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图书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Criminal Law: Proceedings of the 7th Symposium on Criminal Law of Mainland China and the Territories of Hong Kong, Macau and Taiwan
[内容简介] 本书是2014年12月于澳门召开的第七届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刑事法论坛的论文集,分为“家暴犯罪与性骚扰行为的刑事对策”“行为犯的理论与实践”“博彩领域与交通领域犯罪的惩治与预防”“附加刑立法研究”“银行卡领域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刑法典与特别刑法的协调”六编,是国内目前对有关刑法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有助于读者了解四地相关刑法的发展状况、所面临的共同及个别问题,以及学者所持有的观点。
第一编 家暴犯罪与性骚扰行为的刑事对策
家暴行为的刑事立法解析
一 家暴行为的刑法学概念解析
(一)关于“家庭”的范围
(二)关于“暴力”的形式
(三)笔者评析
1.家暴行为的“家庭”范围应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
2.家暴行为的“暴力”形式应以刑法规定为法律依据
二 家暴行为的公罪与半公罪解析
(一)施虐性家暴犯罪的基本罪名
(二)施虐性家暴犯罪的衍生罪名
1.涉及生命、身体健康的罪名
2.涉及性侵犯的罪名
(三)非施虐性家暴犯罪的不同罪名
三 家暴行为的刑事立法完善解析
(一)关于施虐性家暴犯罪的公罪与半公罪问题
(二)关于非施虐性家暴犯罪的公罪与半公罪问题
(三)关于“虐待罪”修订的立法建议
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
一 前言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起家暴刑事典型案件概览
(一)贵州关岭县邓荣萍故意伤害案——长期对养女实施家暴获刑
(二)江西星子县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长期实施家暴并杀人获死刑
(三)云南施甸县汤翠连故意杀人案——经常遭受家暴致丈夫死亡获刑
(四)河北临漳县薛某凤故意杀人案——养女被养父长期性侵杀死养父获刑
三 关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
(一)对虐待行为的定性
1.虐待罪司法适用现状
2.对长期虐待行为的定性
3.虐待致人重伤、死亡行为的定性
(二)对以暴制暴行为的定性
1.对受暴人趁施暴人不备而予以杀害行为的定性
2.对受暴人杀死正在施暴者的行为定性
四 关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量刑问题研究
(一)四起典型家暴刑事案件裁判结果反映出的量刑导向
(二)对以暴制暴犯罪人量刑重点考量因素——被害人过错
1.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定位
2.被害人过错情节法定化的合理性
3.被害人过错程度与对犯罪人量刑轻重成反比关系
五 余论:完善防制家暴犯罪的罪刑规范
附录:中国内地有关家暴刑事案件的刑法规定、司法文件和立法草案选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节选)
2.《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全国妇联、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制定,2008年7月31日)
3.《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法发〔1999〕217号)(节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5日法发〔2007〕2号)(节选)
5.《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8日法发〔2010〕9号)(节选)
6.《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日法发〔2010〕36号)(节选)
7.《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6月1日修正)(节选)
8.《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3月)(节选)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014年11月25日)(节选)
家庭暴力与人身保护令
一 家庭暴力及人身保护令制度
(一)人身保护令的内涵
(二)人身保护令的起源及演进
(三)防治家暴的人身保护令
二 我国家庭暴力治理的现状及缺陷
(一)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治理现状
(二)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治理缺陷及补救
三 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在草案虐待罪中的适用
我国家暴行为的刑事对策研究
一 基本概念的厘清与事实
二 刑事法在实践中的不足
(一)定罪门槛过高,难以打击家暴犯罪
(二)针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案件量刑过重
三 家暴行为的刑事对策
(一)“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广泛适用
(二)提高施暴者的刑事处罚
(三)证据的证明力及倒置问题
(四)公权力介入家暴
家庭暴力事件之伪证处罚
一 前言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对伪证罪之影响
(一)伪证罪之处罚与拒绝证言权
(二)拒绝证言权范围与伪证困境
三 家庭暴力事件受害者虚伪证述之原因探讨——美国之经验
(一)受害者之心理创伤
(二)受害者其他自利考量
(三)家庭暴力之强制逮捕制度
四 家暴伪证之可罚性检讨
(一)据实陈述义务之范围过广
(二)家暴事件被害人之特殊地位
五 结论
恐怖情人刑事对策研究
一 “爱怨痴缠”该如何?
二 台湾现行规范适用
(一)代表案例
1.案例事实
2.法院判决
(二)正当程序
1.案例事实
2.“宪法”论理
三 日本“纠缠行为”类型样态
(一)关于纠缠行为的条文规范
(二)主观要件:爱恋痴怨
(三)客观行为:未达刑法犯罪
(四)司法判决
1.正当性的论理
2.体系性解释
四 日本针对“纠缠行为”的管制措施
(一)警告
(二)禁止命令
(三)暂时禁止命令
(四)罚则
五 对日本“纠缠行为”的管制规范之检讨
(一)实施现况统计
1.受理案件整体上呈增加趋势
2.被害人女性几占九成
3.被害人年龄集中在青壮年
4.加害人男性占多数
5.加害人年龄集中在青壮年
6.被害人与加害人为配偶、情侣关系者占六成
7.行为动机多出于爱恋痴怨
8.纠缠行为类别
9.警察机关提供协助支援
(二)实务运用评析
1.主观要件之限制放宽
2.管制措施之程序简化
3.制裁处遇之罚则强化
六 结论
附录:现代妇女基金会亲密暴力被害者遭伴侣跟追现况研究图示
台湾儿童虐待案件之刑事对策与挑战
一 前言
二 台湾儿童虐待案件概况
三 台湾对儿童虐待案件之法律对策
(一)刑事保护体系
1.刑事实体法部分
2.刑事程序法部分
(二)民事保护体系
(三)行政保护体系
四 防治儿童虐待案件面对之挑战
(一)强化通报人员专业能力及责任通报制度
(二)整合刑事、民事及行政保护网络
(三)儿童证言在证据法上之评价
五 结论
话语建构与性骚扰刑事对策的本土之维
一 引言
二 话语建构:性骚扰的问题化与犯罪化
三 本土现实:“中国式性骚扰”及制度设计困境
四 规制风险:性骚扰入罪的潜在危险
(一)“刑罚依赖症”与社会治理的恶性循环
(二)积极犯罪化与社会“软规制”资源的忽视
(三)“过度保护”与女性生存空间的限缩
(四)刑事强制与性压迫/性歧视的加剧
五 应然立场:性骚扰入罪的若干限定
(一)侵害法益限定
(二)立法目的限定
(三)行为手段限定
(四)危害后果限定
(五)社会需求限定
(六)保护力度限定
(七)时代文化限定
(八)追诉条件限定
六 余论
家庭暴力的相关犯罪及检控政策
澳门地区儿童虐待之法律规制
一 儿童虐待之概述
(一)儿童虐待之内涵
(二)儿童虐待之类型
(三)国家亲权及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二 澳门法规制儿童虐待之经验
(一)《教育及社会保护制度》之规定
(二)《刑法典》之规定
1.虐待未成年人、无能力之人或配偶又或使之过度劳累罪
2.儿童性侵害犯罪之规制
(三)澳门地区儿童虐待之司法干预
1.澳门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之设立
2.澳门儿童虐待案件司法干预之启动
3.澳门儿童虐待之一般措施
4.澳门儿童虐待案件之临时措施
三 澳门地区儿童虐待法律规制之评价
(一)《教育及社会保护制度》为防止儿童虐待筑起了第一道屏障
(二)澳门《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防止儿童虐待筑起了第二道屏障
(三)《教育及社会保护制度》与澳门《刑法典》之间衔接紧密
(四)澳门《刑法典》罪刑之配置较为妥当
(五)罪状之文字表述及归纳有待完善
澳门家庭暴力防治无须确立独立罪名
一 澳门家庭暴力之立法现状
二 应以“家庭成员”将家暴犯罪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制
(一)大陆和台湾相关制度评析
(二)澳门家暴中“家庭成员”范围探讨
1.前配偶、曾有类似配偶状况共同生活的人不应属于家庭成员
2.现时或曾在情侣的亲密状况下共同生活的同性的人
3.家暴犯罪确立独立罪名规制之不必要
三 应从“行为种类”将家暴犯罪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制
(一)大陆和台湾相关制度简介
(二)“精神暴力”“疏忽照顾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不应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三)澳门家暴行为的现行法律规制
四 应从“犯罪之定性”将家暴犯罪分解到现有法律中规制
五 澳门家庭暴力防治策略社会层面之完善
(一)公共政策的制定加入防治家暴的考虑因素
(二)建立专门的社会援助机构
(三)医院提供医疗资源协助家暴矫治
六 结论
第二编 行为犯的理论与实践
行为犯概念之辨证*
一 行为犯概念的讨论基准
二 行为犯概念的界定标准
(一)关于行为犯概念界定标准的理论分歧
(二)行为犯概念界定标准之评析
1.对成立标准说之否定
2.对既遂标准说之质疑
(三)行为犯概念的界定标准之确立
三 行为犯概念与犯罪的本质
四 行为犯概念与结果犯概念之间的关系
五 基本犯既遂形态的设置规律
六 行为犯成立范围的限制
行为犯:构成要件的缩水及其正当性
一 构成要件的缩水: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
二 行为犯立法设置的正当化事由
(一)正当性根据的确立
(二)行为犯处罚的正当性
1.避免证明责任的难题,保证刑法的可实施性
2.法益的属性决定了立法者需要采取行为构成要件
3.为填补刑法处罚上的空隙,或处罚特定犯罪的预备,国家仍嫌不足而采取行为构成要件之立法技术
4.预防法益危险而主动采取行为犯构成要件
三 行为犯的现实扩张:法治风险与批判
(一)刑事立法中行为犯部分滥用的表现
1.有些犯罪形态缺乏设置行为犯构成要件的正当性事由
2.立法将不少罪设置为“半行为犯、半结果犯”,缺乏正当性
3.有些犯罪本应设置为行为构成要件,但由于对行为对象把握不严,导致行为犯处罚范围的失当
(二)法治风险与纠偏
四 展望:行为犯立法的理性回归
法教义学方法下的行为犯法律适用困境之破解
一 内地(大陆)行为犯法律适用之困境
(一)行为犯及其法律适用之理论争议
(二)内地(大陆)行为犯法律适用争议之理论悖论与实践质疑
二 法教义学是破解行为犯法律适用困境之基本方法
(一)法教义学是一种体系化的体系解释方法
(二)包括行为犯在内的任何法律适用都需要法教义学方法
三 法教义学方法下行为犯“既合理又合法”法律适用之实现
(一)法教义学方法决定了行为犯之性质对定罪没有实质意义
(二)法教义学方法决定了行为犯之定性处罚需结合刑法的所有相关规定
1.行为犯之定性需结合刑法的所有相关规定
2.行为犯之处罚需结合刑法的所有相关规定
论行为犯的解释原理
一 行为犯的概念诠释与范围限定
二 行为犯的具体类型
三 行为犯的既遂标准
四 行为犯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
从律师伪证看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划分
一 如何看待结果的内容
二 确定结果犯的根本依据
三 伪造、妨害物件——从证据的特征来看待行为的性质确定
澳门新旧刑法典对有关非礼罪及性骚扰的相关规定
一 前言
二 澳门新旧刑法典对非礼罪及重要性欲行为的相关规定
三 澳门现行刑法典侮辱罪(性骚扰)的相关规定
四 中国刑法对有关性自决中的重要性欲行为的规定
五 总结
第三编 博彩领域与交通领域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赌博犯罪刑事立法之检讨
一 前言
二 台湾赌博犯罪“立法”状况
(一)“立法”沿革*
1.1912年《暂行律》
2.1928年《刑法》
3.1935年《刑法典》
4.1935年以降刑法之修正
(二)“立法”现状
1.普通赌博罪
2.供给赌博场所罪
3.聚众赌博罪
4.办理有奖储蓄罪
5.未经允准发行彩票罪
6.经营有奖储蓄罪
7.媒介买卖未经允准发行彩票罪
8.公务员包庇赌博罪
三 两岸四地赌博犯罪立法概况
(一)大陆地区
1.犯罪类型方面
2.规范赌博活动态样方面
(二)香港地区
(三)澳门地区
(四)两岸四地之比较
四 赌博犯罪之保护法益检讨
(一)法益概念之变迁
(二)社会法益之性质
(三)赌博罪保护法益之检讨
五 赌博犯罪之范围与类型检讨
(一)刑罚的谦抑性与人权的保障
(二)入罪化的考量
1.法益保护原则
2.刑法谦抑原则
(三)除罪化的检讨
六 结语
香港“老千股”的刑事管辖初探
一 老千股来由
二 老千股的管辖
三 老千股可能涉及的犯罪
(一)沪港通刑事视野上的特征
1.数据化和电子化
2.交易的跨区域性
3.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地和结果地混淆
(二)老千股中可能涉及的犯罪
1.证券欺诈
2.内幕交易
3.操纵证券市场
四 两地股市中的犯罪的管辖与共同调查
(一)新建的调查合作机制
(二)合作中的管辖
1.便利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一事不二审原则
4.其他原则
五 结论
交通犯罪之预防与刑事政策
一 前言
二 醉态驾驶罪之“修法”经过
三 酒精浓度标准值与不能安全驾驶之认定
(一)不能安全驾驶概念
(二)台湾新“法”之规定
1.第1款情形
2.第2款情形
3.第3款情形
四 对酒精浓度值入法化之商榷
(一)“0.25”之数值如何得出?
(二)抽象危险犯之滥用
(三)酒精值对解释论之影响
五 解释论与立法论上的建议
六 结语
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于台湾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
一 前言
二 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之罪
(一)告诉的意义
(二)告诉乃论之罪规定的性质
(三)公诉原则及其限制
三 告诉乃论之罪告诉权的实行及其效果
(一)问题讨论的实益
(二)告诉乃论之罪告诉人地位的取得
1.告诉权人的资格
(三)告诉权的实行及其障碍
1.受理机关
2.实行告诉的方式
3.告诉实行的障碍
(四)未依法告诉的效果
(五)告诉不可分原则及其例外
1.告诉不可分原则
2.告诉不可分原则的例外
四 告诉人的权利
(一)裁判书的收件者
(二)在场权
(三)意见陈述权
(四)请求检察官上诉的申请权
(五)因为宣告免刑而科以负担前的同意
(六)声请保全证据
(七)对不起诉与缓起诉处分的异议权
1.异议权
2.交付审判声请权
五 检讨与建议
(一)法院也应该是告诉受理机关
(二)告诉人死亡时撤回告诉的问题
(三)告诉不可分原则的改革
六 展望
公安工作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及实现方式
澳门地区交通事故中被害人诉权研究
一 澳门地区交通事故现状及成因
二 澳门地区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常式
三 交通事故中轻伤受害人之诉讼选择——以澳门初级法院部分轻微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判决为例*
(一)仅适用民事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轻伤害案件情况
(二)仅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轻伤害案件情况
四 法律规定:澳门地区“亲告罪”(半公罪与私罪)之辨析
五 被害人之“诉权困惑”——民事赔偿还是刑事告诉?
(一)“半公罪”语境下被害人(被侵权人)诉权分析
(二)采用刑事告诉程序的缺陷
六 滥用诉权之“负效益”——诉累、诉讼拖沓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诉累”的形成和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
(二)诉讼程序冗杂、拖沓,案件周期过长
(三)被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的效率降低
七 域外交通事故立法实践——以中国内地、中国台湾地区和日本为例
(一)中国内地
1.行政程序:交通事故的认定
2.行政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3.司法程序:交通事故侵权诉讼
(二)中国台湾地区
1.交通事故的警察处理
2.交通事故的司法处理
(三)日本
八 澳门地区交通事故轻伤被害人之权利救济
(一)规范——“交通事故鉴定报告”机制的引入
(二)制约——《道路交通法》的漏洞填补
1.限制刑事告诉程序的适用
2.鼓励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
(三)分流——建立“交通事故调解中心”,发挥民事调解的亲和力
(四)创新——努力挖掘仲裁制度解决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的潜力
九 结语
赌博(博彩)犯罪:刑事犯还是行政犯?
一 刑事犯赌博罪:法益阙如
(一)刑事犯与行政犯
(二)理论界:质疑赌博罪法益阙如并要求“除罪化”
1.赌博罪的法益是社会法益吗?
2.赌博罪的法益是个人法益吗?
(三)立法界:拒绝赌博罪“除罪化”及其反思
二 行政犯赌博罪:澳门立法的启示
(一)赌博罪“合法化”的真相:设立行政犯赌博罪
(二)行政犯赌博罪之法益:许可经营制度
三 对刑事犯赌博罪的再考察:法益错位
(一)对社会法益型赌博罪的再考察
1.立法考察:赌博罪立法不存在转向行政犯赌博罪之障碍
2.司法考察:赌博罪司法不以社会法益之保护为目标
(二)对个人法益型赌博罪的再考察
1.立法考察:赌博罪法益可解释为国家法益
2.司法考察:赌博罪法益并非个人法益
四 赌博罪由刑事犯向行政犯的转化:法益转向
(一)以立法修改实现法益转向
(二)以配套措施防止不良影响
第四编 附加刑立法研究
略论中国内地(大陆)刑法立法上罚金刑的定位和数额问题
一 罚金刑的定位问题
二 罚金的数额问题
论没收财产刑的废除*
一 刑法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现状及争论
(一)刑法没收财产刑的立法现状
(二)内地学界对没收财产刑存废的基本态度
二 刑法没收财产刑的历史起源
(一)没收财产刑的立法沿革
(二)刑法中没收财产刑设置的历史动因
1.中国古代“籍没”制度并非没收财产刑设置的历史原因
2.刑法中设置没收财产刑实际上受苏联影响,且具有较强烈之意识形态色彩
三 废除没收财产刑的理由
(一)没收财产刑与宪法所确认的财产权存在本质冲突
(二)没收全部财产有违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没收财产刑违反责任主义原则
四 后语
罚金刑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 罚金刑的性质
二 罚金刑的适用根据
三 罚金刑适用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改造与资格刑的完善
一 剥夺政治权利改称剥夺公权后其内容的完善
(一)关于剥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关于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关于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关于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二 剥夺政治权利改称剥夺公权后其适用对象的完善
(一)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二)关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三)关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 增设职业资格刑
(一)增设职业资格刑的合理性
(二)增设职业资格刑的具体构想
预防性措施入刑与中国内地附加刑的走向
一 刑法的功能转型与预防性措施入刑
(一)“出行入刑”与中国内地刑法功能的转变
(二)预防性措施的功能分析:以“从业禁止”为例
二 预防性措施入刑对刑法的结构性冲击
(一)预防性措施的结构性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以前
(二)预防性措施入刑对刑法的结构性冲突
三 预防性措施的走向与中国内地附加刑的改革
(一)预防性措施的刑法地位分析
(二)预防性措施的走向与中国内地附加刑的结构性调整
1.附加刑:预防性措施的刑法发展之必然
2.中国内地附加刑的结构性调整
第五编 银行卡领域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内地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 港澳台地区信用卡犯罪相关规定的梳理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
(三)台湾地区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
1.修正条文
2.增订条文
(四)内地关于信用卡犯罪的规定
二 内地信用卡犯罪的行为对象
(一)信用卡的含义
(二)信用卡犯罪行为对象的范围
(三)内地信用卡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
1.信息类信用卡犯罪
2.伪造类信用卡犯罪
3.妨害类信用卡犯罪
4.诈骗类信用卡犯罪
5.盗窃类信用卡犯罪
三 结语
台湾对伪(变)造金融卡盗领犯罪之刑事规范与防制对策
一 问题意识
二 使用伪(变)造金融卡盗领犯罪之刑事处罚
(一)案例研讨
1.案例一
2.案例二
3.案例三
(二)解析“刑法”第339条之2之适用
1.“不正方法”之内涵
2.竞合问题
三 伪(变)造金融卡盗领犯罪之防制措施
(一)金融银行业持续提升金融卡防伪技术
(二)健全金融卡异常交易警示与申报制度
(三)有效整合、交流情资,强化执法效能
四 结语
附录 本文引用之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的条文
涉信用卡犯罪的惩治与防控
一 信用卡犯罪的现状概览
二 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与比较
(一)中国大陆信用卡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制
三 信用卡犯罪的防控
(一)犯罪学思维及其借鉴
(二)信用卡犯罪的原因梳理
1.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2.个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信用卡犯罪预防和治理方略
1.刑法之内的治理
2.刑法之外的治理
香港常见信用卡骗案手法、惩治与预防
一 信用卡骗案在香港的普遍性
二 香港常见骗案手法
三 相关法例
(一)使用虚假文书(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73条*)
(二)管有虚假文书(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75条*)
(三)管有用作制造虚假文书设备(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76条*)
(四)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7条*
四 惩治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尹国龙(CACC 83/2000)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李颂莲(译音)(CACC 53/2002)
五 预防
六 总结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惩治与预防
一 信用卡诈骗犯罪概览
(一)犯罪类型相对集中
(二)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中,银行的被害性较大
(三)涉案银行多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四)有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呈现“产业化”趋势
(五)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出现一些新的犯罪手段
二 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原因评析
(一)社会信用消费文化不成熟,征信系统不完善
(二)一些年轻人的物质欲望越来越强,而自我道德约束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足
(三)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社会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1.信用卡申领的门槛过低,且银行疏于进行实质审查
2.银行盲目提高信用卡授信额度
3.对持卡人消费和资信缺乏动态跟踪
4.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5.信用卡行业管理规范缺乏
三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准确、有效地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
1.严厉打击严重信用卡诈骗犯罪
2.贯彻刑法谦抑原则,对于情节轻微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做出罪处理
(二)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1.加强银行的风险防控意识
2.打造高素质的风险管控团队
3.加强对中介机构的风险管控
(三)强化信用卡市场规范
1.加强信用卡产业规划
2.规范银行发卡制度,提高银行服务品质
3.提高银行的社会责任
(四)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完善银行系统的资讯共享机制
第六编 刑法典与特别刑法的协调
将不服从行为入罪的限制
一 不服从:从“原罪”到“罪”
(一)不服从、公民不服从及其他
(二)不服从行为的原罪说及不法说
(三)将不服从行为入罪的立法传统
1.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违令罪(违式罪)
2.大陆法系的违令罪与违警罪
3.美国刑法对不服从“罪”的规定
二 现代刑法中的不服从罪:以澳门刑法为例
(一)《刑法典》及特别刑法中的违令罪
1.《刑法典》中的(普通/加重)违令罪
2.单行刑法中的违令罪
3.附属刑法中的违令罪
(二)违令罪与其他不法行为的区分
1.违令罪与抗拒及胁迫罪
2.违令罪与轻微违反
三 将不服从行为入罪的合法性判断
(一)对不服从行为的正当性辩护
1.对不服从行为原罪说的反驳
2.公民不服从的正当性
3.不服从行为的权利说
(二)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判断:保护法益不受损害vs维护行政力的权威
(三)基于立法效果的判断:二元处罚vs双重处罚
四 将不服从行为入罪的立法限制
(一)二元概念体系下的立法考量
(二)一元概念体系下的立法考量
1.应对应于一元处罚体系
2.限缩“令”的范围
中国大陆附属刑法与刑法典衔接模式的反思与重构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附属刑法与刑法典关系的尴尬现状及其反思
(一)附属刑法的概括式规定无法反映其与刑法典的互动关系
(二)附属刑法的罪状设置易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
(三)附属刑法创制主体的泛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三 附属刑法与刑法典衔接的可行路径
(一)采取多元的刑法立法模式
(二)重构附属刑法规范的结构
死亡协助的刑法问题
一 前言
二 帮助自杀与受嘱托杀人的区分
三 受嘱托杀人的要件
四 不属于受嘱托杀人的类型
(一)间接的死亡协助
(二)消极的死亡协助
(三)积极的中断医疗
(四)任由病患安宁去世
五 加工自杀罪的新架构
六 死亡协助的刑法出路
(一)积极的死亡协助难被接受
(二)帮助自杀的适度合法化
七 结语
台湾转基因食品安全之法制对策
一 前言
二 基因改造食品的内涵及风险
(一)基因改造技术的应用
1.基因改造技术
2.对作物的应用
3.主流基因改造作物
(二)基因改造食品的效益
1.增加生产效益
2.提升经济效益
3.避免过度开发土地
(三)基因改造食品的风险
三 台湾基因改造食品的现况与管制
(一)基因改造食品的现况
(二)基因改造食品的法律管制
1.三阶段的安全审查及风险评估
2.明确标示基改中文及含量
3.供应来源及流向追溯系统之建置
4.设置基因改造食品咨议会
四 台湾基因改造食品法制政策之评估
(一)安全审查风险之原则
(二)基改成分标示之义务
(三)刑事入罪规定之窘境
(四)制定基改专法之必要
五 结语
台海两岸共同防制营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挑战与展望
一 前言
二 台湾地区营业秘密刑罚保护的沿革及修法重点
(一)沿革
(二)修法重点
1.增订刑事责任
2.域外加重处罚
3.告诉乃论罪
4.刑事罚并同处罚规定
(三)检讨
1.“刑法”之“工商秘密”与“营业秘密法”之“营业秘密”究竟有何异同?
2.“营业秘密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与“刑法”泄漏工商秘密罪等所保护的法益相当?
3.“营业秘密法”的构成要件是否可改善“刑法”泄漏工商秘密罪等之缺失?
4.“营业秘密法”的刑罚规定是否符合均衡原则?具有实现可能性?
四 大陆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制及省思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检讨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
四 两岸共同防制侵害营业秘密罪的困难及挑战
(一)困难
1.台湾地区
2.大陆地区
(二)挑战
1.台湾地区
2.大陆地区
五 两岸共同防制侵害营业秘密罪的展望
从查缉伪劣金门高粱酒案论两岸相关刑事法制之适用与比较
一 概说
(一)金门高粱酒简述
(二)相关名词介述
1.伪劣金门高粱酒
2.陈年老酒
3.回流酒
(三)伪劣金门高粱酒常见态样
1.完全仿制类型
2.旧瓶装私劣酒类型
3.旧瓶装新酒类型
4.旧瓶装老酒类型
5.换酒瓶标贴类型
(四)大陆地区伪劣金酒主要态样
1.大陆自制伪劣金门高粱酒类型
2.地区酒商至大陆地区制造伪劣金门高粱酒类型
3.台湾地区贩售大陆制伪劣金门高粱酒类型
二 近年来相关重要打假案件
(一)南台湾地区
1.缘起
2.持续追查
3.锲而不舍
4.分析研判、挖根瓦解
(二)金门地区
(三)北台湾地区打假
1.缘起
2.长期侦监、四度跨海跟监收网
(四)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1.大陆地区申设商标防伪
2.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小结
三 两岸法制面立法上的差异
(一)台湾相关刑事规制
1.“烟酒管理法”
2.普通刑法
3.“商标法”
4.“公平交易法”
5.“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
6.实务适用评析
(二)大陆相关刑事规制
1.违法行为与权责管理单位
2.刑事责任
3.要件分析
(三)小结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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