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2012年卷图书
researches on family law vol.2012
[内容简介] 《家事法研究》是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主办的专业学术丛刊,每年出版1卷,内容涵盖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妇女法等,间或旁及法理学、其它部门法学以及哲学、经济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与家事法相互交叉的学科领域。《家事法研究》秉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论资历排辈,仅以质取文,好中取优,精选精编;是广大理论研究人员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发表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平台。2012年卷特设《继承法修改专题》专栏,同时设有《专题研究》、《实务研究》、《青年论坛》、《域外法》、《学术会议综述》栏目。刊载的论文,既有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潜心研究多年的力作,又有年青才俊们刻苦钻研而有所发现或有所创见之佳作。法律专业问题的论述,深入浅出,立场观点之释明,审慎而清晰;对同一问题的认识,既有从不同层面研究而归结于相同结论的,又有持不同意见而针锋相对辩驳的,视野开阔,精彩纷呈。这些讨论不仅有益,而且有趣,可读性强。
《家事法研究》(2013年卷)稿约
继承法修改专题研究
死亡推定及其制度设计
一 死亡推定的定义
二 放弃处理之立法
三 存活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survivorship)
(一)外国法的规定
(二)中国法的规定
四 同时死亡推定(the presumption of simultaneous death)
五 放弃以推定作为处理方法
六 对于各种处理方法的评析
七 对于中国立法的建议
(一)法条设计
(二)理由
继承法问题研究*
一 《婚姻法》视角下夫妻一方单独放弃继承的效力
二 《合同法》视角下合同之债的继承
1.根据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普通主体和特殊主体
2.根据合同缔结的基础不同,合同分为以纯财产利益为基础的合同和以人身信赖为基础的合同
三 《公司法》视角下股东资格的继承
(一)股东资格的可继承性质疑
(二)股东资格“继承”的实现
(三)股权继承在实践中的困境
四 《物权法》视角下占有的继承
(一)占有的性质和功能
(二)占有的继承
1.有权占有
2.无权占有
五 《保险法》视角下保险金的继承
(一)受益人缺位时保险金遗产化与否的争论
(二)保险金作为遗产该由谁继承的争议
(三)《保险法》第42条第2款与《继承法意见》第2条适用的冲突
六 《侵权责任法》视角下侵害继承权问题
论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之撤销权*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放弃继承与继承之样态
(一)当然继承主义
(二)承认继承主义
(三)法院交付主义
(四)剩余财产交付主义
三 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之性质及效力
(一)放弃继承行为之性质
1.身份行为说
2.拒绝利益取得行为说
3.无偿财产处分行为说
(二)放弃继承对放弃人本人之效力
1.拟制说
2.解除条件说
3.一时的继承人说
四 债权人得撤销之诈害行为
(一)狭义说
(二)广义说
五 继承人放弃继承得否为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
(一)绝对放弃与相对放弃
(二)有关国家或地区立法及理论实务争议
1.持肯定观点之立法例
2.日本民法理论与实务
3.德国民法理论观点
4.中国台湾地区理论与实务
(1)否定说
(2)肯定说
5.我国大陆民法理论与实务
(三)本文观点
六 结论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一 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由来及立法发展概况
二 从我国立法现状看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完善遗嘱执行人制度的必要性
三 完善我国遗嘱执行人制度之立法构想
(一)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1.国外立法和学说上的不同观点
2.中国学者的不同观点
(二)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能独立管理并依照遗嘱执行遗产的分配
(三)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1.遗嘱指定
2.法律规定
(四)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和管理遗产
3.排除他人妨碍
4.诉讼代理
5.严格执行遗嘱内容
6.请求继承人赔偿其因执行遗嘱而受到的意外损害
7.报告遗嘱执行情况
(五)遗嘱执行人的责任
(六)遗嘱执行人资格的辞任和撤销
(七)遗嘱执行人的报酬
英国遗嘱继承立法、实践及其对我国之启示
一 遗嘱人应具有遗嘱能力和遗嘱意愿
(一)遗嘱人应具有理解能力
(二)法定遗嘱
1.法定遗嘱的形式
2.法定遗嘱的内容
(三)未受到不正当影响或欺诈
(四)不存在“欠缺认知和作出错误同意的情形”
(五)法庭有权变更遗嘱中某些字或词
二 遗嘱的形式
(一)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
1.关于书写
2.书写使用的语言
3.书写时的载体
(二)遗嘱须有签名
1.遗嘱人的签名
2.其他人在遗嘱人面前并在其监督下代为签名
3.签名是旨在赋予遗嘱以效力
(三)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人证明
1.证人的行为能力
2.在证人面前签名或者认可签名
3.证人的职责
三 遗嘱的失效与撤销
(一)遗嘱失效的原因与情形
1.遗嘱因结婚而失效
2.因新的遗嘱或者遗嘱附录的指定而失效
3.遗嘱因某种文书而失效
4.遗嘱因毁灭而失效
(二)遗嘱的附条件撤销
1.新遗嘱
2.未能设立另一个遗嘱
3.遗嘱未能有效成立
4.无效果的遗嘱或者处置
5.未能恢复遗嘱
6.过于自信
四 遗嘱的变更
(一)遗嘱有效设立后的变更
(二)遗嘱有效设立前的变更
五 遗嘱的复活
(一)遗嘱复活的方法
(二)遗嘱复活的效力
六 遗嘱的再确认
(一)再确认的方式
(二)再确认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2.对财产的效力
3.其他后果
七 遗嘱的解释
(一)解释遗嘱的原则
1.法院对遗嘱所表述意思的推定
2.根据通常理解解释文字的含义
3.被赋予专门含义的术语
4.解释遗嘱时必须从整体上理解遗嘱
(二)遗嘱推定的特殊规则
1.解释遗嘱的判例法规则
2.对某类人员的规则(The class-closing rules)
(三)解释遗嘱的法定规则
1.死亡时解释并宣读遗嘱
2.行使一般选任权的一般遗赠
3.转移财产时的费用
4.对配偶绝对遗赠的推定
八 基于保护被继承人家庭和非独立者利益需要而限制遗嘱自由
(一)遗嘱自由与遗嘱限制之演变
(二)法定必须享有遗产分配利益的亲属及其他人员
1.被继承人的妻子或丈夫
2.被继承人的前妻或前夫,且在原配偶死亡时尚未再婚的
3.同居者
4.被继承人的子女
5.在任何时候,曾作为被继承人婚姻的一方当事人之人,以及被继承人生前视其为与该婚姻相联系的家庭之子女
6.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受被继承人扶养之人,不论其是受被继承人部分扶养或全部扶养
(三)针对前述人员的家庭供养之方式
九 对中国遗嘱继承立法完善之启示
(一)立法对遗嘱人年龄的法定要求可以考虑设立特殊例外
(二)对遗嘱形式规定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三)宜增设遗嘱失效之情形
(四)对遗嘱自由之限制
(五)关于遗嘱解释
专题研究
亲属法的时代背景与走向
一 现代产业结构的分化和延展,伴生亲属功能的解构和替代
二 现代人需求结构的转换和升格,牵引亲属内涵和价值的充新
三 现代文化结构的变异,助推亲属内聚力的松软
四 现代家庭结构的“核缩”,驱动亲属体系的“离散”
五 现代财产结构的动态复杂,连带亲属财产权益的冲突
论我国婚姻法应坚持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价值
一 主体具有身份差异
二 主体生存利益需要制度保障
三 主体间是熟人关系
四 家庭存续需要利他精神
五 人权入婚姻家庭法是立法趋势
六 结语
家庭暴力防治法应有之儿童观
一 儿童群体的特殊性与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二 儿童优先原则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三 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中有关儿童保护的规定
1.确立优先保护未成年受害人原则
2.确立教育、医疗机构的报告义务
3.对受暴儿童的民事诉讼代理
4.规定法院的告知义务
5.目睹儿童对父母之间的暴力可以作证
6.监护人施暴的民事责任
四 若干立法思考与建议
1.家庭暴力定义中增加列举对儿童家庭暴力的特有形式
2.加强预防措施
3.保护令制度中的儿童保护措施
4.关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问题
五 结语
家务贡献补偿:适用冲突与制度反思
一 司法考察
(一)夫妻财产制实务考察
(二)家务贡献补偿实务考察
(三)离婚当事人收入考察
二 适用冲突
(一)观念冲突
1.家务劳动价值受制于“公与私”二元对立结构
2.家务劳动承担受制于“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观念
(二)价值冲突
(三)计量冲突
三 制度反思
(一)制度解构
1.家务贡献补偿制度与夫妻财产制相结合
2.家务贡献补偿的性质因夫妻财产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3.家务贡献补偿制度多适用于家庭主妇婚姻离异之情形
(二)制度完善
1.家务贡献补偿应延展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
2.家务贡献补偿在分别财产制下应适用剩余分配制
3.家务贡献补偿应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4.家务贡献补偿应适用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现行婚姻法“溯及力”规则适用之检讨*
案例提示
一 “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溯及”规则的适用
(一)“法不溯及既往”和“有于溯及”之本义
(二)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溯及力规则
二 现行婚姻家庭立法中溯及力规范之检视
(一)从1950《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法不溯及既往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中无限制溯及既往规则的质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的司法解释违反基本法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前后冲突,执法理念与法律适用的价值观相左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无限溯及原则,造成婚姻法以及解释在实务适用中的冲突和矛盾
三 确定婚姻家庭立法中溯及力规范之我见
(一)避免司法解释的“越权”解释和违法解释
(二)秉承“法不溯及既往”为新法适用的一般规则
(三)严格限制“有利溯及”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四 本文开篇案例适用法律分析及裁决结论之推导
对一夫一妻制度的理性思考
实务研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理解与适用
论婚姻登记瑕疵的处理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解读
(一)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实质要件之欠缺
(二)非法定情形的婚姻无效之申请应予驳回
(三)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不适用民事诉讼
1.结婚登记瑕疵处理的演变
(1)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
(2)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之规定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
二 婚姻登记瑕疵的主要情形
(一)登记机关管辖不当
(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
(三)主体身份不符
(四)结婚证书记载错误
三 处理瑕疵婚姻的具体思路
(一)不宜撤销登记存在瑕疵的婚姻
1.胁迫结婚是撤销婚姻的法定理由
2.从婚姻登记制度设立之目的考察
(二)确立重新确认、更正等程序
1.仅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可重新确认
2.结婚证书记载错误,可换发结婚证书
四 结语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性质与救济路径之选择
一 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性质
(一)瑕疵婚姻属于民事纠纷
(二)婚姻登记与民事行为性质的关系
1.婚姻登记是民事登记
2.婚姻登记不是单纯的行政确认行为
3.婚姻登记确认行为不改变其民事性质
(三)登记程序瑕疵婚姻的法律效果与形态
1.从法律规范上考察瑕疵婚姻的法律效果与形态
2.从理论上考察瑕疵婚姻的法律效果与形态
(四)登记程序瑕疵婚姻争议标的是婚姻关系及其效力
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法解决瑕疵婚姻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瑕疵婚姻之误区
(二)瑕疵婚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障碍
1.行政复议的路径不通
2.行政诉讼撤销瑕疵婚姻缺乏根据
3.登记机关无过错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围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不适用瑕疵婚姻
(三)瑕疵婚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功能性障碍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不适用瑕疵婚姻
2.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的判断标准不适用瑕疵婚姻
3.行政判决的功能和形式不适用瑕疵婚姻
4.否认登记婚姻效力涉及其他婚姻形态需要确认时行政诉讼无法应对
5.“被结婚”案件行政诉讼难以处理
三 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具有科学性与合法性
(一)瑕疵婚姻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二)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具有合法性
(三)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具有科学性和优越性
1.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具有科学性
2.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具有优越性
3.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可以弥补和克服行政诉讼的所有缺陷
四 废除瑕疵婚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统一由民事程序解决
(一)废除瑕疵婚姻行政复议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1.民政机关缺乏对婚姻效力判断的职能
2.瑕疵婚姻效力不属于“补正”范围
3.民政机关处理瑕疵婚姻效力纠纷弊端甚多
4.废除瑕疵婚姻行政复议具有可能性
(二)废除瑕疵婚姻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瑕疵婚姻的性质决定其不能选择行政诉讼机制
2.瑕疵婚姻行政诉讼的缺陷无法通过修改法律解决
3.行政程序解决瑕疵婚姻无法达到追究行政责任目的
4.废除婚姻行政诉讼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5.行政诉讼解决瑕疵婚姻弊端甚多
6.废除瑕疵婚姻行政诉讼的可能性
(三)民事程序是瑕疵婚姻纠纷的必然选择
1.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相比具有科学性和优越性
2.民事程序解决瑕疵婚姻是不可缺、不可弃、非有不可之手段
3.民事程序是瑕疵婚姻纠纷的必然选择
贵阳市家庭暴力现状与对策研究
一 贵阳市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现状与对策研究的价值
(一)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新要求
(二)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是建设生态文明的新要求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国际人权发展的新要求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发展的新要求
二 对贵阳市家庭暴力现状调查数据及分析
(一)从家庭暴力主体情况分析
1.从家庭暴力主体性别、角色情况分析
2.从家庭暴力主体的年龄结构情况分析
3.从家庭暴力主体的文化程度情况分析
4.从家庭暴力主体的职业情况分析
5.从家庭暴力主体的经济收入情况分析
(二)从家庭暴力种类、表现方式及程度情况分析
1.家庭暴力的种类
2.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3.家庭暴力的程度
(三)家庭暴力救济情况分析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济的情况分析
2.公安部门救济的情况分析
3.法院救济的情况分析
4.妇联救济的情况分析
5.通过其他部门救济的情况分析
三 贵阳市家庭暴力的特点
(一)家庭暴力的血缘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三)家庭暴力具有复杂性
(四)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
(五)对家庭暴力界定的严格性
四 消除家庭暴力存在的根源和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
(二)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三)社会转型引起的“反家庭现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
(四)立法不完备和社会控制不力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五)女人的懦弱、逆来顺受是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自身原因
五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强地方立法,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保障
1.细化家庭暴力的界定
2.宏观对策:明确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机构
3.微观措施:对主要涉及部门和单位明确落实具体责任,做到各施其责,妇联、民政部门协调,使五个机制发挥具体效用
(二)改进地方司法,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为可能
1.立足现有法律,创造成功典型判例,推进地方立法完善
2.有效运用举证责任制度
3.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
4.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
(三)综合治理,建立防治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网络体系
1.立法的不完善,使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
2.执法不严,使家庭暴力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四)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为预防家庭暴力,构建和谐贵阳提供根本保障
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之证明
一 现有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下家庭暴力证明的要求
(一)对提出证据的要求
1.受到家庭成员暴力侵害的证据
2.在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证据
3.伤害后果与暴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也就是伤害后果是加害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
(二)对证明的要求
二 司法实务中家庭暴力行为证明上困难的原因
(一)直接证据少
(二)受害人举证能力低
(三)证据收集不当导致证据丧失证明功能
三 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行为证明特别规定的建议
(一)把涉及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明确为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
1.人事诉讼程序客观真实主义的要求
2.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要求
3.当事人的举证难也需要法院的调查取证
(二)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收集证据的专门程序
1.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举报有及时处理的义务
2.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事件的证据收集
(三)家庭暴力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引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青年论坛
婚姻家庭法立法理念发展趋势分析
一 市民社会与婚姻家庭关系史略
(一)第一阶段:城邦共同体作为市民社会的雏形以婚姻家庭为蓝本
(二)第二阶段:市民社会以其先在的自然状态观阐释和解构婚姻家庭
(三)第三阶段:市民社会与婚姻家庭为同时并存的伦理实体
(四)第四阶段:市民社会逐渐吸收、容纳婚姻家庭
二 与市民社会关系下的婚姻家庭立法理念变迁
(一)第一阶段:伦理规则规范化以便扩张调整财产关系
(二)第二阶段:维护家子倚托市民权创建家长权
(三)第三阶段:伦理规则与财产规则两相区分
(四)第四阶段:以性别平等为基础,加强伦理制度建设
三 我国市民社会与婚姻家庭立法理念
(一)我国市民社会建设及其与婚姻家庭的关系
(二)法学界关于市民社会与婚姻家庭的观点
(三)市民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婚姻家庭立法理念及发展趋势
1.婚姻家庭关系与市场经济建设密不可分
2.个人自由成为促进家庭幸福的法治基础
3.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规则上升为民事权利
4.用侵权责任规则处理婚姻家庭纠纷
5.加强个人自由与家庭伦理衡平机制建设
陕西农村婚俗变迁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 陕西农村婚俗变迁状况
1.婚约习俗受重视,彩礼的金额、种类发生了变化
2.陕西农村婚俗中的婚姻禁忌繁多,歧视女性的婚姻禁忌仍有保留
3.陕西婚俗中妇女在财产上的依附性特征较为鲜明
二 陕西农村婚俗变迁对妇女权益的影响
1.传统订婚习俗的延续,干涉了女性的婚姻自主权
2.崇尚多子多福的观念,造成女性早婚早育现象严重
3.高额彩礼加重男方经济负担,造成妇女地位恶化,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4.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习俗使妇女家庭地位较为低下,精神生活相对匮乏
三 陕西农村婚俗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农村婚约问题探析
(二)陕西农村婚俗中的彩礼问题探析
(三)陕西农村地区无效婚姻合法化探析
(四)招赘婚姻与农村妇女生育权探讨
家庭养老问题实证研究*
一 家庭养老现状实证调查
(一)潮汕地区家庭养老现状调查
(二)重庆市家庭养老现状调查
(三)河南省新县X村家庭养老现状
二 家庭养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精神赡养缺失
(二)生活照护缺位
(三)经济供养不足
三 家庭养老的城乡与区域差异
(一)家庭养老具体方式的城乡差异
(二)家庭养老具体方式的区域差异
(三)家庭养老困境的城乡与区域差异
四 家庭养老困境的成因
(一)婚姻家庭观念变迁淡化了子女的赡养责任
(二)家庭结构小型化削弱了家庭的养老能力
(三)双重二元体制恶化了农村老人的养老环境
五 家庭养老困境的出路
(一)构建城乡一体化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二)统筹发展城乡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
(三)建立城乡一体处于困境中老人及其家庭的救助机制
域外法研究
欧洲家庭法比较之概述*
一 欧洲家庭法的相似性和差异性
二 从从属到平等——家庭法在过去一个世纪的变迁
三 关于儿童和家长
四 个人和家庭
五 对欧洲家庭法异同的更多思考
20世纪德国婚姻家庭法改革综述*
一 联邦德国成立之前的家庭法
(一)德国《民法典》中的家庭法
(二)魏玛共和国
(三)1938年婚姻法
二 联邦德国建立后的家庭法
(一)导论
(二)婚姻法中平等权的逐步实现
1.平权法
2.改革婚姻法和家庭法的第1号法律
(三)解除了束缚的婚姻:新的离婚法和离婚后果法
1.“婚姻破裂”为唯一的离婚原因
2.离婚后果的最大化
3.家庭法院的设立
(四)统一亲子关系法的发展进程
1.立法者的犹疑和1969年改革法案
2.1997年亲子关系改革法
(五)子女权利的觉醒
(六)亲权争夺战和父权的复活
1.父母分居和照顾权
2.交往权的进一步发展
(七)收养、家庭寄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
1.收养法的发展
2.法律上的父母和亲生父母
(八)从禁治产(Entmündigung)到照管(Betreuung)
(九)家庭法和德意志的统一
(十)非婚共同生活和登记的同性伴侣关系
1.非婚同居的法律规范
2.登记的同性生活伴侣
学术会议综述
“老龄社会法律应对与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学术研讨会”综述
一 应对老龄社会问题的政策与法律选择
二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与制度体系
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具体法律规范
四 老龄事业之政府责任、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五 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照料、社会优待制度
六 老年人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的政策与制度支持
七 老龄社会问题法律应对比较研究
卷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