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概论图书
An Introduction to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内容简介] 本书以物权法律制度为语境,对不动产登记采取区别讨论的方法。在实体法中阐述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在程序法中阐述不动产登记的形成过程——不动产登记机关怎样将不动产物权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以此构建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不动产登记理论体系,以此构建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不动产登记理论体系,清晰地界定了不动产登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不同法律意义,这对于厘清不动产登记的法律适用是非常必要的。
相关信息
后记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
一 有利于不动产财产秩序之规范
(一)历史的观察
(二)制度分析
1.静的方面:不动产物权的保护
2.动的方面:不动产权利交易的安全保障
二 有助于国家房地产管理政策之施行
(一)不动产课税
(二)土地利用
第二章 现行法中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一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法
(一)概述
1.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立法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2)债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
2.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
(二)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变迁
二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程序法
(一)概述
1.权利登记制度
2.托伦斯登记制度
3.契约登记制度
(二)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变迁
三 本书的阐述方法
第三章 基本概念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一 概念
二 不动产登记的特征
1.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方式
2.不动产登记须经由法定登记程序形成
3.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定效果
三 法律性质
(一)不动产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是否属于法律行为
(三)本书的观点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
一 学理上的分类
(一)标示登记、权利登记
1.标示登记
2.权利登记
(二)主登记、附登记
1.主登记
2.附登记
(三)申请登记、嘱托登记、径行登记
1.申请登记
2.嘱托登记
3.径行登记
(四)设权登记、宣示登记
1.设权登记
2.宣示登记
(五)终局登记、预备登记
1.终局登记
2.预备登记
二 立法上的分类——兼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类型的评析
1.“首次登记”过于宽泛,须进一步细化
2.“更正登记”的性质及适用范围须进一步明确
3.“预告登记”的名称及适用范围须进一步规范
(1)在不动产登记类型中,以预告登记为内容的登记应被称为“预告登记之登记”
(2)预告登记不能适用于“预购商品房”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之情形
三 不动产登记类型体系
第二编 实体规范
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效力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示力
一 公示力的含义
二 公示力的效力范围
三 公示力的法律效果
(一)登记具有绝对性
(二)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三)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之效力
第三节 推定力
一 推定力的目的
二 登记何以具有推定力
(一)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事实有伴生性
(二)登记的物权与真实的不动产权属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
三 推定力的性质
四 推定力的效力范围
五 推定力的适用效果
第四节 公信力
一 公信力的产生
二 公信力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登记不实*之存在
1.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存在
2.已注销的不动产物权不存在
3.已注销的处分限制不存在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须基于法律行为
(三)第三人须善意
(四)第三人须完成变动登记
三 公信力的法律效果
(一)登记名义人的登记虽然是不实的,但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其登记效力不得推翻
(二)第三人依法原始取得真实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
第五节 辨析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效力
一 《物权法》第16条第1款是公示力规定,而非推定力规定
(一)《德国民法典》第891条与第892条、第893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二者的效力指向是不一样的
(三)公信力不以推定力为基础
二 《物权法》第106条是善意取得之规定,而非公信力规定
(一)权利外观的法律意义不同
(二)善意的判断标准不同
(三)让与人的法律定性不同
第五章 登记错误及其更正
第一节 登记错误
一 登记错误的界定
(一)须事先澄清的一个问题——关于登记错误的最广义说是否适合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二)登记错误的界定标准
1.登记错误的基准——须以登记自始不一致为准
2.登记错误的内容——须与登记公信力之适用具有关联性
二 登记错误的产生原因
(一)不动产登记行为瑕疵
(二)据以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事实不真实或无效
三 登记错误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 登记错误的更正
一 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异议
(一)法律性质
(二)法律效果:击破登记公信力
(三)保护的主体范围
二 终局性的登记更正
(一)程序法视角
(二)实体法视角
1.登记更正请求权的性质
2.登记更正请求权的行使
3.登记更正请求权的丧失
4.登记更正请求权与登记请求权的区别
三 例外情形——不动产登记机关依职权更正
四 登记更正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行政诉讼:撤销登记
(二)民事诉讼:注销是项登记错误
(三)对不动产权属争议案件中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交叉现象的再认识
第三编 程序规范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簿
一 不动产登记簿的意义
二 不动产登记机关
(一)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之现状
1.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设置
2.不动产登记机关管辖不清
(二)关于我国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几点想法
1.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须以不动产登记程序法作为保障
2.不动产登记机关之设置须符合国情
3.不动产登记机关须明确、具体
三 登记内容
(一)不动产
1.土地
2.地上附着物
(1)房屋
(2)人工种植的树木、农作物等
3.自然资源
(二)具有登记能力的权利
1.具有登记能力的权利
(1)不动产所有权
(2)附着于不动产上的他物权
(3)涉及不动产物权的负担或限制
2.不具有登记能力的权利
(1)未被承认的物权
(2)债权
(3)绝对的处分限制
(4)法律行为方式的处分限制
(5)公法性法律关系及负担
3.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
四 不动产登记簿格式
(一)编制方法
1.物的登记方法
2.人的登记方法
(二)结构划分
1.不动产登记簿结构划分的实例分析
(1)德国
(2)日本
(3)我国台湾地区
2.不动产登记簿结构划分的理论依据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分类
(2)不动产物权变动与不动产登记种类之间的对应关系
(3)不动产登记种类之间的体系关系
(三)结论
(四)对于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格式的反思
1.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簿格式
(1)宗地(宗海)基本信息
(2)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
2.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簿格式的检讨
(1)登记单元须规范
(2)标示登记应完善
(3)“不动产权利登记信息”应简化
(4)“其他事项登记信息”应取消
五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
第七章 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原则
一 申请原则
二 登记同意原则
三 在先已登记原则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程序
一 申请
(一)申请的性质
(二)申请的提出
1.登记申请人
2.申请的形式
3.登记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三)申请的类型
1.共同申请
2.单方申请
3.代位申请
(四)关于登记申请权的两个问题
1.登记申请权与登记请求权
2.登记申请权与登记更正请求权
(五)申请的法律效力
1.程序法的效力
2.实体法的效力
二 收件
三 审查
(一)审查方式
1.登记审查的比较法分析
2.我国的登记审查方式
(二)审查结论
1.核准登记
2.暂缓登记
3.驳回申请(不予登记)
四 登簿
五 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性质
(二)颁发证书
第八章 各类不动产登记之程序综述
第一节 主登记
一 总登记
(一)登记程序
1.地籍总调查
2.通告
(二)登记内容
1.标示事项
2.权利事项
(三)总登记的法律意义
二 变动登记
(一)初始登记
1.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设立登记
1.抵押权设立登记
2.地役权设立登记
(三)转移登记
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2.他项权转移登记
(四)注销登记
1.适用于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消灭
2.不动产物权消灭的事由
3.登簿
4.注销登记与注销
第二节 附登记
一 异议登记
(一)登记内容
(二)登记程序
1.登记程序的启动方式
2.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
3.登簿
(三)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
1.异议登记使异议产生击破登记公信力之效力
2.异议登记无推翻公示力之作用
(四)注销
1.登记同意
2.异议因逾期未起诉而失效
(五)关于异议登记的几个法律问题
1.在第三人提出变动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完成变动登记前,可否进行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是否受登记顺序之限制?
3.异议登记可否阻断在先已登记之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取得?
二 预告登记之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目的
(二)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
(三)预告登记的构成要件
1.有效存在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请求权
2.同意
3.登记
(四)法律效力
1.担保效力
2.顺位效力
3.完全效力
(五)预告登记的转让与消灭
1.转让
2.消灭
(六)关于预告登记的几个法律问题
1.预告登记之登记与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与登记公信力
三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的适用条件
1.须为反映登记名义人之不动产物权现状的某一登记事项的变更
2.该变更事实须发生于不动产登记嗣后
3.对该变更的登记不改变原不动产权属关系
(二)变更登记分类
1.标示部中某一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2.权利部中某一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三)登簿
四 查封登记
(一)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概念及其功能
2.法律性质
(二)查封登记的适用条件
1.须为有权机关
2.须有有权机关之登记嘱托
3.被查封的不动产须已登记
(三)办理登记
(四)法律效果
1.限制被查封不动产的处分登记
2.取得优先地位
(五)注销
1.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而未续期的
2.解除不动产查封的
3.被查封的不动产已依法被拍卖、变卖或抵债的
第三节 不动产信托登记
一 信托财产概述
二 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性质及内容
三 不动产信托登记的效力
(一)效力模式
1.登记对抗主义
2.登记生效主义
(二)效力范围
1.不动产发生转移之法律效果
2.公示信托财产
四 登记程序
(一)设立登记
1.申请人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2.信托目的是否合法
3.受益人是否已确定或可得确定
4.设立信托的不动产是否为委托人合法所有且可流转
(二)取得登记
(三)变更登记
1.受托人变更登记
2.信托内容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第九章 不动产登记行为瑕疵及其更正
一 不动产登记行为瑕疵
(一)不动产登记行为瑕疵的具体情形
1.不动产登记行为不当
2.不动产登记行为违法
(1)登记内容违法
(2)行为程序违法
(二)不动产登记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
1.事实事项之不正确登记
2.权利事项之不正确登记
(1)真实权利人丧失不动产物权或受限制
(2)为其利益而进行登记的人遭受财产损失
(3)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二 不动产登记行为瑕疵的更正
(一)更正登记
1.更正登记的性质
2.更正登记申请人
3.更正登记的适用条件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书写错误或遗漏
(2)书写错误或遗漏须由据以登记的登记申请文件所证实
(3)更正登记不改变原登记所反映的不动产权属关系
(4)更正登记之前须无第三人取得物权之情形
4.适用更正登记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更正登记与初始登记、设立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区别
(2)更正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
(3)更正登记不能撤销
(二)撤销登记
1.撤销登记的性质
2.撤销登记的适用条件
(1)该登记须为权利事项之不正确登记
(2)该不正确登记须由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行为程序违法造成
(3)该不正确须为不动产登记机关所确信
(4)撤销登记之前须无第三人取得物权之情形
3.撤销登记与注销登记、注销的区别
三 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更正制度之架构
(1)如何界定不正确登记以及登记错误
(2)明确不正确登记的产生原因
(3)正确适用不正确登记的更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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