主要规定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影响判决终局性认定的主要规定

    (三)新民事诉讼法对内地和香港法院相互认可与执行判决的影响

     1.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不影响对已生效判决“终局性”的认定

     2.与《安排》不同,新民事诉讼法确认的再审生效判决的范围更广

     3.抗诉对判决认可与执行时限的影响不容忽视

   三 协调内地和香港判决终局性认定差异的初步设想

    (一)协调统一终局性认定的标准

    (二)协调内地与香港判决终局性认定差异的建议

   四 结语

  一国两制下内地与港澳之间民商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

   一 内地与港澳民商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现状

   二 内地与港澳民商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方面的立法

    (一)两个“安排”的性质

    (二)两个“安排”的适用范围

    (三)法律适用

    (四)拒绝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

     1.管辖权不具正当性

     2.诉讼过程违反程序正义

     3.一事不再理

     4.公共秩序保留

   三 内地与港澳民商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的协调

    1.可以协助的判决范围

    2.管辖权

    3.一事不再理

    4.公共秩序保留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一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的提出

   二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特点

    (一)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是几个不同法系之间的冲突

    (二)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反映的是管辖理念的冲突

    (三)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实际是三个独立的司法权之间的冲突

    (四)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是不同法制文化之间的冲突

    (五)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表现为各法域法律内容之间的冲突

   三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一)解决原则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2.平等互利

     3.促进和保障正常的区际民商事交往

     4.增进三地的经济发展

    (二)解决途径

     1.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解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

     2.合理运用专属管辖权一致原则

     3.灵活运用法律

     4.注意消极冲突的协调

     5.建立区际协调组织

     6.与区际法律适用相关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CEPA协议框架下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的探讨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三 CEPA协议框架下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制度构建

    1.制定区域知识产权标准法

    2.订立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合作协议

    3.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法律史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与澳门地位条款

   一 绪论

   二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基本内容

   三 澳门地位条款的文本源流

   四 条约第2款“永居管理澳门”的性质问题

   五 条约第2款“会订界址”的效力问题

   六 条约第3、4款的承诺问题

   七 结论

 法学教育

  现今台港澳法学教育的若干问题

   一 台港澳三地法制的共同与不同之处

    1.台港澳三地法制的共同之处

   二 台港澳三地法制的不同之处

   三 台港澳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1.“殖民”与“后殖民”时代法律的关系

    2.培养目标

    3.培养模式

    4.三地之间法学教育的沟通与交流

    5.参与地区竞争和全球性竞争

    6.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

   四 台港澳法学教育的发展取向

 附录

  在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上的讲话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08年工作报告

   一 比较法学研究会一年来科研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 比较法研究会组织建设与发展

   三 本次年会的主题思想

   四 研究会下一步工作安排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08年参会论文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