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与澳门特区制度建设图书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and Institutional Building of the Macau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内容简介] 澳门回归后社会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所取得的举世公认的成就,吸引了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眼光,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本书围绕着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实施《澳门基本法》以及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这一主线来展开,系统阐述了作者对对澳门践行“一国两制”方针的认识和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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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索引
自序
第一编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方针的内涵及其特征*
一 一国两制方针的孕育与定型
(一)一国两制方针来源于“和平解放台湾”方针
(二)一国两制方针孕育于对台九条方针政策
(三)一国两制方针定型于对港澳十二条方针政策
二 一国两制方针的内涵
(一)关于一国两制的定义
1.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的阐述
2.江泽民关于一国两制的阐述
3.胡锦涛关于一国两制的阐述
4.吴邦国关于一国两制的阐述
(二)关于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内容
1.坚持一个中国
2.坚持两种制度并存
3.两种制度有主次之分,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
4.坚持由当地人自己治理
5.实行高度自治
6.长期稳定不变
三 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特征
(一)鲜明的中国特色性
1.一国两制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
2.一国两制方针突显并维护了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国家统一
3.一国两制方针是中国政府通过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的基本国策
(二)理论创新性
1.一国两制方针突破了传统国家理论的“一国一制”模式,在一个国家之内允许两种制度相互并存
2.一国两制方针丰富了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使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增加了一种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3.一国两制方针创造性地运用了和平共处原则
4.一国两制方针把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提高至新高度
5.一国两制方针发展了传统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
(三)制度创新性
1.一国之内两种制度的并存,这本身就是一项制度创新
2.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实行的是崭新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四)实践的长期性
1.从时间上看,一国两制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长期实行
2.从空间上看,一国两制是要在港、澳、台地区相继全面实现
3.从目标上看,一国两制是与团结振兴中华民族紧密相连的
4.从形态上看,一国两制从构想到实践,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
四 结语
国家“十二五”规划下澳门一国两制的新实践*
一 牢固把握一国两制方针的主线,正确处理维护“一国”与落实“两制”的关系
二 继续坚持“澳人治澳”,正确处理壮大爱国爱澳力量与着力培养各类人才的关系
三 充分善用高度自治权,正确处理国家发展规划与澳门发展战略的关系
一国两制研究大有可为*
一 一国两制澳门实践模式需要论证
二 爱国爱澳社会核心价值观亟待构建
三 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认知有待升华
四 一国两制科学理论体系值得探索
大胆的尝试 有益的探索
一 开一国两制研究之先河
(一)一国两制研究日趋成熟的必然产物
(二)一国两制研究继续深入的客观要求
(三)一国两制研究的既有成果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一国两制实践的巨大成就提供了丰富素材
(五)一国两制研究中心的设立打造了扎实平台
二 利一国两制事业之推进
(一)全面了解一国两制构想产生及形成过程的解码器
(二)准确理解一国两制方针基本内涵和特征的金钥匙
(三)详尽细解一国两制基础知识的工具书
(四)正确解析一国两制实践的指南针
(五)深入破解一国两制难题的奠基石
论特别行政区对国家的宪制性义务*
一 特别行政区对国家之宪制性义务的法理基础
(一)恢复行使主权的实质是恢复行使管治的权力
(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三)基本法的实施
二 特别行政区对国家之宪制性义务的基本内容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二)维护国家安全
(三)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的尊严,保障宪法和基本法的实施
(四)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五)保障有关全国性法律的实施
(六)基本法的修改议案不得抵触国家对香港和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三 明确特别行政区对国家之宪制性义务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逐步建立并增强国家认同
(二)有利于把港澳的发展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把特别行政区制度置于国家管理制度范畴加以落实和完善
论特别行政区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地位*
一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从基本内容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典型的政治制度
(二)从功能作用看,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典型的政治制度
二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理论基础——一国两制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政策基础——一国两制方针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限范畴
(四)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基本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宪法相关法
(五)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宪法地位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的自我完善
三 特别行政区制度应提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一)我国现行的基本政治制度
(二)一项政治制度成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条件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应提升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具鲜明特色*
一 特别行政区制度以一个中国、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前提
二 特别行政区制度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为根本宗旨
三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 结语
论特别行政区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重大关系*
一 “一国”与“两制”的关系
二 国家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与港澳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关系
三 宪法和基本法的关系
四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五 中央宪制权力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
六 爱国与爱港、爱澳的关系
七 国家政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关系
八 结语
第二编 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 从法律体系的构成层次来讲,《澳门基本法》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
(一)全国性法律
(二)国家的基本法律
二 从法律体系的构成部门来讲,《澳门基本法》归属宪法相关法这一法律部门,在法律部门的排列中居于最前列
(一)国家的宪制性法律
(二)落实一国两制基本方针政策的宪制性法律
(三)充分反映澳门实际情况宪制性法律
三 从法律体系形成的意义来讲,《澳门基本法》是保持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的根本法律保障
四 从法律体系发挥的作用来看,《澳门基本法》是依法治澳的法律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中“法律”的词义考析*
一 汉语中“法律”一词的用法及其含义
二 《澳门基本法》第18条中“法律”的词义分析
三 “澳门原有法律”与“澳门原有的法律”的区别
四 《澳门基本法》第18条第1款内容的完整理解
基本法实施中的国家意识培养*
一 国家意识事关“一国”原则的落实
二 国家意识事关“港人治港”和“澳人治澳”的实施
三 国家意识的培养任重道远
四 适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国情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葡文使用的规定*
人大“释法”有助澳门政制健康发展*
一 释法完全符合宪法和基本法
二 释法非常必要和适当
三 释法有利于澳门政制健康发展
准确把握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规定内容*
一 完整理解基本法的原则性规定
二 准确把握基本法的深刻意涵
三 务实理性发表意见
四 正确区分两种修改程序
五 根据实际情况献计献策
《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基本制度安排探析*
一 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规定成为一项基本制度安排的原因
(一)基本制度安排的含义
(二)行政长官的产生在行政长官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三)《澳门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产生的基本制度安排
二 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规定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安排的功能
(一)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原则或原则性规定及其功能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规定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安排的功能
三 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的规定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安排的发展
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改的法律边界*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确定普选行政长官的目标涉及《澳门基本法》正文的修改程序
三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受国家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限制
四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受《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基本制度安排的限制
五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应遵循的原则的限制
论继续保持澳门立法会现行组成结构的必要性*
一 继续保持澳门立法会现行组成结构是《澳门基本法》的原则要求
二 继续保持澳门立法会现行组成结构是保持澳门原有社会制度的客观要求
三 继续保持澳门立法会现行组成结构是维护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必然要求
四 继续保持澳门立法会现行组成结构是均衡参与原则的根本要求
五 结束语
论澳门政制发展中的行政主导保障*
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实行行政主导的法理基础
二 澳门政制发展中保障行政主导的制度安排
(一)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的制度安排
(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的制度安排
三 澳门政制发展中保障行政主导的现实意义
澳门政制发展与公众参与*
一 特区政府必须从推进澳门民主政治进程的高度来认识政制发展中的公众参与
二 特区政府应当利用政制发展讨论和咨询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推动基本法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 澳门居民应以当家做主的主人翁身份积极投入到政制发展的讨论和咨询活动中去,务实理性地献计献策
澳门政制发展与经济适度多元*
一 政制发展要反映因经济发展而引致的社会发展变化实际情况
二 政制发展要有利于保持澳门经济的长期繁荣稳定与发展
三 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本身也要求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继续保持有广泛代表性
第三编 高度自治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度建设
澳门应当善用高度自治权*
一 高度自治建基于一国两制
二 用高度自治定澳门发展战略
三 有效发挥“一国”制度优势
四 善用高度自治制度优势
澳门亟待高素质的中文立法人才*
一 事关国家主权
二 事关法律质量
三 多方着力培养
愚公移山推澳门法律本地化*
一 尝试出版澳门首部中文法律概论著作
二 连续推出两套中文法律丛书
三 适时出版回归后首部中文法律概论新书
四 顺势推出《澳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文选》之《基本法卷》和《法律卷》
五 精心策划出版《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
培育巩固“爱国爱澳”核心价值观*
一 民族精神的核心
二 爱国爱澳不可分
三 民意调查见人心
四 与时俱进再提升
论澳门法律改革中的公众参与*
一 公众参与法律改革的必要性
(一)立法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要求决定了公众参与法律改革的必要性
(二)公众参与法律改革是政府和社会的共识
二 公众参与法律改革的可行性
(一)普通民众关注自己的利益,是他们参与法律改革的动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澳门居民的言论、结社等自由,为公众参与法律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众多的社团组织及社团活动为公众参与法律改革提供了有效平台
(四)法改中央机制的构建等为公众参与法律改革提供了渠道
(五)澳门本地法律人才的逐渐增加为公众参与法律改革提供了专业支持
(六)澳门居民重协商的优良传统是公众参与法律改革并良性发展的基础
三 澳门法律改革中需要处理好的关系
(一)专家立法与普通公众参与的关系
(二)按多数意见作决定与尊重、照顾少数意见的关系
(三)公众意见的广泛收集与进行专业整合和提炼的关系
(四)近期目标与中长期规划的关系
(五)原有法律的清理及其适应化与新法律的及时制定的关系
(六)强化法律改革中央统筹机制与发挥政府部门积极性的关系
(七)政府提交法案与立法会工作安排均衡的关系
(八)现有法律人员的合理使用与未来立法人才的悉心培养的关系
澳门公共政策咨询中公众参与的困境及对策分析*
一 公共政策制定中公众参与的价值
(一)是政府公共政策整个运行过程的基础
(二)有利于实现政府公共决策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
(三)有助于促进政府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四)有助于推动政府公共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有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与化解
(六)有助于培养、增强公民意识
二 澳门公共政策咨询中公众参与的困境
(一)缺乏制度规范,影响咨询意见的质量
(二)缺乏规划统筹,影响咨询活动的成效
(三)公众意见的收集整理缺乏公开性,影响公众对咨询的信任度
(四)缺乏利益综合和协调机制,影响咨询结果的认同度
(五)缺乏回应机制,削弱了政策咨询的沟通作用
(六)缺乏评估监督机制,影响了咨询工作的经验总结及提升
(七)公众参与的被动性,影响了政策咨询的涵盖面
(八)公众参与的功利性,增加了政策咨询的难度
三 公众参与视角下公共政策咨询机制的完善
(一)抓紧制定《公共政策咨询规范性指引》,从制度上规范政策咨询活动
(二)建立公共政策咨询的统筹机制,保障各项咨询工作的有序推进
(三)完善参与合作型文化建设机制,塑造良好的公民形象
(四)完善公众的意见表达机制建设,为公众参与提供便利条件
(五)制定意见收集整理及公开的规则,保证咨询结果尽量贴近民意
(六)构建公众咨询与专家、社团咨询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成分
(七)建立咨询结果处理回应机制,增加政府公共决策的透明度
(八)建立政府公共决策问责机制,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咨询
(九)建立公共政策咨询评估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政策咨询工作水准
澳门质询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完善对策*
一 现行特区立法会质询制度简介
二 现行质询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一)口头质询制度过于严格
(二)《对政府工作的质询程序》欠缺强制力
三 澳门质询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引入定期召开口头质询全体会议制度
(二)口头质询程序中适当引入辩论程序
(三)构建鼓励议员积极行使质询权的奖励机制
(四)规定质询答复的责任追究制度
对构建政府答复质询的常态工作机制的思考*
一 构建政府答复质询的常态工作机制之必要性
(一)质询权的强制性属性要求
(二)履行对立法会负责的职责要求
(三)“阳光政府、科学决策”的施政理念要求
(四)依法施政的形势要求
(五)验证一国两制的制度创新要求
二 构建政府答复质询的常态工作机制之具体设想
(一)建立质询案的统一接收和回复制度
(二)建立质询答复的督办制度
(三)建立质询答复的联动协调机制
(四)建立质询答复的责任追究制度
论政府领导人员特定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
一 政府领导人员特定责任的性质
二 政府领导人员特定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责任主体
(二)过错
(三)损害结果
(四)因果关系
论澳门政府领导人员特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民法视角下的归责原则之审视
二 问责语境中领导人员特定责任归责原则之选择
三 特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政府领导人员特定责任问责制度中之应用
四 结语
政府提交法案应重视利益的表达与协调*
一 正视利益主体多元
二 畅通利益表达方式
三 建立利益协调机制
政府应强化立法计划的执行力*
一 立法计划的执行力事关依法施政
二 立法计划的执行力重在统筹与细化相结合
三 立法计划的执行力关键在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政府施政贵在始终坚持加强制度建设*
一 制度安排具规范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作用
二 制度建设滞后仍是制约特区发展的一大瓶颈
三 政府施政重在构建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