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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权是新型的财产权
论国营企业厂长的法律地位
一
二
三
(一)制定国营工业企业法,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厂长负责制
1.明确规定厂长的权利和义务
2.明确厂长和企业其他机关的关系
3.明确规定厂长的违法责任
(二)完善其他有关的立法
(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论确认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一 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
二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三 领导者的权威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的原则
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地位的法律分析
一
(一)国有企业享有经营权,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国家对国有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使国有企业成为被管理者
二
(一)厂长负责制
(二)董事会制
(三)承包型企业领导体制
(四)租赁型企业领导体制
三
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两权分离”的质疑
一 “两权分离”的提出及其意义
(一)“两权分离”提出的背景
(二)“两权分离”的内容
(三)“两权分离”的意义
二 企业法人制度与马克思的“两权分离”理论
(一)企业法人制度
(二)马克思的“两权分离”理论
三 国有企业现状分析
(一)“两权分离”的弊端
1.“两权分离”后,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法人
2.“两权分离”妨碍了国有企业参与正常竞争
3.“两权分离”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
(二)企业财产结构的变化
(三)对国有企业现状的思考
四 国有企业实现“两权统一”的途径
(一)拍卖小型国有企业
(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制定及其特色
一 《企业法》的制定
(一)制定过程
(二)立法宗旨
(三)立法依据
二 《企业法》的特色
(一)肯定了“两权分离”的原则
(二)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三)确认了厂长负责制
(四)保障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五)规定了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和手段
城镇与乡村集体企业法律特征之比较
一
二
三
论企业兼并引起的产权转让法律问题
一 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二 企业产权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产权归属不明确
(二)企业产权转让约束机制不完善
(三)企业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健全
三 完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阐明界定企业产权的原则和方法
(二)确定企业产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
(三)建立企业产权转让机构
(四)明确企业产权转让程序
(五)规定法律责任
略述合伙企业的特征及其设立
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而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合伙经营
(三)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原则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2.合伙企业设立的原则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和效力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深化国企改革的法律思考
一 不合时宜的法律应继续修改或废止
二 一些法律应当适时补充完善
1.与《公司法》配套的法规应尽快出台
2.《公司法》自身应进一步完善
三 相关法律应当抓紧制定
论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一 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角色与经济法的作用
二 企业是经济法主体的法理分析
三 涉及非法人企业是经济法主体的几个问题探究
(一)企业的主体地位与法人资格
(二)程序法上的主体与实体法上的主体
(三)非法人企业主体地位的归属
社会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
一 法人基本理论与我国法人的规定
(一)法人的本质
(二)虚拟说与实体说
(三)我国法人规定的实际
二 国外法人的基本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
三 私法人的分类
(一)社团法人
(二)财团法人
(三)传统法人分类面临的挑战
四 社团法人分类
(一)两分法
(二)三分法
五 营利性社团法人的分类
(一)人合公司
(二)资合公司
(三)人资兼合公司
(四)简短的小结
中篇
谈谈企业章程
股票、债券与风险
企业法人股的持有与转让
一 企业法人股的持有
(一)关于持有自己的股份
(二)关于企业股
(三)关于企业法人之间持股
二 企业法人股的转让
(一)企业法人股流通转让的现状及其弊病
(二)企业法人股公开流通转让的必要性及其措施
市场经济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制度
一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公开制度
(一)实行公开制度是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特征导致的结果
(二)实行公开制度是市场经济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必然要求
二 公开制度的内容、方式及其原则
(一)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的方式
(三)公开的原则
三 与公开制度相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公开内容的真实与虚假记载的追究
(二)公开内容的完全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公开制度的实行与内部交易的禁止
简析公司法律特征的理论与实践
一 行政公司对公司法律特征的背离
二 无限公司与公司法人特征的冲突
三 一人公司对公司是社团法人的突破
《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一 造成公司产权关系新的混乱
二 否定了公司必须具备的独立法人实体身份
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设立趋向、准则、设立原则
二 有限责任原则
三 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原则
四 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六 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
七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问题探析
一 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
二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三 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收购初探
一 公司收购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 公司收购的积极作用
三 对公司收购的扶植和引导
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一 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一)证券法规范的证券市场的影响
(二)银行法规范的商业银行的影响
(三)经济管制的影响
二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的法律规制
(二)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的法律规制
1.规范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
2.规范股份转让的法律
3.规范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
三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缺陷
1.国家股股权代表不确定,权利、义务不对应
2.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较弱
3.董事会没有行使监督职能
4.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到位
5.证券市场对公司机构制衡影响极弱
(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措施
1.国家股股权代表必须法定化
2.建立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
3.完善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能
4.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一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设立的失败
(一)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二)设立中的公司的当事人
(三)公司设立失败的表现形式
二 公司设立不能
(一)公司设立不能的缘由
(二)公司设立不能法律责任的承担
三 公司设立无效
(一)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置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
(四)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措施
我国企业集团法律规制的现状与课题
一 我国企业集团及其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85年
(二)第二阶段:从1986年至1990年
(三)第三阶段:从1991年至1994年
(四)第四阶段:从1995年至现在
二 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集团的规制
(一)企业集团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二)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企业集团的构成
(四)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为公司的种类、条件及组织机构
(五)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六)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
三 当前我国企业集团立法的主要课题
(一)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欠完善
(二)我国企业集团立法的主要课题
关于公司设立规则的修改建议
一 公司设立的原则
二 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三 股东出资的数额及方式
四 股东出资缴纳的原则
五 股东出资的缴纳
六 公司章程的内容
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建议
一 我国《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不协调
(二)公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 《公司法》修改的重点
简析我国股票质押的标的及生效要件
一 关于股票质押的标的
二 关于股票质押的生效要件
三 关于股票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
1.改股票质押为股份质押
2.以出质登记为股份质押的生效要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一 健全董事会制度
二 强化监事会作用
三 充实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约束机制的内容
四 对上市公司治理作出特别规定
论公司资产维持的法理及其法律规制
一 公司资产维持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联系和区别
(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评析
(三)公司资产维持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标准
1.公司资产维持制度的法理基础
2.公司资产维持的标准
二 公司原始资产充实与股东的出资义务
(一)公司原始资产的充实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关系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三 公司运营中资产维持的法律规制
(一)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制
(二)关于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制
1.对当年利润分配的限制性规定
2.对累计利润分配的限制性规定
(三)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制
(四)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
(五)关于公司资本减少的规制
(六)关于公司资产信息公开的规制
(七)关于董事及控股股东的维持公司资产义务与责任的规制
简析股东资格的确认
一 修订后公司法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二 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不同意见
三 股东资格确认标准评析
下篇
试论我国经济合同制度的特点、作用及法律责任
谈谈破产法
一
二
三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和解及破产申请时间的规定
(三)关于破产申请人的规定
(四)破产者财产的范围
(五)破产的效力
(六)破产程序终结后,对无法偿还债务的处理
略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和法律地位
一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与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1)为企业经营方案的制订提供法律依据
(2)对实施经营方案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3)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1)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
(2)参加经济纠纷的调解
二 用法律形式确认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是当务之急
1.用法律形式确认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2.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地位的途径
(1)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取得
(2)企业法律顾问基本地位的确定
(3)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论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论经济调节法律制度
一 经济调节法律制度概述
(一)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调节法律制度
1.经济体制改革使运用经济调节法律手段调节国民经济成为必然
2.经济体制改革为发挥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3.经济体制改革使经济调节法律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2.调节手段的协调性
3.作用方式的双向性
(三)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作用
1.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整体的运转,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
2.调节企业运转,搞活微观经济
(四)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完善
1.经济调节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协调配套
2.发挥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作用必须讲究调节效益
3.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二 价格调节法律制度
(一)价格调节法律制度的特征
1.价格调节法律制度作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2.价格调节法律制度作用的方式具有独特性
(二)价格调节法律规范的种类
1.规定价格形式的规范
2.价格调整的规范
3.确认价格档次的规范
4.规定价格保护措施的规范
5.促进节约能源的加价规定
(三)健全价格调节法律制度
1.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2.完善价格管理体制
三 税收调节法律制度
(一)税收调节法律制度的特征
1.税收调节法律制度所确认的税收调节手段,具有固定性和无偿性
2.税收调节法律制度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与国家运用税收形式集中财政收入的作用同时发生
3.税收调节法律制度对经济生活的调节,具有多层次性
(二)税收调节手段的法律规定
1.设置多税种
2.规定不同税率和对税率进行调整
3.规定减、免税
4.设立特殊税种
(三)强化税收调控职能
1.必须对现有税种和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
2.取消“税前还贷”的做法
3.应当实行税利分流的办法
四 信贷调节法律制度
(一)信贷调节法律制度的特征
1.信贷资金的有偿性和临时性
2.信贷调节作用方式的特殊性
(二)信贷调节法律规范的构成
1.规定借款条件的法律规范
2.规定调整利率的法律规范
3.规定差别利率的法律规范
4.规定浮动利率的法律规范
5.规定优惠利率的法律规范
6.规定加息、罚息的法律规范
(三)完善信贷调节法律机制
1.银行必须充实调查研究和贷款审查机构
2.银行必须在坚持控制总量的同时做到适时调节
完善特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些思考
一 特区经济法制建设应当适应特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一)立法工作滞后的局面应当改变
(二)立法工作应当规范化
(三)立法工作应当统一协调
二 特区经济法制建设应当积极探索为全国立法创造经验
(一)要积极进行适度超前性的立法试验
(二)正确处理法律的突破与遵守的关系
论企业走向市场的条件及其法律保障
一
二
(一)政府管理条件——政府必须转变职能
(二)社会保险条件——改革现行社会保险制度
(三)市场秩序条件——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论政府干预经济与宏观经济立法
一 政府干预宏观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 宏观经济立法是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保障
三 我国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加入WTO与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
一 政府干预经济职能必须由法明定
二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三 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必须进行监督
企业信用与银行风险
一 企业信用的价值分析
二 企业信用与银行风险的关系
三 企业信用的提高与银行风险的防范
保障商业银行信贷安全的几项措施
一 严格贷款调查、审查制度
二 建立强制贷款担保制度
三 强化贷款监督制度
简论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一 公平竞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二 市场结构的竞争性是公平竞争环境的宏观基础
三 经营者行为的合法性是公平竞争环境的微观保障
四 国家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探寻规模经济与限制竞争之间的平衡
一 市场经济其本质是竞争经济
二 企业并购是一把“双刃剑”
三 适度控制企业并购是有效竞争的保障
四 明确实体标准和程序是适度控制企业并购的关键
论政府对金融的干预与金融风险的防范
一 政府干预金融活动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
(一)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干预
(二)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决定政府必须干预
二 政府干预金融活动遵循的原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
(一)法定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
(四)效率原则
三 政府干预金融活动的方式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举措
(一)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宏观调控
(二)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微观规制
关于WTO与中国经济法教学的几点看法
一 经济法教学的内容应当改革
二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应当加强
三 经济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应当适应新形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