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论丛2019年第1期总第68卷图书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2019 No.1 Vol.68
[内容简介] 《民商法论丛》1994年创刊,是我国创办最早的法学类集刊,亦为CSCI来源刊。本书是第68卷,以当前我国民商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为基础,通过专题研究、法条评释、判解研究、体育法、域外法五个栏目,对人工智能的民法定位、纸币、铸币的法律属性与流通规则、民法的立法解释论、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民间借贷中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识别及裁判路径、美、日、英、澳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立法、欧共体侵权法的目标与范围,等等,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关信息
专题研究
论人工智能的民法定位
一 人工智能时代正在到来
二 人工智能法律地位之辨析
(一)现有学说之梳理
(二)人工智能作为法律主体之证成
三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制度之构建
(一)主体条件
(二)主体类型
(三)法律规则
1.责任承担
2.财产归属
(四)监管机制
1.成立人工智能监管机构
2.确立伦理道德原则
3.建立警示接管机制
4.配套执照许可制度
5.明确信息披露机制
四 结语
相当性标准的诠释学分析
一 导言
二 哲学诠释学及其影响
(一)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
(二)诠释学的新境界
1.交往行为理论
2.客观诠释学
3.文化诠释学
(三)评论
三 对“通常性”的新理解
(一)法学上的传统理解
(二)诠释学解读
四 对判断者定位的再认识
(一)最佳的观察者说
(二)有经验的观察者说
(三)诠释学视角下的评价
五 结语
纸币、铸币的法律属性与流通规则
引言
一 问题的提出
(一)纸币、铸币法律属性之问题
(二)“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之争议
(二)司法实践之逻辑困境
二 纸币、铸币的法律属性及其与货币的本质区别
(一)纸币、铸币是货币的“符号”
(二)“货币符号”的法律属性是一种债权
(三)“货币符号”无价值亦无使用价值
(四)货币符号的物质载体存在特殊的使用价值而无价值
(五)货币与纸币、铸币之法律属性比较
(五)纸币、铸币之双重债权属性及其物质载体所有权的真正归属
1.纸币、铸币之物质载体之所有权归属于其发行者——国家
2.纸币、铸币之双重债权属性
3.纸币、铸币所谓的“对世效力”
4.纸币、铸币持有者所谓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权能
三 如何理解“占有”、“所有”及“占有即所有”
(一)“占有”与“所有”概念探源
(二)“占有”发生“占有返还请求权”而“持有”不发生
(三)占有与所有之关系
1.占有是对物的现实的物理支配行为
2.占有是对物的一切物理支配行为
3.“占有即所有”之“即”之含义
四 纸币、铸币流通规则分析
(一)纸币、铸币可以“持有”而不可“占有”
(二)偷盗、抢夺纸币、铸币侵害主体的何种权利
(三)纸币、铸币流通现象与等额偿付请求权分析
(四)纸币、铸币不可以特定化及封金保管问题分析
(五)银行存款及信托、特户问题分析
1.现行观点
2.信托问题
3.特户问题
(六)雨衣藏钱案例分析
(七)纸币、铸币收益问题分析
1.“资力收益”的真正来源及归属
2.债务人无等额纸币、铸币替代时的“收益”归属
(八)纸币、铸币赠与、继承问题分析
五 结语
民法典背景下宗教财产权的内容与体系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物权
(一)所有权
1.宗教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2.所有权取得方式
3.所有权的内容
(二)用益物权
1.土地使用权
2.文物使用权
三 债权
(一)对境外大宗捐赠债权的行政审批
(二)宗教房产的“经租”租金支付问题
四 无形财产权
五 继承权
六 结语及立法建议
民法的立法解释论
一 引言
二 我国制定首部民法立法解释的背景分析
(一)司法解释的扩张不断侵蚀立法界域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意识被时代唤醒
(三)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新兴姓名权争议应对不力
三 民法立法解释之实践
(一)《姓名权立法解释》之文本分析
(二)从《姓名权立法解释》看民法立法解释之原则
四 民法立法解释制度的反思
(一)民法立法解释制度的功能透视
(二)民法立法解释制度的改善进路
五 结语
我国电子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析
一 电子游戏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一)电子游戏作品的界定:一种前瞻性的定义
(二)电子游戏作品的法律性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综合性数字化智力成果
二 我国电子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现状及问题
(一)由于未被纳入法定的作品类型而产生的规范上的模糊性
(二)拆分后的游戏元素个体难以满足具体法定作品类型的条件
(三)一些独创性的玩法、规则等核心元素难以在著作权体系内寻求救济
三 我国电子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之析
(一)可以提供哪些保护:电子游戏作品的法律属性的实然状态之析
(二)应该提供哪些保护:电子游戏作品的法律属性的应然状态分析
(三)哪些不能提供保护:敢于承认著作权法保护的局限性
四 电子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的实现
(一)具体适用需要的著作权法理论和方法
1.“接触+实质性相似”判断法
2.思想-表达二分法
3.抽象概括比较法
4.思想与表达混合原则
5.场景原则
(二)电子游戏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路径及具体方法分析
1.文字作品
2.美术作品
3.音乐作品
4.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
五 结论
股东会决议效力规范的诠释与完善
一 股东会决议效力规则体系剖析
(一)股东会决议的成立要件
1.决议存在与法律行为成立的关联
2.股东会决议的成立要件:主体意思与正当程序
(二)股东会决议效力瑕疵事由
二 决议瑕疵诉讼的诉讼构造阐明
三 意思形成说下的决议效力规范完善路径
(一)瑕疵体系规范的完善
(二)诉讼构造规范的完善
四 结语
中韩格式条款法制比较研究
一 序言
二 中国格式条款制度概述
(一)相关法律规定
(二)中国《合同法》上格式条款规定的几点问题
1.格式条款的定义问题
2.订入合同的问题
3.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
4.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5.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处理
三 韩国《格式条款规制法》的主要内容
(一)《格式条款规制法》的制定
(二)格式条款的概念
(三)格式条款的订入合同
1.经营者的拟订格式条款义务
2.经营者的明示和交付复印件的义务
3.经营者的说明义务
4.违反明示说明义务的效果
(四)非格式条款优先
(五)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
1.基于诚信原则公正解释
2.统一解释
3.拟定方不利原则
(六)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1.一般控制
2.个别无效事由
3.无效格式条款的效力
(七)格式条款的规制
1.禁止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
2.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审查
3.审查结果
4.标准格式条款的使用
四 结论
中澳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比较
一 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立法
(一)法案目标
1.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
2.澳大利亚《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的目标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
1.中国: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2.澳大利亚:合格排放单位
(三)碳交易产品的发行
(四)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作期间及价格
1.中国
2.澳大利亚
(五)配额清缴与合格排放单位的呈交
1.中国: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2.澳大利亚:合格碳排放单位的呈交
(六)碳排放配额总量与碳污染限额的确定
1.中国:碳排放配额总量的确定
2.澳大利亚:碳污染限额的确定
二 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综合立法
(一)中国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综合立法
(二)澳大利亚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综合立法
1.《2007年国家温室和能源报告法案》(联邦NGER法案)
2.《2010年气候变化法案》(维多利亚州)
3.《2007年气候变化及温室减排法案》(南澳大利亚州)
4.《2008年气候变化(政府行动)法案》(塔斯马尼亚州)
5.《2010年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法案》(澳大利亚首都领地)
6.《1989年联邦臭氧保护和人造温室气体管理法案》
三 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专项立法
(一)中国
(二)澳大利亚专项立法之能源法案
1.电力能源法案
2.可再生能源法案:《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案》(维多利亚州)
3.能源效率机会法案:《2006年联邦能源效率机会法案》
4.州清洁能源法案:《2008年清洁能源法案》(昆士兰州)
5.清洁煤炭技术法案:《2007年清洁煤炭技术特别协议法案》(昆士兰州)
(三)澳大利亚专项立法之其他法案
1.碳权利法案:《1998年碳权立法修正法案》(新南威尔士州)
2.林权注册法案:《1990年林权注册法案》(塔斯马尼亚州)
3.碳信用法案:《2011年碳信用(低碳农业激励措施)法案》
4.温室气体存储法案
5.排放单位注册法案:《2011年联邦澳大利亚国家排放单位注册法案》
四 碳排放权交易配套立法与核心立法的关系
(一)中国:配套立法与2015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系
(二)澳大利亚:配套立法与《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的关系
1.与《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相辅相成(complementary),为其补充
2.与《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相容,可共存(compatible)
3.存在其他方面的联系
4.与《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不相容(not compatible)
五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立法特点
(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立法特点
(二)澳大利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立法特点
1.强调立法的宪法基础
2.追求减排的持续性
3.具有国际性,关注澳大利亚的国际义务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4.依赖于数字技术的运用
5.透明度高
六 结语:展望
法条评释
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研究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不同观点争议的本质
(一)私人自治的民法内涵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民法地位
(三)私人自治与信赖保护的关系
(四)对于表见代理“单一要件说”的检讨
三 “双重要件说”证立的方法论路径
(一)《民法总则》第172条规范意义的探寻
(二)“双重要件说”的方法论证立
(三)信赖保护的实现
四 本人可归责性之类型化
(一)基于“民事代理”的类型化
1.向外授权:本人向相对人发出授权表示、通知或公告(见图3)
2.向内授权:本人向代理人发出授权表示、通知或公告(见图4)
3.既未向代理人也未向相对人授权(见图5)
(二)基于“风险归责”的类型化
五 结论
判解研究
《民法总则》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条款的解释及完善
一 问题的提出
二 《民法总则》第35条的多重解释
1.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文义解释
2.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历史解释
3.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法哲学解释
4.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比较法解释
三 《民法总则》第35条的应用及完善
四 结语
民间借贷中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识别及裁判路径
一 司法审判中的裁判规则
(一)公开式房屋买卖型担保
(二)隐蔽式房屋买卖型担保
(三)房屋买卖合同性质认定的难题
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合同的证明责任和判断标准
三 表象与本质: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一)传统让与担保的窠臼及后让与担保的创设
(二)代物清偿预约解释路径之辨析
(三)具有担保属性的房屋买卖宜认定为精算型让与担保合同
四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裁判路径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
1.民间借贷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债务实现并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2.买卖型担保并非法定物权担保方式,未经清算直接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的,类推适用禁止流押条款
3.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二)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被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适用范围
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与案例1的裁判路径比较
2.买卖型担保应以审理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为原则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排除适用情形——以第72号指导性案例为参照
五 结论
体育法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中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 劳动法
(一)职业体育行业内的集体谈判
(二)不公平劳工实践
(三)劳动仲裁
(四)反垄断法的成文法与非成文法劳动豁免
二 反垄断法
三 劳工赔偿法
美、日、英、澳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立法比较研究
一 残疾人体育权利的域外考察
(一)美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立法
(二)日本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立法
1.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法
2.日本残疾人体育权利保障相关政策
(三)英国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立法
(四)澳大利亚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立法
二 残疾人体育权利保护立法的比较
(一)立法形式多样:成文法与判例法并存
(二)法律保护范围日趋广泛
三 结论
域外法
欧共体侵权法的目标与范围
一 引言
二 欧洲人的权利
三 条约责任
(一)共同体责任
(二)成员国责任
(三)个人责任
四 次级法律责任
(一)条约限制
(二)有效、适当和预防性制裁
(三)制裁功能
(四)类比制裁
(五)通货膨胀与利息
(六)刑事制裁
五 侵权与合同的界限
六 结论
服务合同法修改的挫败
一 引言
二 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提案的概况
(一)《中间论点整理》
(二)《中间试案》
(三)《纲要临时案》
三 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的讨论
(一)第一阶段
1.议事经过的概要
2.论点一:服务提供者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形
3.论点二:“兜底规定”的内涵
(二)第二阶段
1.议事经过的概要
2.论点一:类似雇佣的服务提供合同
3.论点二:服务合同的多样性与默认规则(default rule)制定的困难
4.论点三:“兜底规定”的放弃与“准委托的再构成”
(三)第三阶段
四 修改的挫败与今后的展望
(一)服务合同的多样性
(二)各类服务合同默认规则(default rule)的制定主体
(三)无法回避的消费者和劳动者视角的交叉
(四)今后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