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学研究2018年第1期 总第1期图书
Law Scie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No.1
[内容简介] 本书针对人工智能法领域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发表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人工智能伦理规范、人工智能政策体系、人工智能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人工智能安全、人工智能监管等领域的学术研究成果,包括:人工智能理论争鸣、从部门法视野的研究人工智能法治的完善、人工智能对传统部门法的挑战和法律回应、人工智能学界与法学界跨界对话、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国外对人工智能法律的理论研究及实践成果、人工智能法治实践的案例分析等。
约稿函
理论争鸣
阿西莫夫的教诲:机器人学三法则的贡献与局限*
一 阿西莫夫的创造:机器人学三法则过时了吗?
二 阿西莫夫的玩笑:机器人学三法则真的是法律吗?
三 阿西莫夫的意图:何以要有机器人学三法则?
四 阿西莫夫的思考:机器人学三法则面临哪些挑战?
五 阿西莫夫的教诲:机器人学三法则到底意味着什么?
论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人工智能主观能动性的决定性因素
三 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
(一)人工智能是否是“人”
(二)人工智能能否成为其他法律主体
四 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和法律后果承担
(一)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
(二)人工智能从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承担
五 结语
智能机器人法律地位的审视
引言
一 智能机器人的发展依托
(一)人工智能定义的核心概念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
二 智能机器人的性质
三 法律主体理论
四 智能机器人享有法律主体地位的理由
(一)智能机器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现有法律主体制度的规制不能及其理论可能
(三)对智能机器人风险的规制
(四)发展中的人权理论给予智能机器人保护
结论
部门法视野
区块链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 区块链、智能合约及供应链金融中的应用
(一)什么是区块链合同?
1.什么是区块链?
2.什么是智能合约?
3.区块链和智能合约是什么关系?
(二)区块链合同与供应链金融
1.供应链金融面临什么问题?
2.区块链合同如何解决问题?
(三)目前区块链合同的局限
二 区块链合同的法律关系
(一)计算机程序说
(二)自助行为说
(三)合同说
1.不能违约合同说
2.担保合同说
3.第三方支付说
三 区块链合同的风险及监管建议
(一)区块链合同的风险
1.无法修改风险
2.虚增偿债能力的债权人风险
(二)监管建议
1.登记备案制度
2.将区块链合同会计处理为预付账款
四 结论
近代人格理论建构与人工智能民法定位
一 罗马法上之“人格”
二 近代人格理论与民事主体制度
三 “理性”渗透与人格注塑标准
四 人格抽象的价值意义与技术意义
五 人工智能的民法定位
人工智能投资顾问在我国的法律界定
一 传统投顾在境外及我国的法律界定
1.境外对传统投资顾问的法律界定
2.我国对传统投资顾问的法律界定
3.我国对传统投资顾问的法律界定之变革展望
二 智能投顾在境外的法律界定
三 境内外业界与学术界对于智能投顾的界定
四 我国银行法对于理财顾问的界定
五 我国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智能投顾”法律界定?
六 从“智能投顾”到“智能财顾”
七 从“智能财顾”再回到“智能投顾”
八 “智能投顾”与“资产管理”
智能投顾的信义义务
一 信义义务存在的基础:信义关系
(一)传统投资顾问中的信义关系
(二)智能投顾中的信义关系
1.智能投顾的法律界定
2.智能投顾与传统投资顾问的异同
3.智能投顾中的信义关系
二 智能投顾对传统信义义务的挑战
(一)智能投顾的业务模式
(二)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内涵和外延
1.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内涵
(1)注意义务
(2)忠实义务
2.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的外延
(1)信息披露义务
(2)适当建议义务
(三)智能投顾对传统信义义务的挑战
1.算法黑箱与算法歧视
2.数据获取、数据质量与数据保存
3.业务连续性
4.智能投顾中的人工因素
5.第三方依赖关系
6.责任认定不明确
三 智能投顾下信义义务的构建
(一)智能投顾平台的注意义务
(二)智能投顾平台的忠实义务
1.为用户提供适当的建议
2.制定有效的内部合规程序
3.监管层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和补偿机制
(三)智能投顾信息披露义务
1.信息披露充分性
2.信息披露准确性
3.信息披露完整性
4.信息披露可读性
5.信息披露易解性
(四)智能投顾的适当建议义务
1.评估投资者的风险容忍度
2.智能投顾平台的承诺担保适当建议义务
跨界对话
规制人工智能:一个原则性法律框架研究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我的学生助理于涵收集并整理了很多资料,特此感谢。">*
一 人工智能的科学界定及其规制理念
(一)如何科学界定人工智能
(二)人工智能的规制理念
二 人工智能的特性
(一)隐蔽性
(二)自主性
三 人工智能的法律挑战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定位问题
(二)人工智能的现实应用问题
四 规制人工智能的法律框架
(一)社会共治原则
(二)最小化风险原则
(三)透明原则
(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五 结语
人工智能开发的法律规制对象、目标及措施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人工智能开发的法律规制对象
三 人工智能开发的法律规制目标
四 对人工智能开发实行法律规制的措施
五 结论
域外观察
首次代币发行淘金热:计一场,梦一场,祸福一场
一 引言
二 首次代币发行项目(ICO)之分类
1.共同特征
2.代币或币的特征
3.对价
4.发行主体和支持者
5.法律信息和适用法
6.地理细分
三 ICO风险和政策考量
1.信息不对等
2.资本错配
3.薄弱的法律保护
4.系统性风险
四 现行法律框架的适当性
1.法律相关行为
2.一般消费者保护立法
3.金融法律法规
4.众筹立法
五 适当政策和监管回应之设计
1.全面禁止
2.从袖手旁观到建立私法秩序:减弱信息不对等
3.监管警告
4.联合执行现行法律
5.扩宽金融法的适用范围?
六 结论
澳大利亚智能投顾监管及借鉴
一 澳大利亚智能投顾的监管
(一)澳大利亚智能投顾监管概况及框架
(二)澳大利亚数字建议定义及“核心”监管范围
1.从金融服务维度来说,数字建议本质是金融产品建议服务
2.从金融产品维度来说,数字建议的对象是金融产品
3.从服务的客户类别来说,RG255监管重点是直接面向零售客户的自动化数字建议服务
4.智能投顾监管主体范围:利用程序的机构及自然人主体
(三)澳大利亚智能投顾的持牌规则
1.澳大利亚AFS牌照许可授权特点
2.智能投顾营运者许可授权路径
3.典型智能投顾AFS牌照授权案例
(四)智能投顾AFS持牌人基本义务
(五)智能投顾营运者信息披露义务
1.标准化披露文件的类别和内容
(六)智能投顾营运者信义义务
1.数字建议提供者——客户最佳利益及相关义务
2.数字建议延伸业务营运者的信义义务
(七)算法程序的系统性风险管理规范
1.第一层:对交易参与者AOP的监管
2.第二层:市场经营者层面控制
3.第三层:市场纪律小组层面的控制
二 澳大利亚智能投顾监管借鉴
(一)明确监管目标,多举措支持有序创新
1.明晰创新的监管目标和原则
2.多举措鼓励有序创新
(二)科学定义智能投顾,及时纳入监管框架
(三)统合金融服务法律,有利于产品或服务与客户需求的风险适配管理
(四)多维度平衡客户和营运者信息
1.基于业务风险对披露义务进行差异化设计和披露文件的标准化
2.营运者义务及披露信息的易获得性和可查验性
(五)信义义务多层次覆盖,全面控制金融服务“质量”
1.信义义务多层次全面覆盖
2.信义义务系统的法定化
3.明确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
4.信义义务优化建议——适用主体扩张
5.智能投顾信义义务“安全港”≠高质量建议
(六)算法风险管理框架及优化
1.算法风险管理基本框架与核心机制
2.算法风险管理借鉴和优化建议之一:算法或技术功能报备而非内容报备
3.算法管理借鉴及优化建议之二——AOP管理规则适用主体的合理延伸
4.算法管理借鉴及优化建议之三:鼓励第三方机构进行算法合规“测试”
(七)RegTech概念验证项目
结论
发刊词
编委会
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