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研究》学术顾问
卷首语
《家事法研究》编委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栏
主持人语
简论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困境*
一 婚姻理念与财产法律结构——转型中的变与不变
二 价值多元与纷乱下的选择与坚守
三 法律渊源与体系——大一统在私法领域的弊端
中国式房产:信贷模式与司法原则*
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裸婚时代的蜗居法则?
二 婚前按揭购房:产权归属与贷款偿还
三 父母出资购房:名义登记与实际出资
四 法学争议与司法难题
五 成家需要多少钱?现代家庭的信贷基础
六 为什么中国没有次贷危机?住房市场的家长信贷
七 中国式房产与复合家产制
八 结语:寻求中国式房产的合理制度
论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法律效力
一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二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夫妻一方是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处分行为
(二)夫妻一方为处分行为不是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
(三)处分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理决定
(四)擅自处分后没有得到配偶方的追认
三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效力
(一)对内效力
1.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对共有人有效
2.擅自处分人没有交付财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转让的不动产还没有进行登记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第三人有理由相信一方所为的处分行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擅自处分对第三人的效力
1.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获得所有权
2.擅自处分人如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为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无效
3.受让人具有善意,且已经支付合理对价,但转让的财物没有进行登记或者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因其他共有人的要求返还原物而无效
4.难以认定受让财产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则该处分行为的效力待定
德国现代家庭法对婚姻家庭稳定的制度保障*
引言
一 德国家庭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一)增益共有制对法律行为的限制
(二)财产的增益补偿
1.一般情况下增益补偿的确定
2.特殊情况下对初始财产的补算
3.特殊情况下对终结财产的补算
(三)增益补偿的限制
二 德国家庭法中的婚后扶养请求权
(一)扶养请求权基础
1.因照顾子女而产生的扶养请求权
2.因年老产生的扶养请求权
3.因疾病而产生的扶养请求权
4.因无业而产生的扶养请求权
5.因收入差额而产生的扶养请求权
6.因教育、进修或培训产生的扶养请求权
7.基于公平原因的扶养
(二)扶养费的计算
1.全部的生活需要
2.扶养费的标准
三 德国家庭法中的退休金分割
四 德国家庭法对离婚后住宅使用权的分配
五 对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评价
(一)家庭财产和婚姻稳定的关系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化趋势
专题研究
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梳理*
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适用问题研究
一 民法总则适用婚姻法的一般原则
二 民法总则在婚姻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一)民法总则中虚假意思表示之规定适用婚姻法问题
(二)民法总则中意思错误之规定适用婚姻法问题
(三)民法总则中欺诈之规定适用婚姻法问题
(四)民法总则中公序良俗之规定适用婚姻法问题
(五)民法总则中民事行为能力之规定适用婚姻法问题
(六)民法总则中代理之规定适用婚姻法问题
(七)民法总则中附条件、期限之规定适用婚姻法问题
(八)民法总则中消灭时效之规定适用婚姻法问题
婚姻关系中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一 身份权与人格权的权利属性
二 婚姻关系中身份权与人格权的冲突及其表现形式
(一)配偶同居权与性自主权的冲突
(二)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
(三)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三 婚姻关系中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原因与本质
(一)婚姻关系中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原因
(二)婚姻关系中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本质
四 婚姻关系中身份权与人格权冲突的处理原则
(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立法层面:权利位阶原则
(三)司法层面:个案的利益衡量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治安调解机制的完善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公安机关化解因婚姻家庭矛盾导致治安纠纷的途径
三 婚姻家庭纠纷治安调解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因法律法规过于概括导致调解时尺度把握不准确
(二)因法律规定缺乏明确性导致对婚姻家庭纠纷处置不当
(三)因忽略传统道德、善良风俗协调作用导致调解效力降低
四 婚姻家庭纠纷治安调解适用的法律完善
(一)正确认识婚姻家庭纠纷治安调解的法律性质,深刻领会民调进所的社会作用
(二)完善婚姻家庭纠纷民间、治安调解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在法定框架下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
(四)在法定框架下注重发挥道德与善良风俗的作用
登记婚制度下事实婚姻的规制
一 事实婚姻的认定
二 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
三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一)承认事实婚时期(1984年8月30日以前)
(二)限制承认时期(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
(三)不承认时期(1994年2月1日至2001年4月28日)
(四)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2001年4月28日至今)
四 事实婚姻问题揭示的理论困惑
(一)严格的要式婚主义
(二)重视婚姻的实质主义
(三)相对承认主义
五 对我国事实婚姻法律规制的思考
(一)建立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制度的必要性
1.符合我国国情
2.有利于社会稳定减少违法婚姻发生
3.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与刑法的重婚罪规定相一致,有利于更好地惩罚犯罪
4.符合国际主流发展的方向和国家法律的统一
(二)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
1.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2.对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应区别对待
3.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具备的形式要件
(三)事实婚姻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确认时应考虑的因素
(四)应完善的相关制度
1.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制度和恶意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制度
2.建立事实婚姻的自动转正制度
论离婚协议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约定之效力
一 绪论
二 案例*
(一)案由
(二)当事人及基本案情
(三)分歧意见
三 分歧意见探讨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
(二)无法定抚养义务时约定抚养义务行为的效力
四 结论
论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案件中的应用原则
一 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
二 知情同意原则
三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四 亲子关系安定性原则
五 亲子鉴定四项应用原则的冲突和调和
论监护合同的引入
一 监护合同引入的必要性分析
(一)我国监护制度面临的困境
1.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
2.传统的监护理念不符合国际先进理念要求
3.传统监护层次和监护内容不能满足现实监护需求
4.监护的主客体范围过小
5.监护缺乏事后监督机制
(二)监护合同的立法价值
1.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
2.维持生活正常化
3.重视人身监护
二 监护合同的法律属性
(一)监护合同的性质
1.持续代理及服务性
2.形式上的公权力干预性
3.内容上的充分自治性
(二)监护合同与相关合同的比较
1.委托代理合同
2.信托合同
3.遗赠扶养协议
三 监护合同引入的可行性分析
(一)监护合同制度的社会基础
(二)监护合同的制度基础
1.设定了新的监护内容,扩大了监护的层次
2.扩大了被监护人及监护人的范围
3.完善了监护的监督体制
论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 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现行规定
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缺陷与不足
(一)遗嘱形式及其效力规则过于简单笼统
1.对各种遗嘱的设立程序和形式标准没有规定
2.关于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层级的区分不合理
3.对口头遗嘱成立要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4.关于录音遗嘱的规定过于原则
5.代书遗嘱规范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6.对电子遗嘱的设立没有规定
7.对于遗嘱见证人有关内容的规定不够全面
(二)对遗嘱必须具备的内容没有规定
(三)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规定不明确
(四)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
1.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2.适用主体的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3.遗产份额的标准不明确
4.必继份权利的保护制度不健全
(五)遗嘱执行制度过于粗略
三 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若干构想
(一)完善遗嘱的形式要件和效力规则
1.重新划分并拓展遗嘱形式
2.细化设立遗嘱的形式标准和程序
3.取消公证遗嘱最高效力的规定
4.对录音录像遗嘱的制作和使用加以严格限制
5.完善口头遗嘱规范
6.对遗嘱的保存(保管)和提示、开启和检验规则作出规定
7.完善见证人资格的规定
(二)增加关于遗嘱内容的原则性规定
(三)明确遗嘱能力的界定标准
1.有遗嘱能力人
2.无遗嘱能力人
(四)确认和建立特留份制度
1.扩大现有必继份继承人的范围
2.明确必继份继承人的确定依据
3.明确继承份额(遗产份额)的固定标准
4.明确特留份的算定
5.建立“特留份”权利的依法剥夺制度
(五)细化遗嘱执行制度
1.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2.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3.遗嘱执行人的产生
4.遗嘱执行人的权利义务
5.遗嘱执行人的责任
6.遗嘱执行人资格的撤销
7.遗嘱执行人的报酬
实务研究
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一 “同财共居”仍是夫妻双方首选
二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与价值导向
三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四 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的再思考
对“男女同龄退休”的意愿调查及理由分析
一 本次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 对“男女同龄退休”的意愿及其理由
(一)赞成“男女同龄退休”者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1.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
2.现代女性身体素质提高的要求
3.女性与男性平等地享有职位晋升和事业发展机会的要求
4.女性与男性平等地领取退休金的要求
5.女性人力资源使用效率的要求
6.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要求
(二)不赞成“男女同龄退休”者的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1.男女不同龄退休是“照顾”而非“歧视”女性
2.“男女同龄退休”仅是少数女性群体的利益诉求
3.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有利于家庭幸福与晚年生活
4.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5.“男女同龄退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女性的经济利益受损问题
三 比较与评析
(一)被调查者的文化程度与性别的角度之比较评析
(二)正反双方观点之比较评析
1.是“平等”抑或是“歧视”
2.是“浪费”抑或是“高效”
3.是“部分人的诉求”抑或是“代表广大女性的利益”
4.促进“就业”是女性的单方义务抑或是男女两性的共同义务
5.“晚年幸福生活”是女性单方的特权抑或是男女两性共享的权利
6.目前能否解决女性比男性“早5年退休”导致的经济利益受损问题
四 对我国退休年龄制度改革的建议
1.立法原则、立法方法与立法目的
2.具体制度设计
离婚对网络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 中国网络公司(拟)上市概况
(一)2011年进入“中国概念网络股”时代
(二)网络公司股东离婚案成为社会热点与焦点
(三)网络公司及股东的特点与离婚股权分割的关系
1.网络公司流动资产多,固定资产少
2.网络公司股东年龄趋于年轻化
3.上市后股权价值增值迅速
4.网络公司上市后发展快
5.网络公司国内上市少,境外上市多
6.股权变幻高低难料,夫妻股权价值波动起伏无常
二 网络上市公司上市路径与离婚股权分割
(一)自然人/机构投资人直接持股模式
1.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持股型
2.法人+机构投资人持股型
3.自然人+法人+机构投资人类型
(二)境外上市红筹模式(VIE模式)
(三)国内持证核心公司股权结构模式
三 离婚实务中财产分割的难点
(一)管辖的问题
1.能否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2.“锁定”期内是否受理分割请求
3.争议标的在境外能否管辖并审理
(二)证据收集与提交问题
1.股权结构证据
2.财务数据证据
3.监管审批证据
(三)婚姻、协议效力问题
1.婚姻效力问题的认定
2.离婚协议书效力的认定
(四)网络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
1.股权转让效力认定
2.股权双重转让效力认定
(五)网络公司股权确认
1.未上市网络公司的股份
2.上市网络公司锁定期内的股票
3.上市公司流通股票
四 网络上市公司股权分割现状
(一)在股权支配上,对抗呈“男强女弱”
(二)在争议标的上,争议大部分属海外财富
(三)在诉讼成本上,诉讼及律师费用代价高昂
(四)在诉讼解决途径上,易伴生关联案件,审理漫长
(五)在案件处理上,非法律因素影响较大
1.受一方当事人“不正当”手段影响
2.受公司在商界的竞争对手影响
3.受媒体不全面报道的影响
(六)在离婚纠纷期间,上市公司容易引发经营动荡
五 网络类上市公司家事影响趋向
(一)随着网络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加,股东企业与家事纠纷会不断涌现
(二)网络公司股东会应注重婚姻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1.从结婚上看,签订婚前协议或寻找“门当户对”配偶的观点将进一步加强
2.从离婚角度看,股东会更为慎重选择
(三)当事人会更多地从以往案例中吸收经验教训
(四)从涉案金额上看,未来离婚标的会再创新高
(五)从风险规避上看,婚姻关系对企业影响的筹划会更早
(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涉家事化”的可能和趋势
(七)企业家事律师呈介入化趋势
老年人再婚“房改房”的离婚分割实务问题探析
一 再婚房改房的权属认定和分割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中处理标准不一
二 关于对再婚房改房分割存在的争议
(一)完全按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完全按照购房款来源决定“房改房”的权属
三 解决纠纷应避免利益失衡——对再婚“房改房”权属认定的建议
(一)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与普通商品房不同的特殊性
1.房屋出售对象的特定性
2.其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而是综合了包括夫妻双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后确定的,相对于市场价有很大的优惠
3.“房改房”福利待遇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二)按房改政策出售的房屋离婚分割时应考虑的问题
1.判断权属应明确的基本原则
2.分割财产补偿时要注意平衡双方的利益
3.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
青年论坛
结婚法的伦理分析*
一 婚姻缔结的伦理目的
二 婚姻缔结的伦理理性
(一)结婚自愿:婚姻主体的伦理契约
(二)婚龄底限:婚姻主体的伦理能力
(三)结婚禁规:婚姻主体的伦理禁忌
三 婚姻缔结的伦理公信
四 余论:法律应否认可同性婚姻?
论婚姻家庭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一 婚姻家庭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分野
(一)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的层次不同
(二)两者的调整对象的侧重不同
(三)两者的伦理性强度不同
二 婚姻家庭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协同
(一)调整法律关系层次上的差异不足以否定两者的协同调整
(二)调整对象上的差异不足以否定两者的协同调整
(三)伦理性强度上的差异不足以否定两者的协同调整
(四)婚姻法与婚姻关系的新发展为两者的协同调整提供了契机
三 婚姻家庭法与侵权责任法协同调整的总体构想
(一)侵权责任法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调整
(二)婚姻家庭法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调整
域外法
从父母权利到父母责任:英国儿童权利保护法的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 英国法规制父母子女关系的主要考量
(一)如何看待儿童的不成熟及其成长能力
(二)父母的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1.放任家长管制
2.鉴于儿童固有的弱点和依赖性,政府实行家长式管制是必要的
3.捍卫家庭和父母的权利
4.儿童解放论*
(三)儿童福利最大:处理父母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原则
(四)儿童对家庭诉讼的参与权
1.英国法为公法诉讼中的儿童提供了良好的代表机制[14]
2.关于私法诉讼中的儿童及其代表
二 英国儿童法最近30年的重大发展:从父母权利到父母责任
(一)“父母责任”概念的引入
1.“父母责任”概念的诞生
2.父母责任的内容
3.“父母责任”概念的意义
(二)父母责任的取得
1.父母双方均承担父母责任
2.母亲承担父母责任
3.父亲如何取得“父母责任”
4.继父母如何取得“父母责任”
5.指定监护人承担父母责任
(三)父母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四)有关儿童的各种命令
1.居住令
2.交往令
3.特殊事项命令
(五)为儿童福利提供公共服务的制度安排
1.政府有义务确保家庭得到保护,帮助父母履行抚养儿童之责
2.地方当局对某些类型儿童直接承担父母责任
3.紧急保护情况下儿童可置于警察保护之下
4.社会工作者、医疗从业者、调解员等专业人员为保障儿童权利实现提供有效协助
三 对中国法的启示
(一)正确认识儿童:儿童是权利主体
(二)应当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
(三)引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四)应当分别情形明确规定父母责任
1.通常情况下的父母责任
2.父母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承担责任或者死亡时对儿童之责任承担
3.离婚父母的法律责任
4.继父母的责任
(五)在父母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意见不一致时提供司法救济
(六)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协助父母履行责任
(七)设立专司儿童权利保护的公共机构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离婚亲子关系法的转变*
一 监护和探望权术语转变:以子女为本位
二 从对抗性判决到父母协商性养育计划的制订
三 从监护推定到个案认定的转变
四 从父母探望权到子女的探望需求
五 从父母当然代理到子女利益的保障、监督机制的设立
附录
《家事法研究》(2012年卷)稿约
家·家事·家事法(代序)
[1]〔德〕迪特尔·施瓦布:《德国家庭法》,王葆莳译,法律出版社,2010,第3页。
[2]〔美〕理查德·尼斯贝特:《思维版图》,李秀霞译,中信出版社,2006,第5页。
[3]〔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审判与西欧近代型的法秩序》,潘健译,《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4]张中秋:《原理及其意义——探索中国法律文化之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第92页。
[1]杨晓林、古晓丹:《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的几点看法》,未刊稿。
[2][3]吴卫义(整理):《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的主旨报告:最高院民一庭杜万华庭长2010年11月7日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年会上的发言稿》,《家事法苑·中国婚姻家庭法律资讯简报》2010年第3期。
[4]白龙:《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8月13日第4版《人民日报》。
[5]〔美〕理查德·波斯纳:《性与理性》,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230~232页。
[6]战飞扬:《〈婚三〉有违婚姻法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http://blog.sina.com.cn/s/blog_54f0a7a70100tzix.html,最近访问时间:2011年8月29日。
[7]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文化纵横》2011年2月刊。
[8]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文化纵横》2011年2月刊。
[9]孙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中国日报网: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1-08-13/content_3489735.html,最近访问时间:2011年8月13日。
[10]苏力:《为什么朝朝暮暮》,《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
[11]裴桦:《夫妻共同财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12]〔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第64页。
[13]参见〔美〕吉多·卡拉布雷西、道格拉斯·梅拉米德《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凌斌译,威特曼编《法律经济学文献精选》,法律出版社,2006。参考英文本:Guido Calabresi and Douglas Melamed,Property Rules,a 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85
[14]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总结审判实践经验 凝聚社会各界智慧 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011年8月13日第3版《人民法院报》。
[1]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第413页。
[2]裴桦:《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辽宁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59页。
[3]蔡福华:《夫妻财产纠纷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第57页。
[4]周庆:《夫妻财产处分效力与责任范围》,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qzzjfy.com/shownews.asp?id=623,最近访问日期:2011年3月25日。
[5]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50页;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140页;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第150页。
[6]周攀:《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性质及对第三方的救济》,吉林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第7页。
[7]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群众出版社,2005,第115页。
[8]蒋月:《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第63页。
[9]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361页。
[10]王泽鉴:《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622页。
[11]蒋月:《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第61页。
[12]熊玉梅:《论交易安全视野下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第91页。
[13]傅静坤主编《民法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第176页。
[14]江帆、孙鹏:《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106页。
[15]姬新江、王燕军:《夫妻共有财产处分中的法律问题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110页。
[16]罗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纪要》,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10年卷,群众出版社,2011,第252页。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wsdc/index.php?id=435922,最近访问日期:2011年3月2日。
[18]章幼戎:《论共有财产的单方处分效力》,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58462,最近访问日期:2011年4月2日。
[1]D.Schwab,Familienrecht,17.Aufl.(2009),Rn.6,26.
[2]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第258页。
[3][20]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24~27页。
[4][21]赵晓力:《中国家庭资本主义化的号角》,《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31页。
[5]D.Schwab,Familienrecht,17.Aufl.(2009),Rn.237.
[6]参看《联邦普通法院民事裁判集》,第35卷,第135、143页;第123卷,第93、95页。
[7]D.Schwab,Familienrecht,17.Aufl.(2009),Rn.250.
[8]《联邦普通法院民事裁判集》,第40卷,第218页。
[9]《家庭法大全杂志》,1982,第246、248页;《联邦普通法院民事裁判集》,第101卷,第65卷。
[10]《家庭法大全杂志》,1995,第1060页。
[11]《家庭法大全杂志》,1981,第1163页。
[12]《家庭法大全杂志》,1986,第885、886页;1987,第912页。
[13]《家庭法大全杂志》,1981,第241页;《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集》,第57卷,第361、389页。
[14]《家庭法大全杂志》,1986,第783、785页;《家庭法大全杂志》,2007,第1532页。
[15]《家庭法大全杂志》,2007,第1232页。
[16]《家庭法大全杂志》,2007,第793页。
[17]D.Schwab,Familienrecht,17.Aufl.(2009),Rn.449.
[18]D.Schwab,Familienrecht,17.Aufl.(2009),Rn.202.
[19]《家庭法大全杂志》,2001,第343页;《家庭法大全杂志》,2004,第601页;2005,第26、185页。
[22]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27页。
[23]黄火明:《青年“闪婚”现象的社会学探析》,《中国青年研究》2007年第10期,第16页。
[24]许荣漫、贾志科:《青年农民工的闪婚现象研究——以豫西南M村的个案为例》,《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19期,第191页。
[25][26]强世功:《司法能动下的中国家庭——从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谈起》,《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30页。
[27]雷春红:《婚姻家庭法的定位:“独立”抑或“回归”——与巫若枝博士商榷》,《学术论坛》2010年第5期,第145页。
[28][31]马忆南:《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46页。
[29]参看马忆南《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个人自由与国家干预》,《文化纵横》2011年第1期,第46~48页。
[30]参看王葆莳《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的人权考虑》,《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第125页。
[32]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90页。
[33]张硕勋、王洲塔:《现代化转型过程中青海藏族婚姻家庭文化的变迁与调适——以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上拉秀村为例》,《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15页。
[34]马忆南:《中国婚姻家庭法的传统与现代化——写在婚姻法修改之际》,《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第62页。
[35]马忆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理性与情感的冲突》,《社会观察》2011年第3期,第24~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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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巫若枝《论中国婚姻法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研究之误区》,《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2]参见西北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婚姻法教学资料汇编》,1982,第120页。
[3]参见陈爱武《家事法院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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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第103~104页。
[10]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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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参见林诚二《民法问题与实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08,第147~149页。
[20]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67页。
[21]参见〔韩〕权宁星《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韩大元译,《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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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参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第17页。
[24]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第504页。
[25]参见刘作翔《权利冲突:一个应该重视的法律现象》,《法学》2002年第3期。
[26]参见樊丽君《生育权性质的法理分析及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原则》,《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7]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法律出版社,2005,第14页。
[28]参见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中国法理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第127页。
[1]参见刘小荣、车驹《治安调解的几个基本问题》,《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5期。
[2]参见黄忠舫《治安调解适用分析》,《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3]周永康:《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2009年12月18日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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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参见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第509~524页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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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上市公司前高层打赢离婚上诉官司8亿身家免平分》,摘自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a/ga-gaynd/news/2009/06-18/1739023.shtml,访问时间:2011年6月6日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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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离婚门”或致股权分散沃华医药四面楚歌》,和讯股票:http://stock.hexun.com/2010-12-12/126134026.html,访问时间:2011年6月6日17:56。
[15]《土豆赶集创始人离婚诉讼背后IPO放大婚变效应》,金融界:http://finance.jrj.com.cn/biz/2011/03/2210009524705-2.shtml,访问时间:2011年6月6日19:57。
[16]《昔日模范夫妻:潘石屹和妻子张欣的危险关系》,资料来源于环球企业家:http://house.ifeng.com/qiye/kaifashang/detail_2011_03/03/4954571_0.shtml,访问时间:2011年6月6日20:40。
[17]《倒霉的VC界“女杀手”:今日投资三陷尴尬境地》,资料来源于凤凰财经:http://finance.ifeng.com/stock/special/ggnl/20110331/3790170.shtml,访问时间:2011年6月6日21:00。
[18]《真功夫内讧折射民企股权结构缺陷》,腾讯-财经:http://finance.qq.com/a/20110415/005327.htm,访问时间:2011年6月6日21:08。
[19]《创业夫妻患难记》,中国企业家杂志:http://www.iceo.com.cn/chuangye/60/2011/0511/217473_2.shtml,访问时间:2011年6月6日21:40。
[1]杨晓林:《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探讨》,贾明军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法律出版社,2008,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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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atrick T.Murr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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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王歌雅:《中国亲属立法的伦理意蕴与制度延展》,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8,第109页。
[20][21][22][2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515~516、517、517、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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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第2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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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Richard Dien Winfied,
[1]参见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构建——以救济法为中心的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4页。
[2]参见巫若枝《三十年来中国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反思——兼论保持与发展婚姻法独立部门法传统》,《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4期,第74~75页。
[3]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增补版),法律出版社,2006,第144页。
[4]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第44~45页。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法院认为基于婚姻关系的封闭性,婚姻法应对配偶间违反婚内义务的行为专门规定的意见,无疑为我国立法与司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5]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渠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24页;余能斌、夏利芬:《试论亲属法的基本属性——兼谈亲属法应否从民法典中独立》,《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第139页。
[6][12]参见朱虎《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研究——以私法体系方法作为观察重点》,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民商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第97~98页。
[7]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1,第146页。
[8]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328页。
[9]参见曹诗权《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宏观定位》,《法商研究》1999年第4期,第10页。
[10]陈棋炎:《亲属继承法基本问题》,三民书局,1980,第116页。
[11]参见张永华《民法的自然法学基础》,西南政法大学2005年民商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第80页。
[13]参见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2辑,第132~135页。
[14]See Harry D.Krause,et al.:
[15]See Lynn D.Wardle,“Autonomy,Protection,and Incremental Development in Family Law—A Review of Family Law in America by Sanford N.Katz”,in 39
[16]See Sanford N.Katz,
[17]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第3版,第24~25页。
[18]参见屈茂辉、许中缘《论侵权责任法法典的体系》,《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103~104页。
[19]参见张学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辨析》,《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2期,第136~137页。
[1]Re KD(A Minor) (Ward:Termination of Access)[1988]A.C 806,quoted from Rebecca Probert,
[2]Rebecca Probert,
[3]〔美〕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版,第4页。
[4]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
[5]Jane Fortin,
[6]Jane Fortin,
[7]Jane Fortin,
[8]See Jane Fortin,
[9]See Jane Fortin,
[10]Quoted from Jane Fortin,
[11]Jane Fortin,
[12]Jane Fortin,
[13]Jane Fortin,
[14]Jane Fortin,
[15]Jane Fortin,
[16][18]Jane Fortin,
[17]Re A(contact:separate representation)[2001]1FLR 715 AT[31],quoted from Jane Fortin,
[18]Jane Fortin,
[19]Rebecca Probert,
[20]See Jane Fortin,
[21]〔美〕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版,第229页。
[22]Rebecca Probert,
[23]〔美〕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版,第232页。
[24]Rebecca Probert,
[25]Rebecca Probert,
[26]《1989年儿童法》,参见蒋月等译《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法律出版社,2008,第1版,第139页。
[27]Rebecca Probert,Family Law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A History.
[28]转引自〔美〕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版,第6页。
[29]〔美〕凯特·斯丹德利:《家庭法》,屈广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1版,第6~7页。
[30]See Jane Fortin,
[31]Rebecca Probert,
[32]Jane Fortin,
[33]孙琬钟主编《中国法律年鉴》(2000年卷~2010年卷),中国法律年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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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民政事业发展概述》(1986~198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1989~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http://cws.mca.gov.cn/article/tjbg/?,访问时间:2010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2009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2010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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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起草组编写《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读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第7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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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Patrick Parkinson,
[11]Michael Gross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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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Benoit Bast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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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1][26]Barbara Bennett Woodhouse,
[20][31]〔美〕哈里·D.格劳斯:《家庭法》,英文影印版,法律出版社,1999,第317、318页。
[22]CYNTHIA C. SIEB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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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Kate Stand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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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Nigel Lowe and Mervyn Murch,
[32]MARK HENAGHAN,
[33]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第585页。
[34]OLGA A. KHAZO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