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8)图书
Annual Report on the Rule of Law in Shenzhen (2018)
[内容简介] 本书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反映深圳法治建设的成就、动态与趋势。总结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来法治建设的历史与现状,反映深圳法治建设的探索实践及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贡献,重点反映2017年深圳法治城市建设情况,总结深圳法治建设的经验,分析深圳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和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设的思路、对策和建议。
主编简介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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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总报告
B.1 2017年深圳法治发展状况及2018年展望与建议
一 推动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建设
(一)立法情况
1.立法修法并重,不断完善法规规章体系
2.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并进,完善科学立法机制
3.建立政府立法联系点,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
(二)政府法治建设情况
1.严格审查、统一标识、定期检查清理,从源头上管好“红头文件”
2.不断推进执法标准化规范化,执法监督工作不断增强,执法效果明显
3.行政复议案件持续增加,行政复议发挥良好纠错作用
(三)司法状况
1.法院工作情况
2.检察工作情况
(四)社会法治
二 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优化国际营商环境
(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努力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国方案”的“第一方阵”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服务
三 执法、司法及法律服务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
(一)政府服务与执法智能化探索
(二)智慧法院建设有序推进
(三)人工智能进入法律服务领域
四 2018年展望与建议
(一)加强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优化制度供给
1.加快现有法规规章的清理和问题法规规章的修订废止工作
2.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需求推动创新型立法
3.完善鼓励和保护创新的法律环境
4.增加政策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能力
1.顶层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2.细节上提高行政和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3.加强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4.以法治政府考评促法治政府建设
(三)协调各种解纷方式的发展,完善以司法为后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1.继续深化司法改革
2.提高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
3.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四)以前海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建设为推手,全面优化深圳国际营商环境
1.缩短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3.营造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
4.扩大法律服务领域开放和法律服务行业服务开放的方式途径
Ⅱ 地方立法篇
B.2 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二十五年总结与思考
一 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的历史贡献
(一)为深圳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为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三)为深圳城市管理法治化提供具有鲜明特色的制度保障
(四)为深圳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极具前瞻性的法律武器
(五)为国家立法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二 新时代经济特区立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与深化
1.经济社会发展变革带来的挑战
2.提升经济特区立法质量的要求
(二)依法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1.符合宪法与法律精神
2.严格遵守立法权限
(三)中国特色立法体制的确立
三 新时代经济特区立法的新定位、新任务
(一)经济特区立法为创新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经济特区立法为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环境
(三)经济特区立法为建设法治国家开展有益探索
(四)经济特区立法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打造最优模式
B.3 深圳市城市规划法治发展研究报告
一 深圳城市规划法治发展回顾
(一)深圳城市规划法治的起步阶段(1980~1990年)
(二)深圳城市规划法治的发展阶段(1990~2000年)
(三)深圳城市规划法治的完善阶段(2001~2010年)
(四)深圳城市规划法治的新时期跨越阶段(2011年至今)
二 深圳城市规划法治发展展望
(一)修改《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
(二)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
(三)加大规划编制中的公众参与度
(四)严格法定图则的修改程序
B.4 深圳市安全生产立法研究
一 深圳安全生产立法的背景和实践
二 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不完善
(三)滞后于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
(四)未及时固化深圳安全生产成功经验
三 安全生产立法修改路径
(一)综合立法模式
(二)专项立法模式
四 安全生产具体立法建议
(一)加强安全生产政府监管
1.厘清安监局与安委会的职责权限
2.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分级监管
3.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
4.建立安全生产公开道歉和承诺制度
5.制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重点突出某些特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建设与人员配备
3.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4.强化安全距离管理
5.在高危、较大危险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
6.强化相邻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互助义务
(三)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共治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引导、促进和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行为
B.5 《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立法前评估研究
一 立法的目的意义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需要
(三)上位法现行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缺陷
(四)填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特区立法空白
(五)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提供执法依据
二 立法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应当安装公共视频信息系统的范围
(二)明确系统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
(三)创新和变通广东省实行的资格证等级管理规定
(四)明确保护公民隐私权
(五)明确规定个人紧急查看权
(六)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法律责任
三 立法的可行性及实施条件
(一)通过特区立法制定《条例》完全可行
1.特区立法权可发挥先行先试功能
2.深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管理立法已有较好基础
(二)出台实施《条例》的条件已经具备
1.具备实施《条例》相应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
2.“放管服”改革为《条例》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3.深圳有较强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专家团队
4.深圳安全防范产业标准健全
5.立法的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在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四 立法的社会影响
(一)立法为加强视频信息系统管理提供依据
(二)立法深化“放管服”改革
(三)立法注重保护公民隐私权
(四)立法体现为民和便民
五 结论
B.6 深圳市立法后评估工作研究报告
一 深圳市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发展概况
二 深圳市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主要成就
(一)评估主体的专业性
(二)评估依据的明确性
(三)工作方式的先进性
(四)评估程序的严格性
1.评估前的准备
2.评估工作的开展
(五)评估结果的应用性
三 深圳市立法后评估工作有待提升的方面
(一)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多元性有待拓展
(二)立法后评估的启动程序有待完善
(三)立法后评估的内容有待丰富
四 深圳市立法后评估工作的完善
(一)建立多元化的评估主体模式
(二)健全立法后评估内容体系
(三)构建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
(四)建立立法后评估与立法完善的衔接机制
Ⅲ 执法司法篇
B.7 深圳检察机关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机制研究
一 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的理论思考
(一)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域外考察
(二)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与逮捕权的司法属性
(三)“诉讼式审查”与“公开审查”的糅合和区分
二 深圳市检察机关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机制的探索
(一)深圳检察机关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主要做法
1.坚持依法审查原则
2.坚持规范审查原则
3.坚持权利保障原则
(二)深圳检察机关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的工作创新
1.利用远程视频,注重诉讼化审查方式的科学化
2.引入法律援助,注重诉讼式审查的对抗性和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
3.强化内外联动,注重工作协作配合
三 逮捕案件诉讼式审查工作探索中的困惑
(一)加剧案多人少矛盾,办案压力增大
(二)审查程序不完善
(三)诉讼对抗性不足
(四)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保护不足
(五)检察人员办理诉讼化审查案件能力有待提高
(六)程序化、仪式化的典型特征引发此项工作的必要性问题
(七)诉讼化审查的质量不高
四 完善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的方向
(一)完善审查程序,实现公正与效率
(二)强化程序正义,简化审查程序
(三)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
结语
B.8 深圳地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
一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深圳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的重要保障
(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的重要方面
(三)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深圳实施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依托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增强创新原动力的重要途径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
二 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一)深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效
1.发挥审判职能,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显著提高
2.深化司法改革,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日益完善
3.明确行为规则,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日益增强
4.加强队伍建设,司法保护能力不断提高
(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设置规格与科技创新地位不匹配
2.司法保护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不相适应
3.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配合衔接机制不顺畅
4.知识产权纠纷化解社会合力发挥不理想
5.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人力资源供给不足
6.专业化智库建设亟待推进
三 加强深圳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法庭(法院),夯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组织基础
(二)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和诉讼程序,努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问题
1.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
2.探索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3.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4.优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三)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配合协调,提升司法保护的整体效应
1.统一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办案标准
2.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四)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1.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诉调对接机制
2.强化调解激励、经费保障、人员培训和绩效考核
3.设立“一站式”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平台
(五)全面发挥司法裁判的引导、规范和预防作用,提升司法保护的影响力
1.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
2.全面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建议
3.加强知识产权的普法宣传
(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司法保护前瞻性
1.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交流合作
2.加强与高校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与国内司法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建设高素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切实提高司法保护能力
1.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育工程
2.加强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理论研究
3.建立技术调查官队伍和技术咨询专家库
B.9 深圳法院破解司法供需矛盾的实践和思考
一 深圳地区司法供需矛盾的现状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二)民商事诉讼和执行案件占绝对多数
(三)新型、疑难案件日益增多
(四)法官办案任务十分繁重
二 深圳法院化解司法供需矛盾的探索实践
(一)源头疏解: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前端治理
(二)科学分流: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加快案件流转
(三)科技助力:依托信息技术提升办案与管理效能
(四)资源配套:推进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改革
三 当前破解司法供需矛盾仍存在的几个问题
四 下一步破解司法供需矛盾的几点思路和建议
B.10 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范围与边界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概念辨析
(一)“购买服务”与“服务外包”
(二)“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
(三)“购买服务”与“聘用非编人员”
三 法院主要业务事项归纳:基于重要性和专业性的梳理
四 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范围与边界
B.11 检验检疫机构口岸出口打假工作初探
一 深圳口岸打假工作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二)出口打假具体工作措施
1.提升执法管理水平
2.实施重点精准打假
3.以打击假证书为切入点,开拓打假新阵地
4.建立沟通协作机制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一)现有法律法规对口岸打假工作的支持力度有待提高
1.对打假职责规定不明确
2.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不明确,导致认定违法行为困难
3.执法程序及手段缺乏明确的、可供操作的规定
(二)获取违法行为信息渠道有限,难以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1.出口产品信息获取困难
2.市场采购货贸易链条复杂
3.信息获取渠道未能充分开发
(三)打假相关资源配套不足
1.技术和经费保障不足
2.机构和人员的配置不足
三 构建口岸打假工作机制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打击进出口假冒伪劣工作法律法规
1.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打假职能
2.明确出口打假相关概念
3.出台规章,完善打假的工作程序
(二)立足口岸,建立日常、专项、个案稽查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稽查体系
(三)探索完善的合作打假机制
(四)完善出口商品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以风险分析为基础开展打假稽查工作
(五)扩宽信息来源,提高打假效能
(六)做好执法的技术支持和经费保障
(七)加强执法打假队伍的建设
(八)关注打假成果的应用
Ⅳ 社会法治篇
B.12 2017年深圳市经济犯罪综合分析与应对策略
一 2017年深圳全市经济犯罪总体情况
(一)受理立案经济案件数小幅下降
(二)破获经济案件数微降
(三)经济犯罪案件分类有升有降
(四)八类案件多发
(五)经济犯罪活动区域“六降三升一平”
二 2017年深圳经济犯罪活动主要特点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尤其是传销和集资诈骗案件上升比较明显
(二)涉银行卡犯罪虽然有下降的趋势,但仍是当前深圳市经济犯罪主要类型
(三)扰乱市场秩序案件呈上升态势
(四)危害税收征管案件上升明显,其中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突出
(五)侵犯知识产权案呈下降趋势
(六)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小幅下降
三 经济犯罪活动原因分析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高发,导致打击面更为宽广
1.以新型犯罪手法骗取受害民众钱财
2.以高额利息诱骗受害民众
3.网络虚拟币成为犯罪新媒介
4.以理财产品高利返息非法集资
5.以“直销商城模式”为幌子,变相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群的存款后逃匿
6.打着“文化”的幌子骗取钱财
(二)犯罪活动智能化,导致信用卡类案件明显上升
(三)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1.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2.利用购销合同,骗取现金或财物
3.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外汇金融市场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增加,导致经济犯罪呈现专业化趋势
1.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
2.作案形式更加隐蔽
3.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巨大
(五)侵权制假犯罪,导致涉案价值明显上升
1.利用品牌效应,进行制假售假
2.搭建虚假网站,利用网络进行售假
3.犯罪手段日趋多元化,呈现组织化、规模化、跨境经济犯罪
(六)作案手段不断升级,侵吞公司财产
1.伪造虚假账单,提高采购单价
2.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
四 2018年经济犯罪主要趋势与应策
(一)趋势研判
1.非法集资犯罪涉金额屡创新高,维稳压力持续增大
2.网络传销犯罪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危害极易向社会稳定、政治安全问题传导
3.现货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经营期货犯罪、诈骗犯罪日趋严重,引发不稳定因素
4.金融证券业违法犯罪形势越来越严峻
5.合同诈骗办案难度进一步加大
6.传统经济犯罪案件仍将呈多发态势
(二)主要应策
1.全力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势头
2.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犯罪活动
3.高压严打常见多发经济犯罪
4.建立经济犯罪打击防控中心
5.全面提升防范宣传水平
B.13 深圳青年律师发展状况调研报告
一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二 青年律师发展状况
(一)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在律师事务所的税前收入
(二)案件来源情况
(三)压力源情况
(四)参与培训学习情况
(五)执业状态
(六)客户类型
(七)薪资方式
(八)参加公益活动的主要方式
三 青年律师发展主要困境
(一)收入普遍较低
1.青年律师在执业前期收入普遍较低
2.独立执业律师中低收入者占比相对低些,高收入者相对于授薪律师占比高得多
(二)案源、业务压力较大
1.案源压力是青年律师压力最主要来源
2.主要依靠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或团队负责律师介绍案源的青年律师总体收入水平较低
3.不同业务类型的律师压力来源有一定差异
(三)其他困境
1.青年律师业务发展的主要困境
2.律所培养青年律师的突出问题
四 发展困境主要原因
(一)现行收入分配类型以及经济压力,无法为青年律师提供稳定的成长环境
(二)律师队伍规模持续高速增长,行业竞争激烈
(三)缺乏系统培养,“传帮带”无制度、缺效果
(四)行业和政府扶持力度不足
五 深圳律协对青年律师扶持的相关工作
(一)青年律师对于提高执业能力的期望
(二)律协目前对于青年律师的扶持措施
1.十年千人计划的稳步推进
2.推行“传帮带”的尊师重教理念
3.帮助青年律师拓宽视野
4.提高青年律师的实操技能
5.搭建青年律师展示平台
6.强化青年律师的归属感
7.鼓励青年律师参与更多社会公益活动
六 优化青年律师发展环境的具体建议
(一)制定保障青年律师发展的行业指引
(二)为青年律师力争更多政策支持
(三)拓宽青年律师成长路径
(四)搭建更多青年律师展示平台
(五)加大行业扶持措施的力度
(六)加强与青年律师的即时交流
Ⅴ 专题研究篇
B.14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若干问题及修订建议
一 深圳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现实难题
(一)业主组织成立难、规范运作难、监督难
(二)物业管理费欠费追讨难、调价难,物业服务公司退出难
(三)对开发商约束难
(四)政府监管难
(五)城中村和老旧城区推行物业管理难
二 问题根源:制度的缺陷
(一)条例规定单一的物业管理方式,限制了业主选择权
(二)业主自治制度不健全,业主的管理权利无法实现
1.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导致物业管理主要主体缺失
2.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程序不合理,妨碍了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3.业主委员会的权责不够明晰,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约束与履职保障均不足
(三)“开发商控制”(前期物业管理)向“业主自治”过渡的交接制度不完善,给业主入住后物业管理埋下隐患
1.管理规约的签订滞后于物业管理主要事项的确定
2.业主组织成立滞后于区分建筑物小区成立
3.“开发商控制”向“业主自治”交接制度不健全
(四)政府缺位与越位并存,缺乏有效监管
(五)“业必归会”的行业管理模式,导致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不健全
1.“业必归会”后的管理存在较多漏洞,导致行业市场机制不健全
2.“业必归会”与上位法、行业协会发展方向不符
三 对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的建议
(一)在制度上增强业主自我管理能力
1.突出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主体地位并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
2.调整业主大会召开的法定人数要求
3.简化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构成
4.强化小区规划和管理规约的法律约束力
5.完善前期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的交接制度
6.强化对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约束规范和保障
(二)转变政府监管方式,由直接参与转变为以法规执行的监管
1.修订关于各级政府部门在物业监管中的职责规定
2.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不再主导业主大会成立的筹备工作
3.减少政府对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干预
(三)完善物业管理配套制度
1.建立共有物业保险制度
2.建立专业人士参与物业管理制度
(四)改革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制度
1.删除“业必归会”的规定
2.建立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3.允许和鼓励发展物业顾问
4.完善政府向物业服务公司购买服务制度
5.允许设立业主协会
(五)探索住户、租户、房屋实际所有人等参与物业管理
1.允许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章程等规定租户参与物业管理
2.允许非商品房小区的住户或房屋实际所有人成立住户大会或所有人大会
B.15 比较视域下深圳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政府建设
一 现代意义上法治政府的内涵
二 自贸区框架下深圳法治政府建设的实践探索
(一)保税区时期的深圳法治政府建设探索
(二)自贸区框架下深圳法治政府的改革创新
三 境外自贸港(区)的法治政府建设经验
(一)财税激励应当符合国际准则并作为短期工具使用
(二)实行便利化导向的监管框架
(三)建立灵活的管理体制
(四)推动基础设施的专业化并谨慎运营
四 自贸区框架下深圳法治政府建设路径
(一)妥善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以法治保障深圳自贸区改革创新
(二)深化行政体制机制改革,对接国际先进行政管理体系
(三)探索综合执法机制,构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体系
B.16 深圳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 深圳校外午托管理制度现状
二 深圳市校外午托管理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校外午托无序发展
(二)校外午托机构继续实施行政许可已缺乏法理依据
(三)对校外午托机构监管和执法困难
三 各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模式比较
(一)登记为社会组织
1.东莞的规定
2.清远的规定
(二)登记为商事主体
1.广州的规定
2.福州的规定
(三)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小饭桌”
(四)主要经验
四 完善校外午托机构管理的建议
(一)重新定性校外午托机构并完善登记管理办法
1.校外午托机构定性
2.校外午托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二)实行校外午托机构分类管理
(三)完善校外午托机构日常监管制度
(四)引导校外午托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升校外午托机构行业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能力
(六)大力发展校内午餐午休,减少校外午托需求
B.17 深圳参与式预算建设的实践研究
一 问题的引入——推进参与式预算建设的现实需要
(一)促进预算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发展基层协商民主,提高民主素养,优化社会治理格局
(三)制约预算权滥用,逐步强化政府公信力
二 可行性分析——深圳推行参与式预算的现有实践基础
(一)推进基层协商民主
1.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创立委员议事厅,打造协商新平台
2.宝安福永:“互联网+”理念创新开展基层协商民主
3.坪山新区:重大民生决策咨询委员会,把关重大民生决策事项
(二)创新社区治理模式
1.福田:“民生微实事”,关注百姓身边事
2.盐田区:多管齐下,强化居委会职能
(三)强化预算监督
1.宝安区:完善财经监督工作机制,扩大民主参与
2.福田区:突出重点点面结合,“介入式”监督效果显著
(四)提高人大代表预算参与度
1.罗湖区:“参与式阳光预审”
2.盐田区:启动全口径预决算审查
三 实现路径——深圳市促进参与式预算的建议
(一)谁来参与:纳入多方主体,促进良性互动
(二)参与范围:完善相关法律规范,科学界定参与范围
(三)如何参与:丰富民主参与渠道,构建长效参与机制
1.加强信息公开,保障预算参与
2.丰富多元主体参与形式,拓宽多元主体参与渠道
3.健全社会组织,鼓励其积极参与
4.增强多元主体参与预算能力
B.18 深圳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现状与展望
一 深圳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总体情况
(一)深圳市级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动态
1.总体改革动向
2.政府投资监管
3.社会投资引导
(二)区级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动态
1.总体改革动向
2.政府投资监管
3.社会投资引导
二 系统化政府投资管理体系构建——以福田区为例
(一)福田区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特点
1.全过程全链条管理
2.内外并重创新管理
(二)福田区系统化政府投资管理体系打造
1.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改革
2.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咨询培育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优化
三 闭环式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构建——后评价制度引入
(一)后评价制度之于闭环式投资管理的意义
(二)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建立
1.市级政府后评价制度建立
2.区级政府后评价制度建立
四 深圳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展望
(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模式转变
(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新模式推广
(三)公共领域投资政企合作模式优化
(四)全过程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Ⅵ 区域法治篇
B.19 深圳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条例立法评析
一 “中英街”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一)“中英街”的由来
(二)“中英街”管理的历史沿革
(三)“中英街”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一街两制”,管理协调难度大
2.监管缺失,“水客”走私泛滥
3.“多头执法”,难以形成合力
4.缺少立法授权,管理机构难执法
二 “中英街”立法的必要性
三 “中英街”立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界定“中英街”的区域范围
(二)明确立法调整的范围
(三)规定多部门执法协调联动
(四)明确中英街管理局的执法职权
(五)规定对进出人员、货物和车辆的检查和管理
(六)设立物资进入管理区相关监管制度
(七)加强对企业单位雇请人员进行走私的监管
(八)规定社会管理的相关内容
(九)明确对违反《条例》的有关行为的处罚
四 “中英街”立法的意义与启示
B.20 《深圳经济特区大鹏新区条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一 大鹏新区的建立与管理体制概况
(一)大鹏新区的建立
(二)管理体制概况
1.新区管委会
2.驻区机构
3.司法机构
(三)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1.大鹏新区战略定位有待法定化
2.现有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
3.新区创新发展缺乏稳定的立法赋权保障
二 新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1.是创新完善功能区管理体制的需要
2.是明确新区功能定位的需要
3.是明确新区管委会管理体制的需要
4.是解决行政执法困境的需要
(二)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1.深圳有特区立法权可供使用
2.划分事权属于市政府可以决定的事项
3.国内其他功能区有相关立法可供经验借鉴
三 其他功能区主要立法经验
1.战略定位方面
2.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方面
3.管理权限方面
4.法律适用方面
5.制度创新方面
6.简政放权方面
四 《大鹏条例》的立法建议
1.明确新区的定位,并授权新区制定具体措施的权限
2.完善新区管理体制
3.解决新区规划建设问题
4.授权新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措施的权限
5.完善新区发展保障机制
B.21 前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探索历程
一 前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示范区的背景
(一)党和国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总目标
(二)深圳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以及把前海“建成最能展示深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形象的城市板块”的战略目标
(三)前海打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示范区的明确提出
(四)自贸区法治建设要求
二 前海立法和制度建设
三 法治机构建设
四 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创新
(一)审判改革
(二)检察改革
(三)公安执法机制创新
(四)法律服务创新
五 展望与建议
(一)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推进法治示范区建设
(二)要重点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三)要着力构建有利于深港合作和国际化的法治环境
(四)要坚持先行先试和创新
Ⅶ 附录
B.22 2017年深圳法治大事记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执转破”无缝衔接样本
2.深圳前海推出全国首个“一带一路”法治地图
3.深圳诞生国内首部全面推进质量发展的地方法规
4.深圳实施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机制
5.深圳发起“好人举手,共建品质消费生态圈”活动
6.深圳市公安局成功侦破“609”特大制贩毒专案
7.深圳发布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
8.《深圳市司法体制改革第三方评估报告》由中国法学会发布
9.深圳率先全国上线运行行政诉讼的服务平台
10.深圳市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心揭牌启动
11.深圳市政府建立首批12家立法联系点
12.深圳市委出台《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
13.深圳成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14.深圳环保部门开出深圳史上最大的环保罚单
15.深圳南山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16.深圳首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司法部批准设立
17.法律服务机器人“艾娃”亮相
18.深圳荣获“法治政府建设典范城市”称号
19.深圳法院“千场直播、当庭宣判”助力司法公开
20.深圳首家具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司法鉴定机构揭牌成立
21.福田区人民法院“融平台”正式上线
22.深圳检察机关针对共享单车无序乱象开展检察监督
23.深圳市成功打造信用信息征管用一体化管理应用平台
24.深圳法援“机器人部队”投入使用
25.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6.深圳国际仲裁院入选2017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服务创新项目
27.深圳聘任首批60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28.深圳国际仲裁院通过国内首例仲裁机构合并产生
29.深圳成立知识产权法庭、金融法庭
30.深圳清理完成建市以来39万份红头文件
31.深圳市命案侦防工作首次实现“命案必破”
B.23 2017年深圳新法规规章
一 2017年深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法规
1.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3.暂停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
4.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5.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
6.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7.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
8.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9.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
10.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11.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档案与文件收集利用条例》
12.修订《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
13.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4.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15.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16.修订《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
17.修订《深圳市燃气条例》
18.修订《深圳市排水条例》
19.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20.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1.修订《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二 2017年深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政府规章
1.修订六项规章
2.制定《深圳市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3.制定《深圳仲裁委员会管理办法》
4.制定《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5.制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
6.制定《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7.制定《深圳市龙华现代有轨电车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8.废止《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9.制定《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10.制定《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规定》
《深圳法治发展报告(2018)》编委会
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