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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约
编者的话
名家专论
“中国法律儒家化”命题的多向度反思
一 关于“中国法律儒家化”命题及其影响
二 对“中国法律儒家化”命题的宏观评价
三 中国古代法律的演进轨迹既是“儒家化”也是“法家化”在学术界,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是一个历时久远、影响深刻的学术命题。其立论以为,秦的法律是在法家思想影响之下确立的,没有体现儒家思想的成分。及至汉武帝时代,以确立儒学的官方正宗作为开端,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过程,以唐代《唐律疏议》颁布为其终点。其实,此命题的起点并不能完全成立。因为第一,在儒家、法家出现之前,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已经取得丰富成果,形成了自己的基本特点并且一直延续下来,其中就包括后来儒家、法家所主张的内容;第二,法家虽然十分重视集权君主政体的确立和维系,但是在婚姻家庭领域,法家仍然注意维护父系家族的伦理秩序,而父系家族的伦理秩序也正是儒家始终坚持的。
四 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法家化”的多方位描述
(一)确立皇权本位与族权本位的双向法统
(二)形成以儒家为主体、以法家为辅助的学术正宗
(三)立法领域:儒学的“法典化”与法律的“儒学化”
(四)司法层面的局部冲突与磨合
(五)儒家经学与法家刑名之学共同促成司法职业化
(六)零散的古老礼俗逐渐被编入刑法典
(七)儒家的理论与法家的实践共同培育了“混合法”样式
专题论文
论案卷笔录证明力判断的限定性
一 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裁判模式
(一)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在我国刑诉中根深蒂固
(二)案卷笔录证据能力“推定有效”和证明力的优先接受
二 为什么要限定: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助推庭审形式化
(一)案卷笔录在法庭滥用的不良影响
(二)案卷中心主义存在的原因
三 如何限定:对案卷笔录证明力限定的具体路径
(一)塑造限制案卷笔录证明力的直接言词庭审方式
(二)法庭审理程序配套制度和技术的完善
法律与嫉妒
一 一种性心理的嫉妒
二 男性嫉妒的合法化
三 现代社会中法律与两性关系的转变
(一)契约观念与婚姻
(二)从结婚自由到离婚自由
(三)惩罚方式的演进
(四)法律程序与裁判形式
计量方法在我国民法中的运用现状、困境及解困之道
一 计量方法在民事法律领域的运用现状
二 计量方法在民事领域运用中的困境
三 解困之道——个人的些微认识
唐代贼盗类犯罪的规制面向探析
一 唐代关于贼盗类犯罪的法律规定
二 贼盗类犯罪的成因及规制方向
三 贼盗类犯罪的处理模式与手段选择
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地方实践及其困境(1928—1945)
一 四川省县级救济院概况
二 救济院的运行与教养结合的开展
三 经费补充与困难解决
四 制度与实践夹缝中的生存
论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审合一体制及其启示
一 国民政府时期监审合一体制的确立
二 国民政府时期监审合一体制的理论依据
(一)孙中山的监察审计理论
(二)审计的财政司法监督性质及功能
三 国民政府时期监审合一体制的客观依据
(一)国民政府“五院”政治体制下的妥当选择
(二)当时财政困难的社会客观条件所决定
四 国民政府监审合一体制的制度优势
(一)审计独立之保证
(二)审计权威之保障
(三)监察效果之提高
五 监审合一体制对当前监察审计制度改革的启示
结语
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谦抑性
一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辨析
(一)我国检察机关的“国家检察官”角色是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私人检察官理论相冲突?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否与其法律监督职能相冲突?
(三)虽然国外少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先例,但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
二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当遵循“谦抑性”原则
(一)“谦抑性”原则的考察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遵循“谦抑性”原则,是避免检察机关权力膨胀或越界,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客观要求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遵循“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功能
三 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谦抑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
(一)诉前程序的考察
(二)实现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权与环保民间公益组织优先诉权、行政机关的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制约平衡、良性互动,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独特价值功能
四 完善和落实诉前程序是贯彻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谦抑性原则的基本路径
(一)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二)完善和落实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
“索贿”构成特征的反思与重述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关于“索贿”的传统认知及其评析
三 “索贿”之重罚根据探究
(一)“索贿”之重罚根据览要
(二)我国刑法对索贿从重处罚之根据
四 索贿主客观构成要件特征之重述
(一)索贿的客观面特征重述
(二)索贿的主观面特征重述
结语
迈向“对抗-合作”的新型诉辩关系
一 诉辩关系的内涵与制度本质
(一)“诉”与“辩”
(二)诉辩关系的对立与矛盾
(三)诉辩关系的制度本质
二 旧式诉辩关系的积弊与缺陷
(一)旧式诉辩关系的总特征:对抗不足、矛盾激化
(二)旧式诉辩关系子特征
1.从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到新间接审理主义:诉辩关系的制度畸形
2.庭审形式化:诉辩关系的异化与虚无
3.共同体意识及互动交流的缺失:诉辩关系的实践机制不足
4.“死磕派”与律师权利保障的空缺:诉辩关系的应对困境
三 迈向“对抗-合作”的新型诉辩关系
(一)何谓“对抗-合作”?
(二)“对抗-合作”新型诉辩关系之建构目标
1.诉辩双方树立共同的司法理念意识,以共同体法治理念(公平、正义)为首要美德
2.诉辩双方坚持各自地位以维系尊重、协作
3.公诉方应尽力落实、推进改革目标实施,更加重视维系诉辩关系常态化
4.探索中国式诉辩交易,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四 新型诉辩关系的基本走向及展望
学术访谈
专访杜文忠教授:边疆法的历史与未来
一 访谈背景
二 访谈实录
会议综述
“多学科视角下的边疆法政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
一 边疆理论及治边方略
二 边疆与边界:法律与政治
三 边疆秩序与法律
文前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