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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与政治图书

COAL AND POLITICS

SSAPID:101-8699-3107-26
ISBN:978-7-5097-0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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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内容简介] 本书挖掘官方和企业档案、近代报刊、地方志等丰富史料,以客观平实之笔触和第三者之视角,对晚清至民国绵延40余年之久的福公司矿案进行了十分细致的梳理与描述,并对福公司矿案衍生之各种纷争,以及纷争背后之各方动因与面相详加论述,从细节中把握区域社会及其民众对外来势力的“解读”和反应,从而阐明“区域问题”如何演变为“国家问题”、“外交问题”最终在基层社会又怎样淡化为“民事问题”,使我们更加客观和全面地理解“帝国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复杂内涵。

相关信息

丛书名:社会史研究文库
作 者:王守谦
编 辑:张峰;赵薇;张敏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年05月
语 种:中文
中图分类:K2 中国史

 导论

  一 研究前史的回顾与分析

  二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三 对特殊语汇和征引文献的说明

   叙事和用语

   资料分析

 第一章 关系与政治:福公司的突破口

  第一节 矿务管理体制的“缝隙”

  第二节 福公司的关系网

   一 买办刘鹗的作用

   二 来自清朝高官的支持

  第三节 “维新”政治的影响

 第二章 基于省籍的维权运动

  第一节 庚子之后的时局

  第二节 豫北煤业的新动向

  第三节 福公司取得矿权

  第四节 商业竞争的开始

 第三章 “争矿之人变为专利之人”

  第一节 交涉再起:民生与国计的对决

  第二节 从竞争到合作

  第三节 “赢利”还是“保护”

 第四章 军阀时代的福中总公司

  第一节 土窑的挑战

  第二节 福中总公司的经营

  第三节 “沪案”造就的新局面

 第五章 党派、军阀与企业竞争

  第一节 国共两党与工人运动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的矿案主导权之争

  第三节 从竞争到再次合作

 第六章 中福两公司联合处的困境

  第一节 新时局下的土窑问题

  第二节 道清铁路的牵制

  第三节 中福联合处内的事权之争

  第四节 改革与工潮

 第七章 南京政府对豫北矿务的整理

  第一节 中原公司的对抗

  第二节 张静愚的使命

  第三节 更深更强的政治干预

   一 中福联合处的业务整顿

   二 地方公益问题的解决

   三 基于地煤费问题的争论

  第四节 土窑和道清铁路的屈服

   一 土窑的最后挣扎

   二 道清路局的态度

  第五节 最后的博弈

 附录

  附录1 1890~1910年河南受灾概况

  附录2 豫丰公司与福公司议订河南开矿制铁以及转运各色矿产章程

  附录3 中州、豫泰、明德三公司合并组织中原公司合同*

  附录4 河南省矿业权一览表

  附录5 中原公司矿区、股份一览表

  附录6 议结英商福公司矿务交涉草合同*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附录7 议结英商福公司矿务交涉正合同*

  附录8 福中总公司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议事部

   第三章 管理

  附录9 中原公司1931年度各种公益补助与捐助费统计表*

  附录10 中福两公司联合办事处经营煤矿业原则

  附录11 中原公司及福公司合资营业合同

 后记

 摘要

福公司是1898年开始在中国大规模投资的英资企业。它以经营煤矿为主,活动范围主要局限在中国内陆腹地,特别是煤储量极为丰富的山西和河南两省。较之于当地星罗棋布的私人土窑,福公司不但具有极为明显的资本和技术优势,而且拥有英国政府的外交支持。因此,从它进入中国经营煤矿业开始,就引发了来自该地区民众的强烈抵抗和中英之间的持久交涉。中国在甲午战争中落败于日本,造成了引进西方资本与技术发展民族实业的舆论倾向。但是,一旦给予福公司经营煤矿的权利,势必会造成晋豫两省煤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方绅士作为民众代言人,敦请清廷拒绝福公司的开矿申请。福公司以贿买和游说的方式,争取到了奕劻、王文韶、李鸿章等中央官员的支持,加之英国向清政府施加外交压力,中国官方最终承认了福公司在当地开矿的权利。福公司沿用西方法律对矿业权法律渊源的解读,与中国的传统矿业习惯发生了冲突。由于晚清政府当时尚未确立近代意义上的矿业管理体制,无法理顺中外矿业竞争所带来的利益纠纷,矿事纠纷最终演变为政治交涉。晋豫两省的绅士、留日学生、地方官及土窑业主,互通声气、内外援引,就福公司是否有权在河南开矿的问题,与中央政府、英国驻京公使和福公司进行了旷日持久的交涉。1906年,在交涉无望的情况下,晋商联合出资赎回了福公司在山西境内的矿业权。但是,河南各界没有做到这一点,福公司以出资“报效”政府和兴办公益事业为条件,与官方达成了妥协。辛亥革命后,河南省官员和当地绅商希图利用政权更迭之机,取消该公司的开矿权。但是,“国家”的政治考量,最终压过了“地方”利益。袁世凯政权不但更愿意将旧式土窑纳入国家管理体制,而且,他在国内所面临的政治困境,也使其在福公司问题上与英方妥协,以便获得英国的外交支持。部分土窑经营者被迫组成中原煤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原公司),仿效开滦煤矿的模式与福公司合作,组建了分产合销的福中总公司,事实上正式承认了该企业在河南的矿业经营权。而福中总公司在豫北矿业中的垄断地位,也将中原公司置于土窑的对立地位。中原公司因此丧失了土窑和地方精英的支持,以地方利益出卖者的身份,受到河南舆论的贬责。袁世凯死后,依袁成事的中原公司主持者失去了政治靠山,河南主政者赵倜利用国民党所控制的省议会,以“民意”为手段,加强了对该公司的渗透和控制。此后,该公司就成了河南各届主政者的主要税源。但是,由于中原公司在军界和政界广布人脉,加上官方对它的合作者即福公司的忌惮,该公司的商股股东仍然掌握着对公司事务的发言权。1925年“五卅运动”发生前后,中国共产党参与发动的针对福公司的工人罢工,得到了国民党河南党部和地方精英或明或暗的支持。中原公司对罢工进行了资金援助,希望就此取消福公司的矿业权。先后控制河南政权的国民军胡景翼、冯玉祥等部也对英商进行了压制。但是,反福公司联盟的利益多元性,使福公司在停工的情况下仍维系了它在河南的矿业权。北京执政府不愿在福公司问题上向地方官民妥协,以免造成与英方的外交纠纷。河南驻军所难以排除的军饷困扰,也使其在得到福公司借款之后,容忍了福公司停工而不停权的局面。曾受到中原公司和福公司垄断地位所压抑的土窑,在“沪案”所形成的舆论环境中,反而因“政治合格”而有了发展的机会。部分土窑甚至与福公司进行合作,以包采的方式分享后者的矿业利润。而在同一时期,中原公司因无法长期收容和资助福公司罢工工人,又不愿在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问题上甘受军方的控制,从“民族斗争”的主力沦落为“阶级斗争”的对象,其主持者因当初与英商合组时未能尽力桑梓而被地方精英和军方声讨和追索。中原大战前后,中原公司先后被各个军阀辗转掌控,最终由蒋系河南省主席刘峙派人接管,事实上改变了其商办性质,而成了省府直属企业。中国政权的更替,使福公司看到了复工的机会。在与地方官民交涉未果之后,伦敦福公司高层亲自来华游说中央政府,愿以放弃在华特权为代价促请蒋介石主持复工。蒋介石面对因“九·一八”事变而恶化的中日关系,虽然为了联英抗日而愿意出面促成,但由于国民党河南党部与改组派主导下的道清铁路局的掣肘,特别是因为要照顾到弃冯投蒋的韩复榘势力在河南的利益,中央政府未能完全疏通各方基于福公司问题的争拗。在福公司复工的过程中,已被省政府控制的中原公司希望保持一厂独大的局面,因此,它是最主要、最坚决的反对者。而在一些地方精英看来,中原公司和福公司都是地方利益的侵害者。他们希望完全恢复土窑自由开采的局面,至少应以地方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在包括中、福两公司在内的豫北矿业合作中保有优势。如果中央政府坚持给予福公司重新经营的权利,福公司理当就其侵害地方的行为,向地方民众支付赔偿。但是,福公司矿区的普通民众则更愿意公司尽快复工,以便在灾荒频繁的情况下,重新获得租售矿地的收益。河南各方基于福公司问题的意见分歧,使中央政府的主张得以实现。在后者看来,福公司问题不但牵涉到英国在中日交恶之后的对华政策,而且也是重新规范涉外矿业管理体制的契机。随着蒋介石政治地位的逐渐稳固,河南的政治格局也发生了有利于蒋系的变化。南京政府按照新的矿业法,加强了对豫北矿务的干预。在国民政府主持下,福公司与中原公司再次合作,成立了中福两公司联合办事处(下称中福联合处)。和特案特办的原福中总公司不同,该处被完全纳入到了国民政府矿业法的管辖范围,中原公司作为中方,主导了联合处的经营与管理。它也不再是分产合销的价格联盟,而是合产合销的中外合资企业。但是,由于新的解决方案并未包括河南各界的利益诉求,中福联合处仍然难以摆脱地方精英对其公益义务的追索,中原公司遗留下的沉重债务也使中福联合处的经营出现了困难。翁文灏奉蒋命赴豫整理中福两公司矿务,并以其可节制当地驻军的特别授权压服了地方,强制性割断了中福联合处与河南地方政府、当地土窑主和矿地主之间的债务纠纷,中断了从清末即一直延续的公益性补助,并将中福联合处完全纳入了国民政府资源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福公司在摆脱了公益义务的同时,也被解除了晚清以来的特权,从此成为普通的外资企业。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福公司成为国民政府对外采购战略物资的代理人,而它与中原公司组成的中福联合处,则先后在湖北、湖南和四川等地继续进行矿业生产。1948~1956年期间,中福联合处在焦作和汉口的财产先后被新中国政权接收,从而结束了福公司在中国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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