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研究图书
Study on the Parallel Proceedings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itigation
[内容简介] 本书以司法的视角,从界定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概念入手,分析其产生的根源,评述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各国诉讼竞合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实践、法律规定与处置方法,考察国际条约关于诉讼竞合的现行规定和解决途径,综合分析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涉外民商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国家利益的建议。
前言
第一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概述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类型
一 原告、被告相同型(重复诉讼)
二 原告、被告逆转型(对抗诉讼)
第三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法律规制方法的不同学说
一 英国、美国采取的比较衡量说
二 瑞士、德国采取的承认可能性预测说
三 意大利采取的无限制说
第四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认定
一 国际民商事诉讼的认定标准
二 认定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应注意的问题
1.相同当事人(the same parties)
2.相同诉因(the same cause of action)
3.诉讼在不同国家法院提起
4.国际民商事诉讼领域
第五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
一 各国立法的差异而形成的管辖权的不同和各国竞相主张管辖权而产生的积极冲突是形成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法律原因
二 全球经济一体化与各国司法制度独立性之间的矛盾是产生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根本原因*
三 诉讼利益和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由是产生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直接原因
四 国际平行诉讼普遍性限制机制的缺位
五 国际社会尚未建立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是形成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另一重要原因*
第六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竞合的后果
第七节 对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现象的法律思考
一 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
二 损害诉讼地国家的公共利益
三 违背了国际礼让精神
第二章 各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及判例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之一——美国
一 美国法院体系及美国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形式
(一)美国法院体系*
1.联邦法院系统
2.州法院体系
(二)诉讼竞合的形式*
1.联邦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产生的诉讼竞合
2.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产生的诉讼竞合
3.美国联邦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引起的国际诉讼竞合
二 美国国内诉讼竞合及相关规则
(一)联邦法院之间的诉讼竞合
1.强制性反诉(compulsory counterclaim)
2.移送(transfer),即依方便法院(convenient forum)原则移送管辖的规定
3.多法域诉讼(multidistrict litigation)
4.禁诉命令
(二)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的诉讼竞合
三 联邦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诉讼竞合及相关规定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s)
(二)国际礼让(International Comity)
(三)未决诉讼(Lis Abili Pendens)
(四)禁诉命令(Anti-suit Injunction)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之二——英国
一 英国法院体系及其管辖权规定概述*
(一)英国的法院体系(或称英国法院的构成)
(二)关于管辖权制度
二 英格兰法院解决诉讼竞合的规则及判例
(一)诉讼中止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
(三)禁诉命令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之一——日本
一 管辖权的概论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 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规制
(一)日本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准许国际诉讼竞合的存在
(二)对国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 大陆法系其他国家
一 法国法系国家
(一)法国
(二)意大利
(三)荷兰
二 德国法系国家
(一)德国
(二)瑞士
第五节 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不同法律制度
一 不方便法院原则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
1.便利说
2.适合说
3.申请说
4.自由裁量说
5.折中说
(二)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
1.国际礼让说
2.自由裁量权
3.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合理性
1.抑制管辖权的日益扩大
2.防止当事人挑选法院
3.合理配置诉讼资源,减轻法院负担
4.促进国际私法协作
(四)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局限性
1.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
2.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3.歧视外国原告
4.对“不得拒绝司法”原则的挑战
二 国际礼让原则
三 先受诉法院原则
第三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国际法律规制
第一节 布鲁塞尔公约
一 关于同一诉讼
二 关于相关诉讼
三 关于专属管辖
第二节 《卢加诺公约》
第三节 《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布鲁塞尔条例》)
第四节 《民商案件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海牙公约)
一 海牙公约
二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第五节 《统一船舶碰撞中关于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公约》
第六节 《汉堡规则》
第七节 《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第八节 《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
第九节 《管辖权冲突示范法》
第四章 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及司法实践
第一节 我国的国内立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评述
一 《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规定*
第二节 我国缔结的双边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问题的规定
一 国内判决优先原则
二 国内判决优先原则和国内诉讼优先原则
三 国内判决优先原则与国内先诉优先原则
第三节 我国学者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观点
一 大陆学者的观点
二 我国台湾学者的观点
三 香港学者的观点*
第四节 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规制方法的不足之处
一 我国过于强调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
二 我国规制平行诉讼的立法严重缺乏
三 我国缔结的关于诉讼竞合方面的国际条约有限,而且存在不足之处
第五节 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司法实践
一 旅美华侨张雪芬重复起诉离婚案*
二 中国公民忻清菊与美国公民曹信宝离婚案
三 日本公民大仓大雄离婚案*
四 赵碧琰确认产权案*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规制的法律体系设置和实现途径构想
第一节 关于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法律体系设置
一 建立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统一法(形成全球性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公约)
二 意思自治
三 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二节 解决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法律途径
一 先受诉法院原则
二 不方便法院原则
三 一事不两诉原则
四 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方式
(二)协议管辖案件适用的范围
(三)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
五 强化国际司法协调——麦克思韦尔通讯公司(Maxwell Communication Corporation,MCC)重整案给我们的思考*
(一)同时进行的两种主要程序的协调
(二)管辖权、礼让、域外效力和法律选择等问题的协调
第六章 我国区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我国区际诉讼竞合产生的原因
一 内地与港澳台分属不同的法域
二 四地之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各不相同
三 当事人受诉讼利益驱使,自由选择受诉法院
四 四地之间的经济往来日趋紧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频繁的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
第二节 我国四法域涉外民商事管辖制度
一 内地
1.一般地域管辖在确定管辖权时,首先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一般地域管辖的依据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4.协议管辖
5.国际条约
二 香港地区
三 澳门地区
四 台湾地区
1.普通管辖
2.特别管辖
3.协议管辖
第三节 我国区际诉讼竞合的法律规制
一 解决我国区际诉讼竞合问题需要明确的几个原则
(一)坚持各法域平等原则
(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加强司法协商原则
(四)“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 构建我国区际诉讼竞合的解决机制
(一)制定一个关于我国“一国四域”民商法律冲突的法规,合理确定四地之间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
(二)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
(三)尊重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
(四)确立首先受诉法院
(五)设立适应四地关系现状的待决诉讼制度
第七章 我国规制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立法选择
第一节 遵循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以国际民商事诉讼竞合的规制根据作为出发点
一 诉讼经济
二 防止滥诉
三 防止相矛盾的判决出现
四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均衡
第三节 坚持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协调,合理确定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标准
第四节 建立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五节 采用国际礼让原则
第六节 将可能性预测与先受诉法院原则相结合,确立先受诉法院原则和未决诉讼命令制度
第七节 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第八节 规范协议管辖
第九节 强化国际司法协助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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