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第一部分 夫妻人身关系
配偶权相关问题探讨
一 配偶权含义的界定
二 当前侵害配偶权的主要表现
1.外部侵权型
2.内部侵权型
三 夫妻忠实义务的意义
四 关于配偶权的法律保护与救济
五 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有过错配偶的损害赔偿
1.物质性赔偿
2.精神性赔偿
(二)第三者的损害赔偿
六 结语
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
一 生育权的内容与特点
二 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
三 生育权的冲突与法律救济
夫妻忠实义务理论与实务维度之考量
一 夫妻忠实义务之设定观点梳理与评价
(一)关于夫妻忠实义务设定的主要观点
1.消极说
2.积极说
3.倒退说
4.折中说
(二)评析与解构
二 夫妻忠实义务之内涵诠释
三 夫妻忠实义务之特征
(一)夫妻忠实义务履行具有一定隐蔽性
(二)违背夫妻间忠实义务之标准模糊
(三)违背忠实义务之证据难以取得
四 夫妻忠实义务之法律性质
(一)主要观点梳理
1.道德义务说
2.法律义务说
(二)评价与界定:权利义务的复合性
五 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之立法设计
(一)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范畴过于狭窄
(二)与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不协调
(三)有违伦理道德规范
(四)救济路径过于单一
(五)立法与司法实践脱节
六 对忠实义务规定之反思与立法构想
(一)应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二)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扩大法律规制范畴
(四)构建婚内侵权赔偿责任机制
夫妻忠诚协议:价值认知与效力判断
一 内涵分析
二 价值认知
(一)夫妻忠诚协议是婚姻伦理的反映
1.伦理拒斥婚外恋
2.伦理规制婚外恋
(二)夫妻忠诚协议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1.彰显私法自治精神
2.践履契约自由的理念
(三)夫妻忠诚协议是社会排挤的表征
1.婚姻模式中的性别排挤
2.婚姻资源中的性别排挤
三 效力判断
(一)性质界定
(二)法律适用
1.人身关系协议的效力判断
2.财产关系协议的效力判断
浅谈男女间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一 必要的区分
二 夫妻忠诚协议性质的法律分析
1.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私法协议,反映意思自治的精神
2.夫妻忠诚协议和婚姻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3.夫妻忠诚协议和合同法的精神并无冲突
三 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判断
1.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必须是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签,且双方都应该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2.在内容上,夫妻忠诚协议应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
3.在形式上,法院认定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以书面或者经过公证的为限
浅谈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二部分 夫妻财产关系
论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
一 引例
二 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性质及其应适用的法律
(一)夫妻财产约定的含义
(二)夫妻财产约定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处分行为
(三)夫妻财产约定的特点
1.身份性
2.财产性
3.概括性
4.时效性
5.有偿性
(四)夫妻财产契约应适用《婚姻法》而不宜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
三 夫妻财产约定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无须办理过户登记
四 夫妻财产约定不得任意撤销
五 余论
论夫妻特有财产制*
一 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法律意义
(一)夫妻特有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之例外而产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之限制而存在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的实质是指财产权利,而非财产义务
(三)举证责任特别原则的适用
二 夫妻特有财产的分类
(一)从特有财产的产生基础分析
(二)从特有财产的构成上分析
1.保留财产
2.第三人确定所有权之财产
3.人身性质的财产
4.个人专用之物
三 夫妻特有财产的法律效力
(一)财产所有权的确认效力
(二)对第三人请求权的抗辩效力
(三)行使特有财产的取回权和补偿请求权的请求效力
(四)夫妻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效力
四 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之完善
(一)夫妻特有财产制度构成
1.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类型设置
2.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特点及与相关夫妻财产的关系
(二)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漏洞
1.宏观制度设置过于粗泛
2.约定特有财产制之夫妻财产契约无必要的形式要求
3.法定特有财产的范围不尽合理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夫妻特有财产制的构想
构想一,完善夫妻特有财产制度的原则规定和相关制度的设置
构想二,正确设置特有财产的范围界限
构想三,完善特有财产制的效力规定
构想四,完善夫妻特有财产的证据形态
关于妻子持证可查丈夫财产问题的思考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权利的冲突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二)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
(三)公民权利与单位利益的冲突
三 解决之策略
(一)树立公民权利至上意识
(二)加大对具有优势地位的社会集团的监督与处罚力度
(三)从立法角度进行强制规范
四 结语
审判实务视角下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研究*
一 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的处理
(一)不同观点之碰撞
1.否定观点及其理由
2.肯定观点及其理由
(二)夫妻共同债务并归离婚程序处理的完善
1.确立“拆分处理为原则,一并处理为例外”的指导思想
2.构建相应制度,把行使债权的权利交还于债权人*
二 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
(一)婚前个人债务转化的难点认定
(二)解决婚前个人债务转化法定情形认定困难的对策
1.夫妻债务的认定
2.婚前个人债务转化的法定情形
三 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
(一)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的难点
1.以夫妻一方名义借款所生债务
2.分居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
3.除外情形的证明责任分配
(二)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认定难点之对策
1.完善婚姻立法,规定夫妻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和非常法定财产制
2.根据日常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法理,审慎推定夫妻共同债务
3.根据公平正义原则,科学合理地分配例外情形的证明责任
4.以法律形式确立“谁借钱,谁还债”原则
论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对债权人的效力
一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评析
二 学术界关于完善该规则的主要建议
(一)推定共同债务
(二)推定个人债务
(三)对以上观点的评析
三 本文关于该规则的建议
(一)原则上推定为个人债务
(二)几项例外规定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
一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
二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规定的检讨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标准不统一,《解释二》第24条与《婚姻法》第41条和《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意见》第17条的规定容易发生冲突
2.这一规定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法律要求不完全相符
3.这一规定设立的否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事实的法定理由几乎没有实际意义
4.这一规定的价值导向不利于社会对婚姻关系的调整
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认定的法律完善建议
1.设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明确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
2.确立债权人的注意义务
3.债务人配偶抗辩权的程序保障
论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及其在离婚诉讼中的处理
一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与评析
二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标准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
(二)债务形成的时间
(三)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一)为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为配偶另一方分享所负的债务
(三)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因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
(五)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四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五 几种有争议的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
(一)因抚养继子女产生的债务
(二)因赡养公婆、岳父母或扶养兄弟姐妹产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因深造或学习技艺、技能发生的债务
(四)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六 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
(一)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夫妻债务问题存在弊端
(二)宜将夫妻债务问题另案处理
第三部分 夫妻侵权
侵害配偶财产权的认定与处理
一 研究侵害配偶财产权问题的必要性
二 配偶间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2.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3.夫妻一方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对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为
4.一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对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客观损害
三 侵害配偶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认定及处理
(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二)毁损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
四 完善夫妻间财产关系立法的思考
农村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与预防机制
一 农村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
二 农村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1.婚姻质量差是引发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2.婚外情引发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
3.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
4.社会宽容态度和防范控制乏力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5.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尚无配套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
三 农村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
论保护令在家庭暴力法律防治中的作用
一 家庭暴力成因分析
1.背景原因
2.前台原因
3.家庭系统与家庭暴力
二 法律之于家庭暴力
1.法律之不能
2.家庭暴力法律防治机理
三 家庭暴力法律防治制裁救济制度之典型——保护令制度
1.保护令制度内容概述
2.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机理
3.保护令制度特点简析
四 保护令的中国化设想*
1.以“人身保护、行为矫治”为主要内容
2.建立家庭暴力防治的多机构合作机制
3.当前中国的相关实践
杭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立法调研报告*
一 调查概况
二 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三 家庭暴力的概念
四 对家庭暴力的干预
(一)家庭暴力问题的公与私
(二)干预者的选择
(三)干预的相关措施
五 应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辅助
(一)宣传教育
(二)社会救助
1.临时庇护
2.心理辅导
美国法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民事救济之路径
一 美国法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民事救济的成型
(一)美国法上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民事救济的产生
(二)美国法上两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行为之比较
二 美国法上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民事救济的争论
三 美国法对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民事救济的现状
第四部分 亲子关系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关系:从父母本位到子女本位
引言
一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的理论基础
(一)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自然科学基础
(二)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社会科学基础
二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法律思想的演变
(一)自由放任主义
(二)国家干涉主义
(三)尊重原生家庭与双亲权利
(四)尊重儿童的权利与自由
三 “儿童最佳利益”作为当代父母子女关系法的立法原则
1.受抚养权
2.在家庭中生活的权利
3.受教育权
4.与父母和其他亲属的交往权
5.受保护权
6.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7.姓名权
8.财产权利
四 我国父母子女关系法立法原则的发展
五 离婚时保障实现子女最佳利益之探讨
结语
论亲子关系的确定
一 亲子关系的确定应遵循的原则
1.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
2.以科学结论为依据
3.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二 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与否认
(一)亲子身份关系的推定
(二)亲子身份关系的否认
1.否认权人
2.否认权行使的期限
三 亲子身份关系的准正与认领
(一)亲子身份的准正
(二)亲子身份的认领
1.认领人与被认领人
2.认领的种类
3.认领权(包括认领请求权)的消灭
4.认领的效力
结语
从婚生推定到父性推定
一 婚生推定的缘由与实质
(一)婚生推定的缘由
(二)婚生推定的实质
1.“婚生性”推定:区分婚生、非婚生子女的标准
2.父性推定:血缘真实主义下确认父亲身份的法技术
二 婚生推定的反思——以价值冲突与利益衡量为中心
(一)婚生推定与血缘主义*
(二)婚生推定与身份安定、家庭和谐*
(三)婚生推定与子女最佳利益
1.子女的主体地位
2.禁止差别待遇
3.血缘关系
4.生活之维持
5.身份之稳定
6.家庭和谐
7.父母的意愿
三 父性推定的立法新趋势——以德国、美国为例
(一)美国家庭法
(二)德国民法
1.母亲身份
2.父亲身份
3.父亲身份的撤销
四 我国父性推定的初步建构
(一)改婚生推定为父性推定
(二)父性推定的关键:母亲身份的确定
(三)父性推定的基本框架
1.父亲身份的推定
2.父亲身份的撤销
3.父亲身份的登记
关于亲职教育的法律思考
一 亲职教育的需要与必然价值
(一)亲职教育是中国家庭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二)亲职教育有利于从“亲本位”到父母责任的实现
(三)亲职教育有利于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
二 亲职教育的含义、对象
(一)亲职教育的含义
(二)亲职教育的对象
三 亲职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亲职教育角色的缺位与越位
(二)亲职教育方式的简单化
(三)亲职教育内容的狭隘性
四 对亲职教育法律化的一点思考
(一)立法上应当引入亲职教育权
(二)界定亲职教育权的概念与对象
(三)增加规范亲职教育权的一些内容
1.法律上明确亲职教育的角色职责
2.法律上应明确亲职教育的正当方式
3.法律上应当进一步完善父母给付子女教育费的条文
4.法律上应当明确父母接受亲职教育的知识
5.应规范亲职教育的法律责任
在校大学生生活与教育费的来源调查报告*
一 问卷的设计和受试群体
(一)问卷的设计
(二)受试群体
二 问卷的调查和样本统计
(一)采样的地点
(二)样本筛选与统计分析
三 调查报告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消费水平和生活来源调查
1.当代大学生消费水平调查
2.当代大学生消费结构调查
3.当代大学生生活来源调查
(二)当代大学生的独立生活能力状况调查
1.大学生打工获取生活费的状况调查
2.大学生勤工助学获取生活费的状况调查
3.大学生通过奖学金获取生活费的状况调查
4.大学生通过贫困生补助获取生活费的状况调查
5.大学生通过国家助学贷款获取生活费的状况调查
四 调查结论和启示
浅议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请求权
一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的争议
三 完善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理由和立法方案
中美探望权制度比较研究
一 探望权的性质
二 探望权人的范围
三 探望权的行使及限制
四 探望权的实现
五 探望权与支付抚养费的关系
结语
我国司法实践中探望权若干问题探析
一 探望权的性质
二 探望权的主体
三 探望权的司法救济
(一)探望权纠纷诉讼中的判决主文表述规范
(二)探望的中止程序
我国婚姻法应规定父母权利的丧失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父母权利丧失的理论基础
三 比较法上的有关父母权利丧失的规定
四 父母权利丧失的情形
五 父母身份权丧失后子女的抚养
1.无过错父母单方抚养
2.近亲属抚养
3.收养
4.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责任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何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一)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利用财产
1.为稳定增值而作处理
2.直接用于满足未成年人本人合理需要
3.用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公益活动提供便利
(二)将未成年人财产用于投资
1.禁止赠与
2.禁止监护人为自己利益而处置被监护人财产
3.禁止将被监护人财产用于高风险投资
三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责任的规范
(一)明确规范监护人的财产监管责任
(二)父母意见不一致时的处理
(三)监护人擅自处分或违法取得未成年人财产行为的责任
(四)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
四 设立专职未成年人权益监督机构和公益诉讼机制
(一)设立专职未成年人权益监督机构
1.调查监督权
2.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
3.充当未成年人利益代表提起诉讼
(二)设立维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公益诉讼
收养成年人的正当性分析
一 收养理念的立法实践
二 养老模式之梳理
三 收养理念的修正
四 收养成年人的立法要点
第五部分 离婚的法律后果
从两则离婚析产案看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念的变迁
一 个案观察:两则不同时代的离婚析产案
二 文本分析: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念的演进
1.1950年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倾斜理念
2.1980年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均等理念
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理念的新发展:超越均等
三 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之理念与实践的交互影响
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
引子:问题的提出
一 夫妻一方所持股权的分割
二 夫妻双方持有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
三 “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
四 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
结语
论保险财产的离婚分割
一 财产保险中保险金的离婚分割
二 人身保险相关财产的离婚分割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的离婚分割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特定之生命或身体,该特定人即为被保险人
2.《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该方个人财产
3.新《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即使夫妻双方在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中均被指定为受益人,也仍应将其各自所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各方个人财产
5.不将保险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间的人身保险相关财产不能分割
三 投资连结保险中投资收益的离婚分割
论诉前离婚协议之效力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性质及效力*
一 离婚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类型
(一)行政程序离婚及其财产分割协议
(二)诉讼程序离婚及其财产分割协议
二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性质的观点考察
1.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
2.混合型民事合同
3.附条件民事协议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性质的解读
三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可变更性
(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
(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无效与撤销
1.无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2.可撤销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浅析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
三 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四 相关问题
1.关于经过公证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2.关于已部分履行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探寻利益平衡之合理路径
一 提出问题:一案三审引发的思考
二 寻求路径:离婚诉讼中夫妻债务处理之司法运作
(一)离婚案件一并审理及判决处理夫妻债务的司法困境
1.法理上的障碍
2.诉讼程序上的不当
3.现实中的漏洞
(二)夫妻债务处理协议“内外有别”之效力确认
1.夫妻债务协议之双重效力
2.夫妻债务协议之对内效力
3.夫妻债务协议之对外效力
三 制度支撑:财产约定公示制度之司法回应
结语
妇女离婚生育补偿制度探析
一 妇女离婚生育补偿制度概述
(一)生育是现代婚姻家庭的主要功能
(二)妇女在生育中的特殊角色
二 建立妇女生育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一)生育是导致妇女遭受各种不公正待遇的根本原因
(二)建立妇女生育补偿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三)建立生育补偿制度的效用分析
三 妇女离婚生育补偿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妇女生育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1.受补偿妇女完成了婚内生育
2.受补偿妇女完成的婚内生育须为合法生育
3.生育补偿只能在离婚时提出
(二)生育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1.夫妻双方婚内合法生育的子女个数
2.生育劳动的价值量计算
(三)妇女生育补偿制度的立法形式
第六部分 回顾与前瞻
苏区时期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及审判实践
一 苏区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193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1.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
2.确立了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3.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
(二)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1.结婚制度的变化
2.离婚制度的变化
3.私生子女权益保护的变化
(三)苏区婚姻法律与国民党统治时期民法有关规定的主要区别
二 苏区时期的婚姻家庭审判实践及影响
(一)促使妇女在家庭与社会中的地位得到改善,增进了苏区家庭的和睦
(二)促使感情在婚姻家庭中所占分量越来越高
(三)促进了革命根据地建设和苏区革命事业的发展
(四)为新中国婚姻立法和司法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 1950年婚姻法:废旧立新,构建平等和谐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建立和谐的婚姻关系
(二)实行男女平等,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二 1980年婚姻法:拨乱反正,促进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恢复与发展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恢复与贯彻实施
(二)保障婚姻家庭中弱势成员的权益
(三)夫妻财产权益保护的加强
三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制度更新,推进新世纪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构建
(一)补充婚姻家庭人身关系的立法
(二)修改夫妻财产制的立法
(三)完善离婚救济制度
四 未来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展望:构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继续
(一)继续重视发挥婚姻家庭的职能
(二)继续关注家庭中个体利益与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衡平
(三)继续补充、完善调整婚姻家庭新情况新问题的相关立法
彩礼在国家制定法中的沉浮
一 古代国家法中的彩礼及意义
(一)中国历代制定法对彩礼的规定
1.彩礼在“六礼”中的重要地位
2.历代律令对彩礼的规定
3.清末婚姻家庭立法中的彩礼
4.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婚姻家庭法
(二)彩礼在国家法中的意义
二 彩礼被国家法明文逐出
(一)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婚姻立法
(二)新中国婚姻法
三 彩礼习俗对国家法的顽强抵抗
四 司法解释对彩礼的有限承认
五 余论
1.国家法忽视了民众遵从传统习俗的基本心态
2.“变法”时没有把握好良俗与陋习的合理限度
3.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应当法律和习俗并用
试论无效婚姻的有效化
一 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二 分析与思考
(一)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婚姻有效化的规定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无效婚姻有效化的规定
1.法国法
2.德国法
3.中国澳门地区法
4.中国台湾地区法
三 近亲婚姻有效化的合理性分析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一 从婚姻要件角度考察无效婚姻制度
(一)欠缺公益要件的无效婚姻制度
1.从法理角度分析我国无效婚范围是否宽泛
2.从法律规定层面分析重婚法定情形的界定
3.从社会法层面分析近亲婚的外延
(二)形式要件瑕疵的婚姻性质
二 婚姻无效可撤销与民事行为无效可撤销等同或异同的选择性分析
(一)婚姻无效与民事行为无效在效力认定上的选择性分析
(二)可撤销婚与民事可撤销行为在效力认定上的选择性分析
(三)可撤销婚与民事可撤销行为在行为种类认定上的选择性分析
(四)可撤销婚与民事可撤销行为在确认机关上的选择性分析
三 “无效婚”与“可撤销婚”法律边界与范围的重新划分及扩展
论我国对家庭弱势成员权益保障的有效途径*
一 引言
二 家庭保障在我国的优势及其发挥
(一)从生存和生活上讲,我国具有以家庭为单位,为家庭成员提供全面保障的传统
(二)从观念意识方面看,在我国,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互惠被认为是理所应当的
(三)从法律层面看,在规范家庭成员行为时,对于传统制度下家庭成员之间的伦理关系,亲属法不会视而不见,相反,会在尊重家庭伦理性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范,使法律规范和家庭伦理规范紧密结合起来
三 我国家庭保障作用发挥的局限性
中国农村老年妇女养老问题研究*
一 我国农村老年妇女养老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模式单一
(二)自我养老能力差
(三)缺乏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
(四)医疗保障水平低
二 我国农村老年妇女养老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现有养老模式不能充分满足农村老年妇女的养老需求
1.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
2.社区养老保障水平较低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迟缓
(二)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力度不够
(三)农村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尚未消除
1.农村老年妇女的经济依赖性更强
2.农村老年妇女再婚率较低
三 我国农村老年妇女养老问题的解决之道
(一)转变农村传统的性别观念
(二)大力兴办社区养老设施及社区养老服务
(三)加大现有法律的贯彻力度
(四)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家事法研究》(2011年卷)稿约
简 介:这是由来自全国各地人权研究机构的学者和专家共同撰写的有关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二本蓝皮书。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2011年中国人权事业的最新进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善人权保障的具体建议。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年10月
|
简 介:这是由来自全国各地人权研究机构的学者和专家共同撰写的有关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二本蓝皮书。其研究重点主要集中在2011年中国人权事业的最新进展、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以及改善人权保障的具体建议。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