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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勤之文集图书

Collected Works of Cui Qinzhi

SSAPID:101-9927-8218-68
ISBN:978-7-5097-5576-1
DOI:
ISSN:
关键词:

经济法

[内容简介] 本书为崔勤之20余年论文的合集,涉及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及当年的学者的观点等,具有很权威的代表性。

相关信息

丛书名:
作 者: 崔勤之
编 辑:王京美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4年02月
语 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法律

 上篇

  国营企业经营管理权是新型的财产权

  论国营企业厂长的法律地位

   一

   二

   三

    (一)制定国营工业企业法,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厂长负责制

     1.明确规定厂长的权利和义务

     2.明确厂长和企业其他机关的关系

     3.明确规定厂长的违法责任

    (二)完善其他有关的立法

    (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论确认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

   一 所有权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原则

   二 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三 领导者的权威同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相统一的原则

  国有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地位的法律分析

   一

    (一)国有企业享有经营权,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二)国家对国有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使国有企业成为被管理者

   二

    (一)厂长负责制

    (二)董事会制

    (三)承包型企业领导体制

    (四)租赁型企业领导体制

   三

  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两权分离”的质疑

   一 “两权分离”的提出及其意义

    (一)“两权分离”提出的背景

    (二)“两权分离”的内容

    (三)“两权分离”的意义

   二 企业法人制度与马克思的“两权分离”理论

    (一)企业法人制度

    (二)马克思的“两权分离”理论

   三 国有企业现状分析

    (一)“两权分离”的弊端

     1.“两权分离”后,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真正的法人

     2.“两权分离”妨碍了国有企业参与正常竞争

     3.“两权分离”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

    (二)企业财产结构的变化

    (三)对国有企业现状的思考

   四 国有企业实现“两权统一”的途径

    (一)拍卖小型国有企业

    (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制定及其特色

   一 《企业法》的制定

    (一)制定过程

    (二)立法宗旨

    (三)立法依据

   二 《企业法》的特色

    (一)肯定了“两权分离”的原则

    (二)明确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律地位

    (三)确认了厂长负责制

    (四)保障了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五)规定了政府管理企业的方式和手段

  城镇与乡村集体企业法律特征之比较

   一

   二

   三

  论企业兼并引起的产权转让法律问题

   一 企业产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二 企业产权转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产权归属不明确

    (二)企业产权转让约束机制不完善

    (三)企业资产交易市场发育不健全

   三 完善企业产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阐明界定企业产权的原则和方法

    (二)确定企业产权转让应遵循的原则

    (三)建立企业产权转让机构

    (四)明确企业产权转让程序

    (五)规定法律责任

  略述合伙企业的特征及其设立

   一 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而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合伙经营

    (三)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原则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2.合伙企业设立的原则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和效力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程序

     2.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深化国企改革的法律思考

   一 不合时宜的法律应继续修改或废止

   二 一些法律应当适时补充完善

    1.与《公司法》配套的法规应尽快出台

    2.《公司法》自身应进一步完善

   三 相关法律应当抓紧制定

  论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一 市场经济中企业的角色与经济法的作用

   二 企业是经济法主体的法理分析

   三 涉及非法人企业是经济法主体的几个问题探究

    (一)企业的主体地位与法人资格

    (二)程序法上的主体与实体法上的主体

    (三)非法人企业主体地位的归属

  社会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

   一 法人基本理论与我国法人的规定

    (一)法人的本质

    (二)虚拟说与实体说

    (三)我国法人规定的实际

   二 国外法人的基本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二)普通法人与特殊法人

   三 私法人的分类

    (一)社团法人

    (二)财团法人

    (三)传统法人分类面临的挑战

   四 社团法人分类

    (一)两分法

    (二)三分法

   五 营利性社团法人的分类

    (一)人合公司

    (二)资合公司

    (三)人资兼合公司

    (四)简短的小结

 中篇

  谈谈企业章程

  股票、债券与风险

  企业法人股的持有与转让

   一 企业法人股的持有

    (一)关于持有自己的股份

    (二)关于企业股

    (三)关于企业法人之间持股

   二 企业法人股的转让

    (一)企业法人股流通转让的现状及其弊病

    (二)企业法人股公开流通转让的必要性及其措施

  市场经济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制度

   一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公开制度

    (一)实行公开制度是股份有限公司自身特征导致的结果

    (二)实行公开制度是市场经济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必然要求

   二 公开制度的内容、方式及其原则

    (一)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的方式

    (三)公开的原则

   三 与公开制度相关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公开内容的真实与虚假记载的追究

    (二)公开内容的完全与商业秘密的保护

    (三)公开制度的实行与内部交易的禁止

  简析公司法律特征的理论与实践

   一 行政公司对公司法律特征的背离

   二 无限公司与公司法人特征的冲突

   三 一人公司对公司是社团法人的突破

  《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一 造成公司产权关系新的混乱

   二 否定了公司必须具备的独立法人实体身份

  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设立趋向、准则、设立原则

   二 有限责任原则

   三 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原则

   四 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六 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原则

   七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问题探析

   一 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

   二 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三 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收购初探

   一 公司收购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 公司收购的积极作用

   三 对公司收购的扶植和引导

  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一 公司治理结构的法理分析

    (一)证券法规范的证券市场的影响

    (二)银行法规范的商业银行的影响

    (三)经济管制的影响

   二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公司内部机构分权制衡机制的法律规制

    (二)公司外部环境影响制衡机制的法律规制

     1.规范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法律

     2.规范股份转让的法律

     3.规范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

   三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健全与完善

    (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法律规制的缺陷

     1.国家股股权代表不确定,权利、义务不对应

     2.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较弱

     3.董事会没有行使监督职能

     4.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不到位

     5.证券市场对公司机构制衡影响极弱

    (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措施

     1.国家股股权代表必须法定化

     2.建立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

     3.完善董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能

     4.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失败的法律后果

   一 公司的设立与公司设立的失败

    (一)公司必须依法设立

    (二)设立中的公司的当事人

    (三)公司设立失败的表现形式

   二 公司设立不能

    (一)公司设立不能的缘由

    (二)公司设立不能法律责任的承担

   三 公司设立无效

    (一)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

    (二)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置

    (三)公司设立无效的后果

    (四)完善我国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措施

  我国企业集团法律规制的现状与课题

   一 我国企业集团及其立法的历史沿革

    (一)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85年

    (二)第二阶段:从1986年至1990年

    (三)第三阶段:从1991年至1994年

    (四)第四阶段:从1995年至现在

   二 我国现行法律对企业集团的规制

    (一)企业集团的定义和法律地位

    (二)企业集团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企业集团的构成

    (四)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为公司的种类、条件及组织机构

    (五)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

    (六)企业集团的设立登记

   三 当前我国企业集团立法的主要课题

    (一)我国企业集团立法欠完善

    (二)我国企业集团立法的主要课题

  关于公司设立规则的修改建议

   一 公司设立的原则

   二 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三 股东出资的数额及方式

   四 股东出资缴纳的原则

   五 股东出资的缴纳

   六 公司章程的内容

   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建议

   一 我国《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司法与相关法律不协调

    (二)公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 《公司法》修改的重点

  简析我国股票质押的标的及生效要件

   一 关于股票质押的标的

   二 关于股票质押的生效要件

   三 关于股票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

    1.改股票质押为股份质押

    2.以出质登记为股份质押的生效要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运作效率

   一 健全董事会制度

   二 强化监事会作用

   三 充实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约束机制的内容

   四 对上市公司治理作出特别规定

  论公司资产维持的法理及其法律规制

   一 公司资产维持的法理基础

    (一)公司资本与公司资产的联系和区别

    (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评析

    (三)公司资产维持制度的法理基础及其标准

     1.公司资产维持制度的法理基础

     2.公司资产维持的标准

   二 公司原始资产充实与股东的出资义务

    (一)公司原始资产的充实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关系

    (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

     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三 公司运营中资产维持的法律规制

    (一)关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制

    (二)关于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制

     1.对当年利润分配的限制性规定

     2.对累计利润分配的限制性规定

    (三)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制

    (四)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

    (五)关于公司资本减少的规制

    (六)关于公司资产信息公开的规制

    (七)关于董事及控股股东的维持公司资产义务与责任的规制

  简析股东资格的确认

   一 修订后公司法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二 股东资格确认标准的不同意见

   三 股东资格确认标准评析

 下篇

  试论我国经济合同制度的特点、作用及法律责任

  谈谈破产法

   一

   二

   三

    (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和解及破产申请时间的规定

    (三)关于破产申请人的规定

    (四)破产者财产的范围

    (五)破产的效力

    (六)破产程序终结后,对无法偿还债务的处理

  略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和法律地位

   一 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企业与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

    (1)为企业经营方案的制订提供法律依据

    (2)对实施经营方案可能遇到的风险作出预测

    (3)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

    (1)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

    (2)参加经济纠纷的调解

   二 用法律形式确认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是当务之急

    1.用法律形式确认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2.解决企业法律顾问地位的途径

     (1)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取得

     (2)企业法律顾问基本地位的确定

     (3)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论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论经济调节法律制度

   一 经济调节法律制度概述

    (一)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调节法律制度

     1.经济体制改革使运用经济调节法律手段调节国民经济成为必然

     2.经济体制改革为发挥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3.经济体制改革使经济调节法律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2.调节手段的协调性

     3.作用方式的双向性

    (三)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作用

     1.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整体的运转,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

     2.调节企业运转,搞活微观经济

    (四)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完善

     1.经济调节方面的法律法规必须协调配套

     2.发挥经济调节法律制度的作用必须讲究调节效益

     3.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二 价格调节法律制度

    (一)价格调节法律制度的特征

     1.价格调节法律制度作用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2.价格调节法律制度作用的方式具有独特性

    (二)价格调节法律规范的种类

     1.规定价格形式的规范

     2.价格调整的规范

     3.确认价格档次的规范

     4.规定价格保护措施的规范

     5.促进节约能源的加价规定

    (三)健全价格调节法律制度

     1.建立合理的价格体系

     2.完善价格管理体制

   三 税收调节法律制度

    (一)税收调节法律制度的特征

     1.税收调节法律制度所确认的税收调节手段,具有固定性和无偿性

     2.税收调节法律制度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与国家运用税收形式集中财政收入的作用同时发生

     3.税收调节法律制度对经济生活的调节,具有多层次性

    (二)税收调节手段的法律规定

     1.设置多税种

     2.规定不同税率和对税率进行调整

     3.规定减、免税

     4.设立特殊税种

    (三)强化税收调控职能

     1.必须对现有税种和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

     2.取消“税前还贷”的做法

     3.应当实行税利分流的办法

   四 信贷调节法律制度

    (一)信贷调节法律制度的特征

     1.信贷资金的有偿性和临时性

     2.信贷调节作用方式的特殊性

    (二)信贷调节法律规范的构成

     1.规定借款条件的法律规范

     2.规定调整利率的法律规范

     3.规定差别利率的法律规范

     4.规定浮动利率的法律规范

     5.规定优惠利率的法律规范

     6.规定加息、罚息的法律规范

    (三)完善信贷调节法律机制

     1.银行必须充实调查研究和贷款审查机构

     2.银行必须在坚持控制总量的同时做到适时调节

  完善特区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些思考

   一 特区经济法制建设应当适应特区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一)立法工作滞后的局面应当改变

    (二)立法工作应当规范化

    (三)立法工作应当统一协调

   二 特区经济法制建设应当积极探索为全国立法创造经验

    (一)要积极进行适度超前性的立法试验

    (二)正确处理法律的突破与遵守的关系

  论企业走向市场的条件及其法律保障

   一

   二

    (一)政府管理条件——政府必须转变职能

    (二)社会保险条件——改革现行社会保险制度

    (三)市场秩序条件——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论政府干预经济与宏观经济立法

   一 政府干预宏观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二 宏观经济立法是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保障

   三 我国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加入WTO与政府干预经济的法治化

   一 政府干预经济职能必须由法明定

   二 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三 对政府干预经济行为必须进行监督

  企业信用与银行风险

   一 企业信用的价值分析

   二 企业信用与银行风险的关系

   三 企业信用的提高与银行风险的防范

  保障商业银行信贷安全的几项措施

   一 严格贷款调查、审查制度

   二 建立强制贷款担保制度

   三 强化贷款监督制度

  简论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一 公平竞争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二 市场结构的竞争性是公平竞争环境的宏观基础

   三 经营者行为的合法性是公平竞争环境的微观保障

   四 国家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探寻规模经济与限制竞争之间的平衡

   一 市场经济其本质是竞争经济

   二 企业并购是一把“双刃剑”

   三 适度控制企业并购是有效竞争的保障

   四 明确实体标准和程序是适度控制企业并购的关键

  论政府对金融的干预与金融风险的防范

   一 政府干预金融活动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选择

    (一)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干预

    (二)金融活动的特殊性决定政府必须干预

   二 政府干预金融活动遵循的原则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基本要求

    (一)法定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

    (四)效率原则

   三 政府干预金融活动的方式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力举措

    (一)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宏观调控

    (二)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微观规制

  关于WTO与中国经济法教学的几点看法

   一 经济法教学的内容应当改革

   二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应当加强

   三 经济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应当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本书为崔勤之20余年论文的合集,涉及经济法的各个方面,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及当年的学者的观点等,具有很权威的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