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发展报告(2020)图书
The Rule-of-Law Development Report of Hebei (2020)
[内容简介] 《河北法治发展报告(2020)》是记录河北省2019年法治建设实践的蓝皮书。本书由总报告、地方立法、法治政府、司法建设、社会治理、京津冀法治协同6个部分组成,系统总结了河北法治建设的进程及创新实践与相关经验,深入剖析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河北省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参考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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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Ⅰ 总报告
B.1 2019年河北法治发展状况与2020年展望
一 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一)建立党领导河北法治建设的组织机构
(二)加强河北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1.坚持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依规治党决策部署
2.提高党内法规制定质量,搞好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3.严格党内法规文件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4.强化法规执行,推动党内法规制度深入实施
二 加强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一)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突出创制性立法
(三)注重立法质量提升
三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行政决策水平稳步提高
1.规范优化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
2.严把合法性审查关,防范违法行政
3.加大备案管理力度,确保依法行政
4.全面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维护法制统一
5.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改革发展
(二)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公信力不断增强
1.深入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
2.严格行政执法监督
3.深入推进“两法衔接”工作
4.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作用
(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成效明显
四 保证公正司法,释放正义红利
(一)深入推进平安河北建设
1.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2.利剑扫黑铁腕除恶
3.纪法紧密衔接惩治腐败
(二)保障河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1.保障办好“三件大事”
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
3.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4.服务涉军维权等工作
5.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三)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1.提档升级诉讼服务
2.持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
3.继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四)促进审判能力和审批体系现代化
五 “四大检察”协调发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一)为河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1.深化区域司法合作
2.保障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3.保障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
4.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筑牢首都政治“护城河”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2.推进扫黑除恶专项工作
3.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4.综合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三)全面加强法律监督
1.做优刑事检察监督
2.做实民事检察监督
3.做强行政检察监督
4.做好公益诉讼工作
六 加强普法宣传,推进社会依法治理
(一)推进大普法格局,深化清单式普法
1.“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2.宪法法律学习宣传持续深化
(二)用好传播阵地,奏响普法强音
1.河北普法在主流媒体发出最强音
2.新媒体普法再创辉煌
(三)延伸普法触角,强化法治文化引领
1.主题普法宣传延伸新触角
2.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加强
(四)明确目标方向,扎实推进基层法治创建
七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一)实行政策引领,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二)夯实服务基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面覆盖
(三)全面整合对接,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有机融合
(四)强化创新服务,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有效提升
(五)注重示范引领,公共法律服务特色亮点纷呈
(六)大力营造声势,公共法律服务影响不断扩大
八 河北省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2020年展望
(一)科学立法
(二)法治政府
(三)司法建设
(四)公共法律服务
Ⅱ 地方立法
B.2 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情况调研报告
一 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现状
(一)设区的市立法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学历水平、日常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设区的市立法活动概述
(三)设区的市立法的准备和启动机制
(四)设区的市立法机构与聘请参与立法的专家以及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
(五)设区的市民众参与立法的途径与机制
二 河北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能力不足
(二)立法项目不精
1.立法项目论证不足
2.部门积极性不高
3.地方特色不突出
(三)立法调研不足
(四)立法技术不高
(五)民众参与立法缺失
三 河北省设区的市科学立法水平和能力之提升
(一)适应工作需要,增强立法能力
1.机构人员配备到位
2.加强业务培训和专业学习
(二)精选立法项目
(三)加强立法创新
1.创新立法内容
2.避免重复性立法
(四)健全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和机制
1.健全地方立法程序制度
2.建立健全立法配套机制
(五)完善民众参与立法机制
1.健全立法信息公开机制
2.完善立法听证制度
3.鼓励和保障民众通过网络参与立法
(六)规范使用法言法语
B.3 关于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立法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一 河北省河湖水资源基本情况
(一)全省河湖数量情况
(二)全省水资源现状
二 河北省河湖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河湖水资源量严重不足
(二)城乡生产发展侵占河湖问题突出
(三)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
(四)河湖污染情况严重
(五)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 关于河湖保护和治理的立法情况
四 《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主要特点和内容
(一)强化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引领
(二)建立河湖保护名录等制度
(三)突出治理和修复
(四)加强对河湖的全面保护
(五)发挥河(湖)长制重要作用
(六)严格监管责任
B.4 河北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法治建设
一 引言
二 河北绿色建筑立法背景
(一)国家高度重视发展绿色建筑
(二)河北绿色建筑发展现状
1.绿色建筑面积大幅提高
2.配套政策文件跟进及时
3.绿色建筑标准体系逐步完善
4.各地市绿色建筑发展迅猛
(三)加强绿色建筑立法十分紧迫且必要
1.国家相关立法长期处于空白状态
2.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绿色建筑发展存在的问题十分迫切
3.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 立法过程、立法特色和激励政策
(一)立法过程
(二)立法特色
1.总则开篇名义,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提出目标任务要求
2.突出规划先行,提高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
3.坚持市场导向,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形成监督闭环
4.坚持创新发展,引领绿色建筑领域先进理念和技术
5.坚持增强法规权威性,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推进法规落地见效
(三)激励政策
1.产业政策方面
2.技术扶持方面
3.研发费用方面
4.社会信誉方面
5.项目容积率方面
6.金融信贷方面
四 对创制性立法工作的借鉴意义
(一)坚持思想引领,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与时俱进服务重大国家发展战略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2.立足河北“三区一基地”功能定位
3.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地方立法
(二)注重立法决策量化论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
1.调查研究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2.法规论证要注重发挥专家外脑作用
3.反映人民意愿要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三)高度重视宣传解读,迅速形成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促进法规落地见效
1.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2.加强法规培训解读,促进依法贯彻执行
3.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法规真正落地
B.5 《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的修改与完善*
一 修改完善之必要性
(一)上位法律修改之要求
(二)经济社会发展之要求
(三)法律体系统一之要求
(四)立法技术更新之要求
二 《条例》之“修”:概念变迁与规范模式修正
(一)“三权分置”之贯彻与相关法律概念内涵的变化
(二)规范模式之修正
1.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制度之修正
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受让方条件之修正
三 《条例》之“增”:抽象性规范与授权内容之细化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的细化规定
(二)农户内家庭成员权益保护的细化规定
(三)社会资本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以及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的细化规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细化规定
(五)农地权利登记的细化规定
四 《条例》之“删”:超越立法权限、与上位法冲突以及不必要之重复
(一)删除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规范
1.删除《条例》第36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
2.删除《条例》第37条、38条、39条的合同效力规范
3.删除《条例》第46条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删除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冲突的《条例》第31条规定
(三)删除与上位法重复的内容
1.删除《条例》第六章
2.删除《条例》第8条
3.删除《条例》第10条
五 余论
B.6 地方立法为生态唐山建设保驾护航
一 引言
二 《规定》之立法背景
三 《规定》之立法进程
四 《规定》之立法创新
(一)立法体例之抉择
(二)立法方式之创新——第三方参与
(三)立法内容之创新
1.政策扶持助力“唐山限值”之实施
2.强化对涉气企业的监测管理
3.细化、强化不同污染源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强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大气环境质量管控措施
5.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提升联合共治水平
6.授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
Ⅲ 法治政府
B.7 河北省“放管服”改革中审管衔接互动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 问题的提出——审批与监管的对立与统一
二 加强监管在“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性
(一)“宽进严管”中监管责任更重大
(二)保障公正的营商环境
(三)确保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 “放管服”改革中审管衔接互动的难点问题
(一)尚未出台审管衔接互动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意见
(二)“审批”和“监管”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明确
(三)审管衔接互动方式偏于传统
(四)审管衔接互动中“互联网+”的利用不充分
(五)政府作为单一监管主体存在弊端
四 审管衔接互动难的成因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
(二)审管衔接互动制度的缺失
(三)自下而上改革的难度大
五 “放管服”改革中审管衔接互动的应对之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拥有大局观念
(二)补齐制度短板,加强顶层设计
(三)充分利用“互联网+”进行审管衔接互动
(四)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和完善基层监管制度设计
(五)借鉴回应性监管的理念和模式
B.8 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现状、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 新常态下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现状
(一)“谁考核、谁监测”的环境监测体制基本建立,新的执法证件申领工作基本完成
(二)树立起了依法治污、铁腕治污的河北品牌
(三)注重高科技执法手段的运用,探索高效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模式
(四)积极探索生态环境的协作执法
(五)生态环境司法执法工作做得较好
二 新常态下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生态环境监测队伍与生态环境执法队伍缺乏有效融合,一些县区存在监测人员不足的情况
(二)一些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存在的问题较大
(三)需进一步探索、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路径
三 新常态下河北省生态环境执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培训,细化培训内容
(二)进一步发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作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三)适当借鉴外省的成功经验
B.9 河北省设区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调研报告
一 河北省设区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各设区市政府发布具体实施意见的情况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栏目在各设区市门户网站政务平台设置情况
(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专题栏目在各设区市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情况
(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在各设区市门户网站公开情况
1.脱贫攻坚领域
2.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
3.教育领域
4.医疗卫生计生领域
5.环境保护领域
6.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7.公共文化体育领域
二 河北省设区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门户网站公开亮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亮点
1.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中在环境保护、扶贫攻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公开的信息较多
2.唐山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清晰,内容专一,查找便利
3.各市在门户网站中普遍采用专题形式集中公开一类信息
(二)问题
1.各市政府门户网站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的栏目设置不同,不利于集中查询信息内容
2.有的网站公开的信息存在显示混乱和查询便利度不够等缺陷
3.有些信息的内容公开得不够全面
4.有的公开信息没有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给予保护
5.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与在其他部门网站公开的关系协调得不够
三 河北省设区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完善的对策与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地位
(二)严格遵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B.10 河北省推进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赋权有关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 赋权成效
(一)运行机制初步建立
(二)重点改革工作进展顺利
(三)大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
(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各项制度
二 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系统融合不够
(二)审批权限衔接不畅
(三)业务素质亟待提升
三 法律适用及实践
(一)自主执法
(二)委托执法
(三)协助执法
四 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支撑
(二)强化乡镇政府监督管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四)积极探索协作模式,形成乡镇和部门监督合力
B.11 河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制度体系的不足与完善路径研究*
一 河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制度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河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专项法规空白亟待填补
(二)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三)社会力量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事业的机制尚未形成
(四)革命文物安全制度尚不健全
(五)革命文物利用缺乏制度规范
(六)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
二 完善河北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制度体系的建议
(一)修订《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1.健全文物保护管理体制
2.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事业的机制
3.完善文物安全制度
4.完善文物利用管理制度
5.完善文物保护法律责任制度
(二)制定《河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
1.《河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应建立的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
(2)合理利用原则
(3)社会参与原则
2.《河北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应制定的主要制度
(1)保护主体制度
(2)资金保障制度
(3)分区管理制度
(4)保护规划制度
(5)监测巡视制度
(6)革命文物利用制度
(7)社会参与制度
(8)革命文物保护补偿制度
(9)法律责任制度
三 健全权威高效的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制度执行机制
Ⅳ 司法建设
B.12 河北省“一乡一庭”制度分析与探索
一 “一乡一庭”制度的起源
(一)现实依据:“一乡一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
(二)客观需要:“一乡一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内在选择
二 “一乡一庭”建设的河北特色和价值
(一)不增加资源投入
(二)明确“一乡一庭”的“六大职能”
(三)创新“一乡一庭”运行模式
(四)打造“互联网+诉非衔接”的人民法庭工作新机制
三 各地“一乡一庭”建设中形成的独特经验
四 乡村治理中面临的司法困境和挑战
(一)思想认识滞后于乡村振兴战略
(二)基础条件跟不上乡村治理需要
(三)联动不足未形成乡村治理合力
(四)固有文化制约着乡村法治生根
(五)助力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能力有待增强
五 以“一乡一庭”为中心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展望
(一)立足于乡村治理确定乡镇法庭的功能定位
(二)加强对“一乡一庭”的宣传和推广
(三)建立“一乡一庭”投入保障机制以夯实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
(四)发挥“一乡一庭”贴近民众优势以提升乡村法治化治理水平
B.13 破产审判的“河北模式”
一 2019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的发展概况
二 破产审判“河北模式”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破产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1.收案数量持续增长
2.案件审理专业化、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
3.协调执行与破产力度不断加强
4.不断完善与破产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5.继续推进破产审判的信息化建设,深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的推广应用
6.持续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
(二)全省破产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1.破产案件启动仍以债权人申请为主,债务人申请占比有所提高
2.债权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多以对抗在先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强制执行行为为目的
3.破产企业所涉行业较广
4.破产案件类型更加复杂,法律关系更加多元
5.破产程序多以清算为主,重整、和解难
6.破产案件地区分配不均
三 破产审判“河北模式”的主要工作成果
(一)以专业化为引领,提升全省法院破产审判能力
1.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大人员培训力度
2.加强破产业务交流互动,主办第二届京津冀破产审判研讨会
(二)发布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性意见,统一规范全省破产审判工作
(三)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提高履职能力
1.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实现规范化管理
2.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能力
3.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加快破产案件审理速度
4.引入竞争选任管理人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质量
5.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
6.用联合竞争管理人的方式,带动管理人队伍快速成长
(四)落实配套保障机制,为破产审判创造良好有利的外部环境
(五)完善府院联动机制,应对破产审判难题
(六)2019年破产典型案件
1.依法快速妥善审结庞大集团破产重整案
2.指导唐山法院受理“路桥系企业”系列破产重整案
3.稳妥处置华信房地产公司“执转破”案
四 破产审判“河北模式”的未来展望
(一)切实加大破产保护宣传,全面提升社会认知
(二)持续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能力
(三)深入推进管理人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管理人执业水平
(四)充分发挥重整优势,全面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五)落实案件繁简分流,全面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助力破产审判发展
(七)进一步完善配套保障机制建设,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价值
B.14 河北省民事检察监督情况的研究报告
一 全省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总体情况
二 当前河北省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理念树立得不牢
(二)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有待提高
(三)民事检察建议运用不充分
三 原因剖析
(一)各地对民事检察工作重视度不够
(二)办案力量、人员素质与工作需求不匹配
(三)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
(四)业务培训以及对下指导不够
四 对策建议
(一)更新监督理念,推动创新发展
(二)完善机构设置,充实办案力量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督质效
(四)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基础
五 工作思路和重点
(一)优化生效裁判监督,着力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着力破解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不足难题
(三)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着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加强支持起诉工作力度,着力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五)加强民事诉讼虚假监督,着力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常态化
B.15 河北省检察机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研究报告
一 河北省检察机关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持续加强组织领导,思想认识有新提高
(二)细化措施完善机制,量刑建议更加精准
(三)完善程序运行机制,诉讼效率明显提升
(四)发挥审前过滤作用,人权保障得到加强
(五)加强宣传教育转化,社会效果充分显现
二 当前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提出量刑建议比例提高,但量刑建议采纳率尚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二)实体从宽得到落实,但程序从简在河北省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三)内生动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 贯彻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制度适用质效
(二)强化业务指导,夯实制度适用基础
(三)加强协调配合,凝聚制度适用合力
(四)积极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不断提高诉讼效率
(五)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激发检察内生动力
B.16 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 主要工作举措和特点
(一)认真贯彻中央、高检院和省委决策部署,自觉融入、服务和保障大局
(二)以专项活动为抓手,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立足办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
(四)稳妥积极推进“等”外领域案件探索
(五)协同推进配套机制建设,努力构建公益保护共同体
(六)多措并举,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技术保障水平
(七)加强跨区域协作,积极探索跨区域公益保护路径方法
(八)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九)坚持党的领导,主动争取重视支持
二 当前河北省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一)工作发展不平衡
(二)办案结构不合理
(三)工作质效还不够高
(四)队伍的能力素质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要求还不匹配
(五)调查核实权缺乏法律保障
(六)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问题突出
三 进一步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思考
B.17 河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法治化路径研究
一 河北省法院系统司法救助现状及成功经验
(一)规范定位、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二)规范管理,实现司法救助的法治化
(三)多措并举,全面提升申报质效
(四)联动补位,确保“执行不能”案件得到救助
(五)推进司法救助案件信息化建设
(六)加强业务培训,创新工作思路,落实各项责任
二 河北省法院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救助资金难以得到保障
(二)司法救助程序和标准尚未规范
(三)案件执行与司法救助之间的关系未能理顺
(四)司法救助功利化色彩未根本去除
(五)与其他救助部门尚未形成有效衔接
三 完善河北省国家司法救助法治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价值先行,去除功利化倾向
(二)财政保障,确保司法救助资金到位
(三)高效规范,提升司法救助的法治化水平
(四)公平救助,完善法院内部工作机制
(五)协调配合,促进形成多元救助体系
(六)跟踪回访,巩固救助效果
Ⅴ 社会治理
B.18 2019年河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报告
一 河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情况
(一)出台政策,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夯实基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面覆盖
(三)整合对接,全面融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四)制定标准,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规范运行
(五)创新方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六)丰富载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宣传推广
(七)因地制宜,建设河北公共法律服务特色
二 河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短板
(一)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不平衡
(二)公共法律服务协同机制不完善
(三)公共法律服务功能作用发挥不充分
(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力资源不足
(五)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不足
(六)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不够
三 河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20年展望
(一)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社会参与
(二)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中的需求导向
(三)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
(四)抓好顶层设计,打造具有河北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五)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经费保障
(六)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具体制度落实
(七)扩大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影响力
(八)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全业务,全时空”规划
(九)重点加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
B.19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研究
一 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性
(一)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是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二)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三)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内在要求
二 河北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具体实践
(一)坚持党政统领,推动乡村治理走向系统化
(二)坚持法治保障,引领乡村治理走向法治化
(三)坚持民主协商,推动乡村治理走向民主化
(四)坚持公众参与,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大众化
(五)坚持社会协同,推动乡村治理走向社会化
(六)坚持科技支撑,推动乡村治理走向智慧化
三 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存在的不足
(一)治理理念有待进一步转变
(二)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治理手段有待进一步改进
(四)治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四 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完善之路
(一)坚持党委领导,推动构建乡村治理体系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坚持科技引领,推动司法服务模式拓展创新
(四)坚持创新发展,构建人民法院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体系
B.20 河北省第三方依法化解医患纠纷的调研报告
一 第三方化解医患纠纷法律制度的历史回溯
(一)第三方化解医患纠纷法律制度的初步建构阶段(2002~2012)
(二)第三方化解医患纠纷法律制度的全面深化阶段(2012年至今)
二 河北省推动第三方依法化解医患纠纷的主要举措
(一)加强第三方依法化解医患纠纷的队伍建设
(二)制定第三方依法化解医患纠纷的调解规程
(三)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与衔接机制
(四)健全第三方依法化解医患纠纷的保障机制
(五)完善医患纠纷排查与应急处置机制
三 河北省探索第三方依法化解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邯郸市的典型做法
(二)秦皇岛市的典型做法
(三)唐山市的典型做法
四 医患纠纷的复杂成因分析
(一)人民群众就医的高期望值与医学技术及医保的局限性之间的矛盾仍然突出
(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与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
(三)医患双方在医疗服务当中存在沟通不充分的问题
(四)部分新闻媒体在舆论上误导了公众对医患纠纷的认知
五 河北省进一步深化第三方依法化解医患纠纷的实践路径
(一)健全河北省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的法规和制度
(二)探索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的新机制和新方式
(三)加强第三方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基金的衔接和配合
(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B.21 以效果为导向的法治评估
一 石家庄市“七五”普法效果评估的基本思路
(一)评估的目的选择
(二)评估的路径选择
(三)石家庄市普法效果评估遵循的原则
1.客观性
2.中立性
3.公开性
二 石家庄市普法效果评估特点与优势
(一)改变以往以工作考核为目的的绩效评估模式,坚持普法效果导向
(二)改变社会大众只是评价客体的僵化认识,将社会大众作为普法工作评价主体纳入评估体系
(三)避免形式主义、面面俱到,评估具体指标实现简洁精准高质量
(四)拓宽信息收集渠道,数据来源客观多角度
(五)多角度核查,评估方法丰富多样
(六)坚持目标导向,评估结果具有实用性
三 石家庄市普法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基本内容
(一)普法架构
(二)普法方式创新
(三)普法实效
(四)普法获得感
(五)加分减分项
四 普法效果评估结果分析
(一)总得分情况
(二)石家庄市普法效果评估中发现的亮点
1.普法制度较为完善
2.法律“九进”工作扎实推进
3.普法阵地建设卓有成效
4.普法方式日益丰富,“互联网+”普法效果显著
5.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日益完善,运行顺畅
6.群众对普法工作认同度较高
(三)石家庄市普法效果评估发现的短板与不足
1.普法活动尚需深入,普法方式需要创新,普法内容应进一步精准,普法效果需要巩固提高
2.以案释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有待进一步落实
3.普法网格化需要抓落实
4.民调经费、人均法律援助经费较低,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的作用发挥
5.基层组织资源不足,影响普法效果
五 经验与展望
(一)本次效果评估的经验
1.评估任务清晰、目标明确
2.指标设计比较合理,不追求面面俱到,而是找到能够反映普法效果的“金指标”
3.程序规范有序、标准公开透明
4.评估过程独立客观
(二)改进与展望
B.22 探索新时期社会稳定“曲径”
一 鹿泉区原有人民调解基本情况
二 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
(一)鹿泉区某学校校园伤害赔偿案
(二)康某与刘某欠薪案
三 “鹿泉经验”的形成背景
(一)司法为民服务成为时代强音
(二)现实困境倒逼制度探索
四 筹建鹿泉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
(一)直面现实问题
(二)成立“大调解中心”破题
1.区诉调对接协调中心
2.区疑难纠纷协调中心
3.行业专业纠纷协调中心
4.区行政调解中心
五 “鹿泉经验”的逐步形成
六 总结
(一)如何看待“鹿泉经验”
(二)如何完善“鹿泉经验”
1.以党建为统领
2.以制度为抓手
3.以政策为驱使
Ⅵ 京津冀法治协同
B.23 京津冀司法合作的现状、困境与制度转型
一 京津冀司法合作的现状考察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的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机制
(二)京津冀三地各级法院之间的工作联动机制
(三)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京津冀司法论坛为代表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机制
二 京津冀司法合作的现实困境
(一)京津冀司法合作的组织比较松散
(二)京津冀司法合作缺乏刚性的制度规范
(三)京津冀司法合作的深度广度力度有待进一步增强
(四)京津冀司法合作的具体事项有待进一步论证
三 京津冀司法合作的制度转型
(一)建立强有力的京津冀司法合作组织保障机制
(二)建立京津冀司法合作的规则协调机制
(三)建立京津冀司法合作的法律转化机制
(四)建立京津冀司法合作的考核监督机制
四 结语
B.24 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进展调研及推进思路
一 京津冀三地法院司法协作进展及成效
(一)加强顶层设计,为司法协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司法协作顺利实施
(三)跨域立案全覆盖,打造可复制的京津冀样本
(四)审判协作有序推进,促进司法标准统一
(五)执行联动不断向纵深发展,合力破解执行难题
(六)建立审判人才培训交流机制,全面提升法院工作质量和水平
二 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司法协作“表层化”
(二)缺乏配套的保障机制,合作协议无法真正落实
(三)审判执行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
(四)跨域立案法律保障不足,跨域立案于法无据
(五)跨域执行联动机制不完善,异地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
(六)人才缺乏问题突出,“虹吸效应”对河北影响巨大
(七)司法信息存在数据鸿沟,信息资源难以实现共享
三 京津冀司法协作的推进思路
(一)应进一步凝聚共识,提高司法协作的政治站位
(二)进一步拓宽司法协作范围,形成多元主体共治的局面
(三)加强司法裁量标准化建设,提高司法协作整体水平
(四)不断深化跨域立案服务,开创跨地域、跨层级诉讼服务新局面
(五)完善审判协作机制,促进区域司法尺度统一
(六)深化执行联动协作,打破区域司法壁垒
(七)加大人才交流培训力度,提升法官审判水平
B.25 加强京津冀司法协同人才保障的调研报告
一 京津冀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客观动因
(一)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需要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需要
(三)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
(四)顺应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
二 京津冀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现状考察
(一)稳定法院人才队伍的紧迫性
(二)京津冀各级法院多措并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京津冀法院跨区域人才培训和交流
三 京津冀法院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
(一)人才素质的区域性差异较大成为制约京津冀司法协同运行的现实障碍
(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有待配套推进
(三)京津冀三地人才培训和交流挂职有待进一步扩大规模且常态化
四 京津冀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机制优化
(一)逐步建立京津冀一体化的人才选拔和流动机制
(二)建立健全京津冀法院各类人才的职业发展机制
(三)探索建立京津冀渐进式的法官养成机制
(四)深化多元化的京津冀各类人才培训机制
五 结语
Abstract
主编简介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
孔祥俊:《法律解释与适用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乔晓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
张显伟等:《地方立法科学化实践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17。
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问题》,法律出版社,2009。
何宝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9。
《解开医患之“结”的邯郸探索》,《河北日报》2017年2月9日。
《让医患关系更加和谐——邯郸市创新医患纠纷协调化解机制工作侧记》,《河北法制报》2019年11月7日。
《秦皇岛市医调委7年调解医疗纠纷700余件调解成功率97%以上》,河北新闻网,http://hebei.hebnews.cn/2019-03/29/content_7375615.htm,2019年3月29日。
《破解医患纠纷的“好药方”——市医调委打造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唐山模式”综述》,河北省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hebei.gov.cn/hebei/11937442/10756595/10756626/14187027/index.html,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