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刑事诉讼法分论(修订版)图书
The Proceedings of Macau Criminal Procedural Law(Revised Edition)
[内容简介] 本书根据2014年1月1日 生效的第9/2013号法律修改的澳门《刑事诉讼法典》,对澳门地区刑事诉讼制度作出全面的论述,涉及大量的事务操作和理论知识。不仅力求还原澳门刑事诉讼的操作过程,紧密地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同时,加插相关理论,内容并不局限于诉讼法,还涉及刑法、行政法甚至澳门政治体制的基本理论知识。并阐述了澳门刑事诉讼法在承袭大陆法系的葡萄牙刑事诉讼法上,结合澳门实际情况创设的若干特色制度。
相关信息
序言
前言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丛书》编委会
后记
总序
第一章 犯罪消息
第一节 犯罪消息
第二节 强制检举(检举义务)与任意检举
一 强制检举(检举义务)
二 任意检举
第三节 不检举的后果及备案制度是否存在
一 不检举的后果
二 告诉权
第四节 现行犯及非现行犯之拘留
一 现行犯之拘留
二 非现行犯之拘留
三 拘留命令状
四 执行拘留之人
(一)现行犯之拘留
(二)非现行犯之拘留
五 拘留之续后行为
(一)告知义务
(二)通知行为
(三)被拘留人的释放
(四)拘留之最长时间
(五)因违法拘留之人身保护令
1.前提
2.程序
3.违反之处罚
第五节 接收检举的机关
第六节 决定检举成立的机关
第二章 检察院
第一节 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
一 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 领导刑事侦查,确保刑事诉讼
三 监督法律实施
四 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节 作为诉讼主体及领导刑事侦查的检察院
第三节 检察院的组织架构
一 检察院的运作模式
二 检察长办公室的运作模式
三 检察院办事处的组成
第四节 检察院司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
一 检察院独立
二 检察院司法官
(一)检察院司法官的专职性、非政治性及回避
(二)检察院司法官的任用及等级
1.任用的一般要件
2.任用的特别要件
3.检察长的特别要求及任用
4.检察院司法官及其保障
5.检察官的责任
6.检察官委员会
三 司法辅助人员
(一)职能
(二)入职条件
(三)晋升条件
(四)工作评核、查核及纪律
第五节 检察官行为之无效制度
第三章 侦查及侦查机构
第一节 具侦查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及不具侦查权限的刑事警察机关
第二节 刑事警察当局与当局权力
一 刑事警察当局
二 当局权力
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一)廉政公署的组织
(二)主动及独立的侦查权
(三)刑事警察
(四)监管
(五)违令罪
第四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
第五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一 行动管理厅
二 口岸监察厅
三 知识产权厅
四 海上监察厅
第六节 司法警察局
一 组织架构
(一)刑事调查厅
(二)博彩及经济罪案调查厅
(三)情报及支援厅
(四)刑事技术厅
(五)资讯及电讯协调厅
(六)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澳门支局
二 人员制度
(一)特别义务
(二)使用枪械
(三)进入及自由通行权
(四)监狱制度
三 刑事警察当局
第七节 治安警察局
一 组织架构
(一)指挥部
(二)情报厅
(三)出入境事务厅
(四)交通厅
(五)澳门警务厅
(六)海岛警务厅
(七)特警队
二 人员制度
(一)一般义务
(二)使用枪械
(三)进入及自由通行权
(四)司法援助
三 刑事警察当局
第四章 刑事警察机关的惯常运作模式
第一节 接收犯罪消息后刑事警察机关的初步行为
第二节 警方的紧急介入措施、保全措施及刑事鉴定技术
第三节 刑事警察机关领导层作出案件分类批示的依据
第四节 刑事卷宗的处理程序
第五节 证据及其处理方式
第六节 身份资料识别制度
第七节 律师之介入
第五章 嫌犯
第一节 嫌犯
一 强制性成为嫌犯
二 自愿成为嫌犯
三 成为嫌犯的形式要件
第二节 嫌犯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第三节 嫌犯的权利及义务
一 权利
(一)在场权
(二)听证权
(三)沉默权
(四)获辩护人陪同的权利
(五)介入诉讼程序的权利
(六)告知权
二 义务
第六章 辩护人、律师及辅助人
第一节 辩护人
一 辩护人的作用
二 辩护人之指定
(一)强制性辩护人
(二)任意性辩护人
三 辩护人之委任
四 辩护人之权利
第二节 澳门律师公会
第三节 律师业高等委员会
第四节 律师资格之获得
第五节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第六节 辅助人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一 澳门刑事诉讼中辅助人的概念
二 辅助人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实现公义中的作用
第七节 民事当事人之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一 刑事诉讼中民事损害赔偿的概念
二 民事当事人及代理
三 独立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第八节 律师行为之无效制度
第七章 澳门证据制度
第一节 关于证据方面的原则
一 关于证据的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二)存疑无罪原则
(三)自由心证原则
(四)调查原则(实质真相原则)
二 证据在形式方面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
(二)言词原则
(三)直接原则
(四)集中原则
第二节 证据
一 证据之任务
(一)搜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行为人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保障犯罪行为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三)教育、倡导预防犯罪
二 证据之合法性
(一)绝对禁止
(二)相对禁止
(三)违反法律
第三节 证据方法
一 人证
(一)人证的概念和意义
(二)证人
(三)询问证人的特别情况
1.针对有权推辞作证证人的询问
2.针对有权拒绝作证证人的询问
3.针对未满16岁证人的询问
4.针对不懂澳门正式语文证人的询问
5.针对聋人、哑人或聋哑人的询问
6.针对在作证方面享有豁免权及特权的证人的询问
(四)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1.证人的权利
2.证人的义务
(五)询问证人的规则
(六)询问证人的程序
二 嫌犯、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声明
(一)嫌犯声明
1.嫌犯声明的一般规则
2.对被拘留的嫌犯进行首次司法讯问
3.对被拘留的嫌犯进行首次非司法讯问
4.其他讯问
(二)辅助人及民事当事人之声明
三 透过对质之证据
四 透过辨认之证据
(一)人之辨认
(二)物之辨认
五 事实重演
六 鉴定证据
七 书证
(一)书证的规则
(二)文件的种类
第四节 获得证据方法之概念
一 检查
二 搜查及搜索
(一)搜查及搜索的前提
(二)搜查及搜索的程序
1.直接由刑事警察机关进行的搜查及搜索
2.一般情况
3.住所搜索
4.针对律师事务所或医生诊所的搜索
三 扣押
(一)函件扣押
(二)律师事务所或医生诊所内进行的扣押
(三)银行场所内进行的扣押
四 电话监听
(一)理论基础
1.比例原则及重罪原则
2.保护隐私权及秘密自由通讯权原则
3.书面原则
(二)澳门有关电话监听及其正当化程序的法律*
1.电话监听制度的适用范围
2.电话监听制度的适用条件
3.电话监听的审批和运作程序
4.违反电话监听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及审批和运作程序的法律后果
五 卧底、放蛇及监视
(一)卧底
(二)放蛇
(三)监视方法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现时的立法情况
1.现时生效的法律
2.程序规定
第五节 证据之无效制度
一 一级无效
二 二级无效
三 不符合程序要件的有效性
四 违反法律
第八章 简易诉讼程序、简捷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及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成立要件
一 实施的犯罪不能被判超逾3年徒刑即使并科罚金,又或仅可科罚金的犯罪
二 在现行犯情况下被拘留
三 拘留需要由司法当局或警察实体作出
四 最迟48小时内要送到法院展开听证
五 犯罪行为人作出犯罪事实时,必须满18岁
第二节 实况笔录
第三节 现行犯的处理程序
第四节 证人的处理程序
第五节 证据的处理程序及刑事鉴定
第六节 未能即时进行听证的简易诉讼程序及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
第七节 辩护人之介入
一 辩护人的介入取决于嫌犯的意志阶段
二 辩护人强制介入的阶段
第八节 检察院之处理程序
第九节 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时法院的简介
第十节 法院之处理程序
一 审理前准备阶段
二 听证阶段
第十一节 卷宗的归档或诉讼程序的中止,上诉
一 卷宗的归档或诉讼程序的中止
二 上诉
第十二节 澳门监狱及澳门刑事记录制度
第十三节 执行
第十四节 简捷诉讼程序
一 前提要件
二 诉讼程序的控诉、归档及中止
三 法院的处理程序
四 上诉
第十五节 最简易诉讼程序
一 概念
二 程序
(一)参与诉讼的主体
(二)声请
(三)检察院的声请书通知
(四)声请的驳回
(五)决定
第十六节 轻微违反程序
一 轻微违反的概念
二 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三 轻微违反之证据方法
四 管辖权
第九章 普通诉讼程序
第一节 一般原则
一 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
(一)职权原则
(二)合法性原则
(三)审检分立原则
1.侦查阶段之内容
2.审检分立原则所衍生之原则
3.诉讼标的(客体)恒定原则之例外
4.审检分立原则下诉讼标的(客体)之特性
二 刑事诉讼进行原则
(一)调查原则
(二)辩论原则*
(三)充足原则
(四)密集原则
第二节 诉讼行为
(一)依法作侦查行为
(二)维护嫌犯的权利
(三)命令状及通知
(四)现行犯及非现行犯的处理
(五)书面原则
(六)行为时间*
1.作出行为之时间
2.诉讼行为期间之计算
3.期间及逾期
4.缮立书录及命令状之期间
5.放弃期间之利益及在期间以外作出行为
(七)行为之告知及为作出行为而作之传召*
1.诉讼行为之告知
2.为作出诉讼行为而作之传召
(八)通知之一般规则
(九)通知作出的对象:
(十)特殊情况
(十一)作出通知或执行命令状之困难
(十二)无合理解释之不到场
(十三)因不可归责于不到场
第三节 律师之介入
一 辩护人的介入取决于嫌犯的意志阶段
二 辩护人强制介入的阶段
第四节 证据的处理程序及刑事鉴定
第五节 强制措施
一 实施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适当原则及适度原则
(三)依职权原则
(四)刑罚的确定
二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实施前提
(一)身份资料及居所之书录
(二)担保
(三)定期报到之义务
(四)禁止离境及接触
(五)执行职务、从事职业或行使权利之中止
(六)羁押
三 追诉时效
四 程序
五 羁押的暂缓执行、定期复查及存续期限
(一)羁押暂缓执行
(二)羁押前提复查
(三)羁押存续期限
六 废止、变更及消灭
(一)废止
(二)变更
(三)消灭
七 嫌犯违反的后果
(一)身份资料及居所之书录
(二)担保
(三)定期报到之义务
(四)禁止离境及接触
(五)执行职务、从事职业或行使权利之中止
八 不利效果
九 效益
十 司法监督与保障
十一 人身保护令
第六节 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
一 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的法律性质
二 作出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的程序
第七节 检察院之处理程序
一 侦查期限
二 侦查之专属权限
三 授权作出补充侦查
四 侦查结束
(一)永久归档
(二)暂时归档
(三)免除刑罚的归档
(四)诉讼程序暂时中止
五 上一级检察官对下一级检察官的归档批示作审阅
六 向上一级检察官声明异议
第八节 控诉书
一 检察院作出的控诉书
二 辅助人提出之控诉
第十章 预审制度
第一节 预审的组织及运作
一 刑事起诉法庭的组织
二 刑事起诉法庭的管辖权
第二节 预审程序
一 声请预审的手续
(一)针对控诉而声请预审
(二)针对归档而声请预审
(三)声请的手续及驳回
二 预审的诉讼行为
(一)法官之行为及可授权之行为
(二)证据方法及获得证据方法
三 预审辩论行为
(一)预备行为
(二)预审辩论
1.预审辩论之纪律、领导及安排
2.预审辩论之手续
第三节 预审期间的事实变更*
第四节 预审的终结
第五节 司法保密的结束
第十一章 普通诉讼程序——从法院视角
第一节 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
第二节 法院的组织
第三节 法院的运作
一 初级法院
二 中级法院
三 终审法院
四 法院办事处
(一)法院办事处的职责
(二)法院办事处的簿册
(三)法院办事处的档案处理
五 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
第四节 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
一 法官
(一)法院及法官独立及不可移调原则
1.法院及法官独立原则
2.法官不可移调原则
(二)法官的等级及任用
1.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
2.法官任用的一般要件
3.法官任用的特别要件
4.终审法院法官的特别要求
5.法官及其保障
6.法官的责任
二 司法辅助人员
第五节 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行为之无效制度
一 无效
(一)不可补正的无效
(二)取决于争辩的无效
1.取决于争辩的无效之情况
2.提出取决于争辩的无效的时间
3.无效的补正
二 不当情事
第六节 管辖权
一 终审法院
二 中级法院
三 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
四 初级法院刑事法庭
(一)独任庭
(二)合议庭
(三)牵连管辖
第七节 无管辖权及管辖权之冲突
一 无管辖权
二 管辖权之冲突
第八节 回避制度
一 回避
(一)回避的前提
(二)回避的效果、程序及上诉制度
二 拒却及自行回避*
(一)拒却的前提
(二)自行回避的前提
(三)拒却及自行回避的效果
(四)拒却及自行回避的程序
三 回避、拒却及自行回避制度之延伸
第九节 刑事附带民事制度
一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一)正当性
(二)告知义务
(三)法院代理
(四)民事当事人在诉讼上的权力
(五)程序
(六)判决、损害赔偿的定出及执行
二 依职权裁定给予弥补
三 独立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一)前提
(二)后果
(三)告知义务
(四)程序
第十节 法院之调查制度
第十一节 司法保密的结束
一 司法保密的内容
二 公开导致的权利
(一)公众旁听诉讼行为
(二)社会传播媒介
(三)资讯权
第十二节 证人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节 听证会
一 听证会的准备阶段
(一)清理阶段
(二)指定听证日期
(三)证人名单
二 听证会的秩序
(一)听证之纪律及工作之领导
(二)听证时在场之人的义务
(三)嫌犯的状况及特别义务
(四)律师及辩护人的义务
三 听证会的展开阶段
(一)缺席听证会的处理方法
1.检察院、辩护人缺席
2.辅助人之代理人、民事当事人之代理人缺席
3.辅助人、民事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缺席
4.嫌犯缺席
(二)先前问题及附随问题
四 听证会的调查阶段
(一)嫌犯之声明
(二)对嫌犯在事实方面之发问
(三)辅助人之声明及民事当事人之声明
(四)询问证人
1.询问证人的规则
2.询问证人的程序
(五)鉴定人之声明
(六)地方之检查
(七)宣读笔录及声明
1.宣读辅助人、民事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笔录及声明
2.宣读嫌犯声明
(八)事实变更
五 听证会的最后陈述阶段
第十四节 听证文件的处理
第十五节 嫌犯缺席审判
第十六节 事实变更之概念
一 实质变更之事实
二 非实质变更之事实
三 区分实质变更之事实与非实质变更之事实的标准
第十七节 决定及宣判
一 评议会
(一)罪过之问题
(二)补充证据调查及确定制裁
(三)社会报告书
二 判决书
(一)判决书的要件
1.案件叙述部分
2.理由说明部分
3.主文部分
(二)有罪判决
(三)无罪判决
(四)民事损害赔偿请求之裁判
(五)判决的宣读
(六)公布
(七)判决无效
(八)判决更正
第十二章 上诉
第一节 上诉的分类
一 非常上诉及平常上诉
二 独立上诉及从属上诉
第二节 平常上诉
一 上诉的一般规则
(一)上诉的对象及解决方式
1.实质瑕疵
2.形式的瑕疵
3.实质的缺陷
(二)不得提起上诉的裁判
(三)正当性
(四)上诉的依据
(五)上诉的范围
(六)上诉的期间
(七)上呈方式及上诉效力
1.连同卷宗上呈与立即上呈
2.移审效力与中止效力
(八)对不受理上诉或留置上诉的异议
(九)不利益变更之禁止
二 程序
(一)上诉的声请
(二)上诉的理由阐述
1.叙述部分
2.结论部分
3.再次调查证据
(三)答复
(四)受理上诉、订定上诉效力及上诉上呈制度
(五)检察院之检阅
(六)裁判书制作人的初步审查
(七)评议会
(八)听证
(九)再次调查证据
三 决定及宣判
第三节 非常上诉
一 司法见解之定出
(一)为定出统一司法见解的上诉
1.上诉的要件
2.正当性
3.管辖权
4.提起上诉的期间及上诉效力
5.程序
6.裁判的效力
(二)对违反具强制性的已定出的统一司法见解而宣示之裁判的上诉
1.上诉的要件
2.正当性
3.管辖权
4.提起上诉的期间及上诉效力
5.程序
6.裁判的效力
(三)为法律一致性的利益而提起的上诉
1.可提起上诉的情况
2.正当性
3.管辖权
4.提起上诉的期间及上诉效力
5.程序
6.裁判的效力
二 再审上诉
(一)再审之依据及可受理性
(二)请求再审的正当性
(三)管辖权
(四)预备阶段的程序
1.提出再审请求
2.程序
3.证据调查
4.报告及卷宗之移送
5.检阅及评议会
6.再审的否决及许可。
(五)再审阶段的程序
1.证据方法及紧急行为
2.重新审判
3.决定
(六)司法行为之优先
(七)对批示之再审
(八)再请求再审的正当性
第十三章 执行
第一节 徒刑之执行
一 剥夺自由刑之执行
二 徒刑的替代
(一)罚金代替徒刑
(二)缓刑之执行
1.前提
2.制度
3.程序
三 假释
(一)前提
(二)期间
(三)制度
(四)程序
四 刑罚延长
(一)前提
1.形式前提
2.实质前提
(二)制度
(三)程序
第二节 澳门监狱
一 澳门监狱的组织、职责、权限
二 监狱的设施
三 监狱的人员
(一)狱警队伍人员概念
(二)狱警队伍人员的权利
1.使用制服权
2.武器的使用及携带权
3.奖励
4.增补性报酬及补助
5.其他权利
(三)狱警队伍人员的义务
四 囚犯的权利和义务
(一)囚犯的权利
1.接触及通知权
2.隔离权
3.住宿权
4.物件持有权
5.获得劳动及空余时间之活动空间权
6.衣着权
7.获得床上用品权
8.个人卫生权
9.膳食权
10.从食堂获取物品权
11.接受探访权
12.通讯权
13.宗教援助
14.医疗卫生援助
15.劳动权
16.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
17.获得零用钱的权利
18.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
19.参与文化、娱乐及体育活动权
(二)囚犯的义务
第三节 身份证明局刑事记录制度
一 刑事记录的法律依据
(一)刑事记录记载的内容
(二)通知身份证明局刑事记录处填写的要件
(三)刑事记录的存续期
1.因法定原因而消灭
2.因时间流逝而消灭
(四)未成年人之特别记录
(五)刑事记录资讯法律效力之终止及文件之销毁
(六)不对外显示刑事记录制度
(七)司法恢复权利
二 声请刑事记录的主体、程序
(一)声请刑事记录的主体
1.有权查阅的主体
2.有权声请刑事记录证明书的主体
(二)声请刑事记录的程序
1.直接查阅
2.刑事记录证明书
3.经认证之复制件
第四节 法务局社会重返厅
一 法务局社会重返厅的组织、职责、权限
二 释囚的管理制度
第五节 刑事诉讼程序与青少年违法教育制度
一 青少年违法教育制度
(一)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概述
(二)教育监管措施与刑罚及强制措施
1.教育监管措施与徒刑
2.教育监管措施与罚金和暂缓执行徒刑
3.教育监管措施与羁押
(三)教育监管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
1.辅助人
2.拘留
3.保全措施
(四)教育监管措施的内容
1.警方警诫
2.司法训诫
3.复和
4.遵守行为守则
5.社会服务令
6.感化令
7.入住短期宿舍
8.收容
二 少年感化院
(一)少年感化院的组织、权限
(二)少年感化院的设施
(三)收容
1.收容概述
2.收容青少年的权利和义务
三 12岁以下违法青少年的处理情况
(一)透过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之实体给予辅助
(二)透过另一家庭给予辅助
(三)交托予第三人
(四)自立的辅助
(五)交托予家庭
(六)交托予机构
第六节 罚金之执行
一 罚金
二 以劳动替代罚金
第七节 附加刑之执行
第八节 司法费用及诉讼费用之执行及责任
一 嫌犯之缴纳责任
二 辅助人之缴纳责任
三 其他人之缴纳责任
四 豁免
第九节 财产之执行
第十节 假释
第十一节 嗣后知悉犯罪竞合的情况
一 漏罪
二 未按犯罪竞合方式判处刑罚
王伟华:《“一国两制”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研究》,晨辉出版有限公司,2009。
黄少泽:《澳门电话监听手段正当程序化的理论与实践》,载《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比较刑事诉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李明训:《澳门刑事诉讼制度》,法律翻译办公室,1997。
李淑华:《法律、习惯与道德》,《行政》2001年第3期,总第53期。
邱庭彪:《行政程序课程》打印版。
邱庭彪:《浅谈澳门公务上侵占的犯罪构成》,《法学论丛》2006年第2期。
邱庭彪:《论视听监察的证明力》,载《比较与借鉴:从各国经验看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路径——比较刑事诉讼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邱庭彪:《获得证据的方法——卧底、放蛇及监视》,载《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二十周年纪念特刊》,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2008。
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二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
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三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
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五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
吴志良、汤开建、金国平主编《澳门编年史》(第四卷),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
徐京辉、程立福:《澳门刑事诉讼法》,澳门基金会,1999。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赖建雄:《预审及审判听证期间的事实变更》,载于《法域纵横》特别号,http://www.dsaj.gov.mo/ContentFrame.aspx?ModuleName=Content/tw/issue/LawMag.ascx。
Figueiredo Dias,“Sobre os Sujeitos Processuais no Novo Código de Processo Penal”,
Germano Marques da Silva,
Germano Marques da Silva,
Manuel Leal-Henriques:《澳门刑事诉讼法教程》(上册),卢映霞、梁凤明译,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2010。
Manuel Leal-Henriques:《澳门刑事诉讼法教程》(下册),卢映霞译,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2010。
Marcello Caetano,
Simas Santos,Leal-Henriques,“Recusos em Processo Penal,”
Virato Manuel Pinheiro de Lima:《民事诉讼法教程》第二版,叶迅生、卢映霞译,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2008。
《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5号。
国人字〔2009〕90号国务院决定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届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第1/1999号行政法规《制定行政会委员通则》。
第1/1999号法律《回归法》。
第1/2001号法律《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
第1/2009号法律《增加第21/88/M号法律〈法律和法院的运用〉的条文》。
第10/1999号法律《司法官通则》。
第10/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
第10/2003号行政法规《法务公库制度》。
第11/2001号法律《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第11/95/M号法律《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许可》。
第12/2000号法律《选民登记法》。
第13/1999号行政法规《检察长办公室组织与运作》。
第13/2010号法律《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
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
第16/92/M号法律《通讯保密及隐私保护》。
第164/2001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廉政公署人员纪律监察委员会》。
第17/2001号行政法规《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章程》。
第17/2009号法律《禁止不法生产、贩卖和吸食麻醉药品及精神药物》。
第19/2000号行政法规《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组织和运作》。
第2/1999号法律《政府组织纲要法》。
第2/2007号法律《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
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21/2001号行政法规《海关的组织与运作》。
第21/88/M号法律《法律和法院的运用制度》。
第22/2009号法律《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
第25/2000号行政法规《澳门监狱组织架构》。
第26/2003号行政法规《学历审查》。
第27/96/M号法令《订立刑事记录制度及查阅刑事资讯之条件》。
第27/98/M号法令《重组司法警察司之组织架构》。
第3/2000号法律《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
第3/2001号法律《立法会选举法》。
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
第3/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
第3/95/M号法令《重组治安警察厅之组织结构》。
第30/2004号行政法规《司法辅助人员的聘任、甄选及培训程序》。
第31/91/M号法令《律师通则》。
第354/201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经九月二日第48/96/M号法令核准的〈刑事诉讼法典〉全文》。
第36/2000号行政法规《法务局之组织及运作》。
第4/2008号法律《废止六月二十八日第27/99/M号法令有关刑事诉讼及刑事性质的规定》。
第40/94/M号法令《剥夺自由处分之执行制度》。
第41/94/M 号法令《规范司法援助制度》。
第46/98/M号法令《规范进入法律范畴高级技术员职程之资格》。
第5/2001号法律《订定警察总局范畴内之刑事警察当局身份》。
第5/2006号法律《司法警察局之职权及权力制度》。
第55/99/M号法令《核准〈民事诉讼法典〉》。
第58/95/M号法令《核准〈刑法典〉》。
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第6/2004号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驱逐出境的法律》。
第6/97/M号法律《有组织犯罪法》。
第6/98/M号法律《对暴力罪行受害人之保障》。
第6/2008号法律《打击贩卖人口犯罪》。
第60/97/M号训令《修改十月二十八日第265/96/M号训令之附表第五点》。
第63/99/M号法令《法院诉讼费用制度》。
第65/99/M号法令《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内之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并废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则》。
第66/94/M号法令《核准澳门保安部队军事化人员通则》。
第7/2004号法律《司法辅助人员通则》。
第7/2006号法律《狱警队伍职程人员通则》。
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
第77/99/M号法令《武器及弹药规章》。
第86/2000号廉政专员批示《廉政公署枪械使用规章》。
第86/99/M号法令《规范在徒刑及收容保安处分之执行及其效果方面之司法介入制度》。
第9/1999号法律《司法组织纲要法》。
第9/2013号法律《修改〈刑事诉讼法典〉》。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
澳门《民法典》。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
澳门《刑法典》。
澳门《基本法》。
中级法院第8/2000号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第1/2001号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第6/2002号合议庭裁判。
终审法院第18/2010号合议庭裁判。
澳门监狱网站:http://www.epm.gov.mo。
法务局网站:http://www.dsaj.gov.mo。
检察院网站:http://www.mp.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