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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图书

Study on Standing in Litigations Involving Public Interests

SSAPID:101-0532-6592-33
ISBN:978-7-5201-3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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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内容简介] 本书运用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理论、制度、实务展开研究;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并对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关系展开动态分析,为在解释论上完善我国团体诉讼制度奠定基础;分别对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相关问题展开分析;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实践进行详细考察和反思,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特则的构建提供具体建议。

相关信息

丛书名: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
作 者: 黄忠顺
编 辑:高媛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8年12月
语 种:汉文
中图分类:D9 法律

 文后辅文

 摘要

 序言

 第七批《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编委会及编辑部成员名单

 Abstract

 导论 寻找最佳形式当事人

  一、从群体性纠纷解决到群体性诉讼

  二、从群体性诉讼到诉讼实施权配置

  三、从个别性诉讼实施权配置到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

  四、从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到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

  五、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论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现代型纠纷解决中的诉讼实施配置原理

  一、诉讼实施权配置的比较考察

   (一)团体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二)集团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三)代表诉讼与选定当事人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四)示范性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五)公民诉讼与告发人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六)我国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短缺及其实务应对

  二、群体性诉讼实施权的配置原理

   (一)补充性原则

   (二)比例原则

    1.向谁配置诉讼实施权

    2.如何配置诉讼实施权

    3.配置哪种诉讼实施权

   (三)程序保障原则

    1.两造对抗之确保

    2.实体权益之保护

    3.诉讼地位之保障

  三、结语

 第二章 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基本原理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益性诉讼实施权的必要性考察

  三、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的博弈

  四、公益性诉讼实施权的竞合及其解决机制

   (一)竞合解决模式的法经济学分析

   (二)不同性质主体诉讼实施权的顺位

   (三)备位诉讼实施权主体行使诉讼实施权的特殊要件

  五、结束语

 第三章 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的融合

  一、提出问题:从公私对立到公私融合

  二、融合之道:从程序赋权到实体赋权

   (一)另赋实体请求权模式

   (二)诉讼信托模式

   (三)诉讼担当模式

    1.私益性诉讼实施权向公益性诉讼实施权融合

    2.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向私益性诉讼实施权融合

  三、我国团体诉讼制度的解释体系

   (一)团体固有的公益性诉讼实施权

   (二)私益性实体请求权可设定信托

   (三)双阶段型损害赔偿诉讼之建构

  四、余论

 第四章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一、环境诉讼中的利益类型及其转化轨迹

   (一)环境利益的生态学类型划分

   (二)环境利益的理论类型划分

   (三)公共信托理论下的利益转化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解释完善

   (一)社会组织排他性享有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不合理

   (二)检察机关充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同样存在不足

   (三)授权私益受害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备妥当性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解释构建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构建势在必行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有解释方案评析

   (三)文义与体系解释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四、结语

 第五章 消费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一、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的实现障碍及破解尝试

  二、二阶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域外考察

  三、二阶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诉讼的解释构建

   (一)团体诉讼≠公益诉讼

   (二)一阶程序∈公益诉讼

   (三)撇去不法收益之诉∈公益诉讼

  四、结语

 第六章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

  一、食品安全私人执法的基本范畴

  二、食品安全私人执法的经济分析

   (一)生产经营者的负外部性分析

   (二)私人执法者的正外部性分析

   (三)私人执法者的隐性收益分析

  三、食品安全私人执法的制度展开:以惩罚性赔偿团体诉讼为中心

   (一)私益抑或公益: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性质界定

   (二)个别抑或集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

   (三)并存抑或择一:惩罚性赔偿与违法所得的关系

  四、结束语

 第七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实施状况及其对策研究

  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状况

   (一)中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实施状况

   (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状况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状况

   (四)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状况

  二、公益诉讼核心争议之基本展开

   (一)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否应以穷尽行政执法救济为适用条件

   (二)民事公益诉讼应当优先由社会组织抑或检察机关提起

   (三)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五)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可以提出补偿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请求

   (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

   (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优先判决结案抑或调解结案

   (八)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当激励原告或其律师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规则的基本逻辑

   (一)“公益诉讼”中之“公益”的基本界定

   (二)“公益诉讼”中之“公益”的类型展开

   (三)促进正诉与防御滥诉双重目标的实现

  四、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展望

   (一)授权私益受害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拓展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

   (三)确立公益诉讼支持私益诉讼的理念

   (四)强化公益诉讼补充行政执法的认识

   (五)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特则

   (六)检察机关的诉前程序应当予以完善

 索引

 后记

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及其规则体系建立在“正当程序保障下自我归责原则”的基础之上,以能够合理期待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攻击及防御为假设条件。对于无法合理期待双方当事人进行抗衡甚至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现代型纠纷,传统民事诉讼制度难以胜任,集团诉讼、团体诉讼、示范性诉讼等现代型诉讼机制由此应运而生。在无法合理期待双方当事人抗衡的情形下,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向无力与对方抗衡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但是,支持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是诉讼实施权归属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在无法指望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根本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情形下,支持起诉制度根本无法运行。仅赋予实质当事人以诉讼实施权的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面临根本性挑战,能否以及如何在众多实质当事人乃至实质当事人之外筛选最佳纠纷解决当事人,成为现代型民事诉讼制度亟须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因而,诉讼实施权常态配置模式是排他性赋予实质当事人以诉讼实施权,而诉讼实施权非常态配置模式是赋予形式当事人以诉讼实施权(包括赋予部分实质当事人以超越其直接利害关系范围的诉讼实施权,下同)。无论是否存在实质当事人,被赋予诉讼实施权的形式当事人,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旨在保护(潜在)实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形式当事人谋求保护显在(特定)的实质当事人的,属于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而形式当事人谋求保护潜在(不特定)的实质当事人的,属于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鉴于两者均以形式当事人作为适格当事人,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与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在原理上存在共通性。与此同时,因存在显在的实质当事人,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应当更加注重保障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权及其对形式当事人的监督权,而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通常不存在妨碍私益受害人诉权的嫌疑,却面临着形式当事人激励与监督之困境。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群体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共通性主要表现为共同遵循补充性原则、比例原则以及程序保障原则,而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的特殊性则主要是缺乏实质当事人所造成的。鉴于显在实质当事人与潜在实质当事人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还应当妥善处理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与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之间的关系。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对立设置仅仅是学术界出于研究便利而构建的理想模型,要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间保持绝缘则属于削足适履,妨碍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理论界与实务界试图运用共同诉讼理论缓解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分立所带来的困境,但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合并往往导致不为决策者所欢迎的多数人诉讼局面,其诉讼程序运行也不甚通畅。通过实体赋权抑或程序赋权方式赋予公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私益性诉讼实施权或者赋予私益性诉讼实施权主体以公益性诉讼实施权,在避免多数人诉讼的基础上实现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有机融合,并得据此在解释论层面构建中国特色团体诉讼制度。除了妥善处理民事公益诉讼与民事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以外,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还应当注重协调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行政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贯彻落实相应领域的实体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目标。因而,本书针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环境公益诉讼、消费公益诉讼、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等特定案件类型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问题进行分论式研究。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首先应当明确区分国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拓展环境私益受害人行使公益性诉讼实施权的制度空间。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鉴于消费者群体诉讼难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笔者倡导借鉴域外二阶型消费者集体性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授权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旨在要求判决经营者对不特定消费者承担概括性给付义务或者确认经营者对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侵权的诉讼,并允许消费者保护组织通过诉讼担当、诉讼信托、诉讼代理等手段凝集小额分散性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确保第二阶段的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在食品安全方面,笔者认为,食品安全主要通过公共执法予以保护,但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背景下,更应当强化作为独立型私人执法手段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与适用。尤其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而言,通过诉讼实施权配置技术实现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体行使,其威慑力甚至有望超过公共执法。在完成公益性诉讼实施权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之后,本书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状态及其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归纳并重点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过程中面临的八大核心争议,论证公益诉讼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仅限于“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公益性诉讼实施权配置理论,本书还具体探讨了授权私益受害人提起公益诉讼、拓展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类型、确立公益诉讼支持私益诉讼的理念、强化公益诉讼补充行政执法的认识、构建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特则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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