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章数

0

引证文献

0 !

参考文献

0

文伯屏环境资源法学文集图书

comprehensive treatise collected works on environmental & natural resources law by Wen Bo-ping

SSAPID:101-0073-0982-52
ISBN:978-7-5097-4085-9
DOI:
ISSN:

[内容简介] 本书一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思想,旗帜鲜明。全书贯穿着一条红线,即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解释、表述各种法律问题和现象;是作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做出的新贡献。二是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较高。本书内容都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中的重大问题,是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作者以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文风,旁征博引,资料丰富翔实,说理透彻,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可操作性强,这也是其中不少文章获得表扬奖励的重要因素。三是时代性强,创新性突出。作者对环境资源法学基础理论作了深入钻研,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如“中国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在宪法统率下分为10个部门法”,“环境资源法是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并列的一级部门法”,“环境资源法不是经济法的组成部份”等等。作者视野广阔,在研究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同时注意研究国际环境资源法、外国环境资源法的重要进展和重要问题,将三者密切结合起来研究,而且注意从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新进展中汲取营养。2012年发表的《行使南海诸岛主权、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和对策》,是一个范例。四是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文字流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

相关信息

丛书名:中国社会科学院老年学者文库
作 者: 文伯屏
编 辑:宋淑洁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年03月
语 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法律

 自序

 第一编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 总论

  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作贡献

   一 精读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论著,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武装头脑

   二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指导法学研究、教学和法律工作

   三 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思想,探索、构建、传播、弘扬马克思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 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二 必须深刻认识“预防为主”方针的重要意义

   三 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要“从源头抓起”

   四 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由之路

   五 要更多采取市场机制来解决环境、资源问题

   六 地区领导干部要有正确的、科学的政绩观,对地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要科学化、法律化

   七 切实加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法律调整在环境保护中的意义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律调整的原则

   第三节 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一类: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

     一 大气、水资源和土壤的法律保护制度

     二 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

     三 生物资源的保护制度

    第二类:防止污染的法律制度

     一 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二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 治理工业“三废”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四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 环境监测制度

   第四节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责任

  世界一流的法学院应具备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条目

  谈谈环境保护法

   一

   二

   三

    (一)国民经济和环境保护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必须以预防为主

    (三)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人人有权

    (四)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四

   五

  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 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一)环境保护法的定义

    (二)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保护

    (三)环境保护与环境

    (四)环境保护法与环境法学

   二 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和当前特点

    (一)环境保护法的历史

    (二)环境保护法当前的特点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一)《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背景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四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一)综合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规定。

    (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制度和规定。

     1.“三同时”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

     4.治理工业“三废”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5.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环境监测制度

     7.征收排污费制度

     8.其他法律制度规定

    (三)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

     1.大气、水资源和土地的保护制度

     2.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

     3.生物资源的保护制度

    (四)保护文化环境的法律制度

   五 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制裁

    (一)行政制裁

    (二)民事制裁

    (三)刑事制裁

  环境法学

  环境立法的时代背景和环境法学

  中国环境法与立法程序

   一 环境法、环境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二 中国环境法的体系

   三 中国环境、自然资源立法体制

   四 中国环境、自然资源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基本概念

    (二)环境、自然资源立法的基本程序

  论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 关于“环境”的定义

   二 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 关于排污收费制度

   四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

  环保基本法修订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一 关于《环保法》任务、目的的表述

   二 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

   三 怎样将环境保护纳入计划管理的轨道

   四 法律责任

   五 尽快健全环境保护法体系

  制定“实施细则”的几个问题

  环境立法十年回顾

  环境保护立法(20年)的回顾和建议

  中国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报告

   法律体系学概况

   中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一 环境资源立法简史

    二 关于“法律体系”的定义

    三 环境资源法的内涵、外延

    四 环境资源法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五 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环境资源法不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一 调整对象不同

    二 法律体系不同

    三 法律特征不同

    四 环境资源法的任务是经济法包括不了的

   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一 环境资源立法工作滞后

    二 执法方面的问题

    三 后果严重

    四 环境资源法制建设滞后的深层次主要原因

   几点思考和建议

  环境资源法学基础理论

   一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一)概念的重要性

    (二)几个重要的概念

   二 环境资源法的渊源

   三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四 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五 环境资源法的重要性

  论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学概况

    一 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学说

     (一)公法和私法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结构

     (二)阶梯式的等级规范体系学说

     (三)法律体系的其他分类方法

    二 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学说

     (一)关于法律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协调统一的问题

     (二)关于法律体系的客观基础问题

     (三)关于法律体系的基本成分问题

     (四)关于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标准问题

     (五)关于法律部门相互关系和发展趋势问题

     (六)关于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联系和区别的问题

   中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一 环境资源立法简史

     (一)1972年至1978年(起步阶段)

     (二)1979年至1988年(迅速发展阶段)

     (三)1989年至1998年(渐进成熟阶段)

     (四)1999年以后到现在是环境资源立法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二 关于“法律体系”的定义

    三 环境资源法的内涵、外延

    四 环境资源法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

    五 环境资源法的特征

   环境资源法不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一 调整对象不同

    二 法律体系不同

    三 法律特征不同

    四 环境资源法的任务是经济法包括不了的

  论国土资源法律体系

   几个重要概念

   我国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研究概况

   外国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研究概况

   国土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法=环境资源法(又称环境法)

   我国国土资源法律体系的建设怎样适应新的形势

  中国大陆与香港环境立法之比较

   一 法律性质、法律体系之比较

   二 环境立法之比较

   三 几项环境法律制度之比较

    (一)汽车尾气污染的防治

    (二)噪声的管制

    (三)土地管理

   四 参加国际公约之比较

   五 几点有益的启示

  香港回归与环境自然资源法制建设

  “一国两制”国策实施中的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 会议概况

   二 粤、港、澳跨境环境问题形势严峻

   三 港澳粤跨境环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甚至渲染,“一国两制”国策面临新的挑战

   四 研讨会强调港澳粤跨境环境问题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

   五 对策建议

    (一)立法依据和指导思想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三)拟制定的法律拟定名为:《港澳粤跨境环境自然资源法》,其框架和主要内容大致分为以下十三章(略)

  港、澳、粤跨境环境问题立法初探

   一 立法的重要性、必要性

   二 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三 立法的基本原则

   四 拟制订法律的框架和主要内容,大致分以下几章

  参与环境、资源立法的一些回忆

   国内立法

   国际立法

  怎样学好环境法学

   (一)充分认识环境法、环境法学的重要性

   (二)紧紧地“抓住机遇”

   (三)端正学习态度,养成好的学风

   (四)爱护集体,尊重老师,遵纪守法,团结互助

   (五)关于学好外语问题

 第一编 中国环境资源法学 分论

  论水污染防治的立法

   颁布水污染防治法是当务之急

   外国水污染防治的立法

   我国水污染防治的立法

  论《水污染防治法》

   制定《水污染防治法》的意义

   《水污染防治法》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对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的几点建议

   一 逐步健全水污染防治法体系

   二 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三 经济手段法律化

   四 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建议增加以下条款

  为保证2000年淮河水变清,需要进一步加大治理投入

   “淮河水体变清”的内涵是什么?

   治淮第二阶段的首要任务是什么?

   要为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投入足够的资金

  我国淡水资源形势严峻

   一 目前世界淡水危机加剧

   二 我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形势严峻

  关于加快水资源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 国际水法和外国水法可资借鉴的一些特点

   二 加快我国水资源法制建设的建议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对策

   淡水资源的重要性

   世界淡水危机加剧

   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形势严峻

   国际水法和外国水法可资借鉴的一些特点

   必须以法治水

  论大气污染控制的立法

   大气污染控制立法简史

   外国大气污染控制立法的特点

   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和特点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立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背景

   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汽车生产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略论噪声控制的立法

   制定噪声控制是当务之急

   外国噪声控制的立法

   我国噪声控制的立法

  制定耕地保护法刻不容缓

  关于改革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农村集体土地产生三大严重问题的根本原因

    一 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土地利用无规则、大量土地被浪费的根本原因

    二 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是土地非法交易行为相当普遍的根本原因

    三 土地集体所有制、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是耕地锐减的根本原因

   关于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所有权的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 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正确领会、全面贯彻党中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

    二 集体土地所有制所有权改革的原则和方案

    三 步骤

  论土地法框架

  论森林法

   正确地认识森林的作用和效益

   依法治林是世界各国的宝贵经验

   我国森林法的立法背景

   我国森林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 稳定林木、林地的权属

    二 严格控制采伐量

    三 扭转重采伐、轻造林倾向,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

    四 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

    五 给民族自治地方林业建设以更多的自主权

    六 规定了明确的、严格的法律责任

  关于制定生物多样性法的建议

   一 我国在保护和持久使用生物多样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 生物多样性立法中应注意的重要问题

  强化生物入侵防治立法是当务之急

   生物入侵,形势严峻

   生物入侵的主要渠道

   几点建议

   关键是强化生物入侵防治立法

  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新问题

 第二编 国际环境资源法学

  国际环境法发展史简介

  国际环境法及其对国内法的调整

   一 国际环境法的定义和主体、客体

    (一)国际环境法的定义

    (二)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三)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二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和约束力

    (一)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1.条约

     2.重要的宣言、决议、大纲

     3.国际习惯法

     4.一般法律原则

     5.重要的国际环境标准、准则、建议

     6.其他国际法(如国际经济法、国际发展法等)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7.国际社会认可的国内法规范

    (二)国际环境法法律规范的约束力

   三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

    (二)公民享有环境权并承担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义务原则

    (三)环境损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的国家责任问题上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六)发达国家应支援发展中国家原则

    (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时并进原则

    (八)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

    (九)及早通报原则

    (十)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四 国际环境法对国内法的调整

    (一)国际环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关于国际环境法怎样调整国内法问题,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和建议

   思考题

  How to Strengthe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on the Preservation of Biodiversity

   by Wen Boping

    Contents

     Preface

  生态化是人类必由之路

   为什么要强调21世纪是生态化时代,是可持续发展时代

   怎样向生态化进军

   结论

  论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立法

   一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定义和重要性

   二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迫切性

   三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多边法律文件

   四 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保护问题

  绿色奥运法先行

  中华民族复兴、持续发展的里程碑

   一 北京奥运会是中华民族复兴的里程碑

   二 北京奥运会是中华民族融入世界、拥抱世界的里程碑

   三 北京奥运会是中华民族持续发展的里程碑

  全面、正确地认识绿色贸易壁垒

  论入世后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

   一 入世后形势较好,前景更好

   二 绿色贸易壁垒是否合法

   三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的合法对策

   四 加速强化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制建设

   WTO需要研究解决的法律问题

  加快建设绿色贸易保障体系

   一 全面、正确地认识绿色贸易壁垒

   二 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制建设

  国际环境法的新发展

   一 气候变化国际立法的重要性、迫切性

    (一)两种对立的观点

    (二)权威性的结论

    (三)全球变暖的严重后果

   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产生的过程和背景

    (一)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维也纳公约模式

    (二)多伦多会议,“大气法”模式

    (三)海牙宣言和其他改革建议

    (四)发展中国家广泛参加谈判

    (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

   三 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初步评价

  应对哥本哈根谈判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容否定或改变

   (2)谈判中始终贯彻“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

  评议哥本哈根气候谈判

   充分认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大意义

   正确评价哥本哈根气候谈判的成果

   关于“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对策的几点建议

  行使南海诸岛主权、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一 保卫南海诸岛主权、管辖权的重要意义

   二 南海诸岛是中国领土的法律根据

   三 外国侵占南海诸岛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四 保卫南海诸岛主权、管辖权的对策

 第三编 外国环境资源法学(介绍)

  外国环境法

  美国环境保护法

  日本大气污染防止法

  英国水污染防治法

  瑞典海洋污染防治法

  美国噪声控制法

  联邦德国废弃物处理法

  法国有毒物质管理法

  法国核污染防护法

  日本森林保护法

  日本《矿业法》对环境和矿产资源的保护

  法国水污染控制的立法

   一 立法概况

    (一)一般水污染

    (二)工业源污染

    (三)饮用水污染

    (四)海洋污染

   二 法律的和经济的评价

    (一)淡水污染

    (二)水的管理:机构和职权

    (三)流域的管理

    (四)全国水委员会

    (五)财政的和经济的预防措施

    (六)一般立法框架及其补充

    (七)水域污染的法律控制

    (八)海洋防污染的保护

  外国排污许可证制度概况

 附录

  环境法学研究之路

  亚洲及太平洋环境法方案*

  现代环境科学教育

   环境科学学士教学计划

    第一学年

    第二学年

    第三学年

   环境科学硕士教学计划

   环境科学的课程表

   结论

  黄山观感

   黄山的传说

   观日出

   奇松、怪石

   难忘的徐红花女士

   名不虚传的“卫生山”

   黄山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当严重

   几点建议

  从错杀案看怎样加强法制

   一

   二

  德国环境法简介

  德国环境监测法*

   第1条 本法的目的

   第2条 定义

   第3条 应用范围

   第4条 其他法律规定的优先地位

   第5条 报告检测的范围

   第6条 计划承办者的资料

   第7条 其他部门的参与

   第8条 超越界限的部门参与

   第9条 吸收公众参与

   第10条 保密和数据保护

   第11条 环境影响的总说明

   第12条 对环境影响进行的评估和作决定时对结果的考虑

   第13条 临时决定和部分批准

   第14条 多个部门对计划的批准

   第15条 飞机场路线的确定和批准

   第16条 土地规划程序和批准程序

   第17条 制定建筑计划

   第18条 矿山法的审理程序

   第19条 农田保洁程序

   第20条 管理规定

   第21条 柏林附加条款(失效)

   第22条 过渡规定

  德国环境信息法

   第1条 本法的目的

   第2条 应用范围

   第3条 定义

   第4条 对环境信息的要求

   第5条 提出申请和对申请的决定

   第6条 相同申请的代表

   第7条 限定要求和保护公共利益

   第8条 限定要求和保护个人利益

   第9条 管辖权

   第10条 经费

   第11条 公开报导环境

  德国联邦污染控制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法的目的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定义

   第二章 设备的建立和运营

    第一节 需要审批的设备

     第4条 审批

     第5条 需要审批的设备经营者的义务

     第6条 提前批准

     第7条 需要审批的设备的法律条款要求

     第8条 部分批准

      第8·1条 提前开始的批准

     第9条 临时决定

     第10条 审批程序

      第10·1条 管理资助(失效)

     第11条 第三者在部分批准和临时决定中的异议

     第12条 对批准的附加规定

     第13条 批准和其他部门的决定

     第14条 私人预防要求的例外

     第14·1条 简化的起诉

     第15条 对需要审批的设备的修改

     第16条 需要审批的设备的重要变更

     第17条 补充规定

     第18条 解除批准

     第19条 简化的审理

     第20条 禁止、停工和清除

     第21条 撤销批准

    第二节 不需要审批的设备

     第22条 非审批设备经营者的义务

     第23条 对非审批设备的建立、特性和运营要求

     第24条 对特别个例的规定

     第25条 撤销

    第三节 对排放和侵扰的通知,安全技术考核,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

     第26条 由于特殊原因而进行的测量

     第27条 排放说明

     第28条 对审批设备的第一次检测和复测

     第29条 常规连续检测

      第29·1条 安全技术检测的规定

     第30条 测试的费用和安全技术检测

     第31条 排放和侵扰的咨询

      第31·1条 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

   第三章 设备、材料、产品、燃料、发动机燃料和润滑剂的特性

    第32条 设备的特性

    第33条 建筑方式的审批

    第34条 燃料、发动机燃料和润滑剂的特性

    第35条 原料和产品的特性

    第36条 出口

    第37条 实施国家间的协议和欧洲共同体的决议

   第四章 交通工具的特性和运营,公路和铁路的建设和改建

    第38条 交通工具的特性和运营

    第39条 实施国家间的协议和欧洲共同体的决议

    第40条 交通限制

     第40·1条 在高臭氧浓度时的交通禁运

     第40·2条 交通禁运程序

     第40·3条 有害物排放少的机动车

     第40·4条 为特别目的的行驶

     第40·5条 例外

    第41条 公路和铁路

    第42条 对隔音保护措施的补偿

    第43条 联邦政府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 对联邦领域内空气污染的监测空气净化计划和减少噪声的计划

    第44条 监测的地区

    第45条 测量的方法和使用

    第46条 排放登记

    第47条 空气净化计划

     第47·1条 减小噪声的计划

   第六章 总的规定

    第48条 管理规章

     第48·1条 履行欧洲共同体的决议

    第49条 对特定地区的保护

    第50条 计划

    第51条 倾听参与各方的意见

     第51·1条 事故障碍委员会

     第51·2条 确保送交的可能性

    第52条 监测

     第52·1条 企业组织的报告义务

    第53条 企业任命侵扰防护委托人

    第54条 任务

    第55条 经营者的义务

    第56条 采纳经营者的意见

    第57条 报告权

    第58条 禁止歧视,解约保护

     第58·1条 任命处理事故障碍委托人

     第58·2条 处理事故障碍委托人的任务

     第58·3条 经营者对处理事故障碍委托人的义务和权利

     第58·4条 禁止对处理事故障碍委托人的歧视,解约保护

    第59条 国防设备的管辖权

    第60条 国防设备的例外

    第61条 联邦政府的报告

    第62条 违反规章

     第62·1条 其他违规

    第63条至第65条(失效)

   第七章 最后规定

    第66条 规章的连续有效性

    第67条 过渡规章

     第67·1条 建立德国统一的过渡规章

    第68条至第73条(失效)

    第74条 过渡性条款

  德国水管理法

   序章 开始的规定

    第1条 实际的适用范围

   第一章 对水域的一般规定

    第1·1条 原则

    第2条 批准许可要求

    第3条 利用

    第4条 利用的条件和义务

    第5条 附加条件

    第6条 拒绝

     第6·1条 国际要求

    第7条 许可

     第7·1条 排放废水的要求

    第8条 批准

    第9条 批准的程序

     第9·1条 提前用水的批准

    第10条 追加的决定

    第11条 撤销要求

    第12条 撤销批准

    第13条 协会的利用

    第14条 计划制定和矿山企业计划

    第15条 原有的权利和权限

    第16条 原有的权利和权限的登记

    第17条 练习和试验中的利用不需要批准

    第18条 权利和权限的平衡

     第18·1条 废水清除的义务和计划

     第18·2条 废水处理设施的建立和经营

     第18·3条 废水处理设备的批准

    第19条 水源保护区

     第19·1条 对运送水有害物质管道设备的审批

     第19·2条 规定的义务和条件,拒绝批准

     第19·3条 撤销批准

     第19·4条 法律条款

     第19·5条 现有的设备

     第19·6条 同企业矿山的决定一起批准

     第19·7条 与水危害物质打交道的设备

     第19·8条 确定合适的设备和批准建筑方法

     第19·9条 经营者的义务

     第19·10条 在灌装和排空时的特殊义务

     第19·11条 专业企业

    第20条 赔偿

    第21条 检测

     第21·1条 任命企业的水源保护人员

     第21·2条 任务

     第21·3条 使用者的义务

     第21·4条 使用者的决定意见

     第21·5条 报告权利

     第21·6条 禁止歧视,解约保护

     第21·7条 特殊规定

    第22条 对改变水的性质所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对地表水的规定

    第一节 不需要许可的利用

     第23条 公共用水

     第24条 所有者和附近居民的使用

     第25条 用于渔业目的

    第二节 保持清洁

     第26条 物质的排入、储存和运输

     第27条 保持清洁的规定

    第三节 维修保养和建设

     第28条 维修保养的范围

     第29条 维修保养的负担

     第30条 在维修保养中的特殊义务

     第31条 扩建

    第四节 洪水泛滥地区

     第32条 洪水泛滥地区

   第三章 对沿海水域的规定

    第32·1条 不需要许可的使用

    第32·2条 保持水域洁净

   第四章 对地下水的规定

    第33条 无需许可的利用

    第34条 保持地下水洁净

    第35条 土地开发

   第五章 水经济计划和水书

    第36条 水经济框架计划

     第36·1条 禁止改动计划

     第36·2条 经营管理计划

    第37条 水书

   第六章 罚款和最后规定

    第38条至第40条(失效)

    第41条 违反规定

    第42条至第45条(失效)

  德国废水纳税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原则

    第2条 定义

    第3条 评估基础

   第二章 危害性的调查

    第4条 在通知基础上的调查

    第5条(失效)

    第6条 对其他案例情况的调查

    第7条 对排放污染雨水的总估计

    第8条 对少量排放的家庭污水和类似污水的总估计

   第三章 纳税义务

    第9条 纳税义务和税率

    第10条 纳税义务的例外

   第四章 税收的制定、提高和使用

    第11条 税金的估计期和解释义务

    第12条 对义务的损害

     第12·1条 法律帮助反对推延税收

    第13条 使用

   第五章 公共条款和最后条款

    第14条 纳税规定的处罚和罚款规章的适用

    第15条 违反规定

    第16条 国家条款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法的目的

    第2条 适用范围

    第3条 定义

   第二章 废物的制造者、拥有者和清除者的原则和义务

    第4条 循环经济的原则

    第5条 循环经济的基本义务

    第6条 物质和能源的利用

    第7条 循环经济的要求

    第8条 循环经济在农业肥料方面的要求

    第9条 设备经营者的义务

    第10条 对公共福利有利的废物清除原则

    第11条 废物清除的基本义务

    第12条 废物清除的要求

    第13条 转让义务

    第14条 土地的宽容义务

    第15条 公共清除人员的义务

    第16条 委托第三者

    第17条 协会承担的任务

    第18条 经济自我管理团体承担的任务

    第19条 废物经济计划

    第20条 废物平衡表

    第21条 对个例的要求

   第三章 产品责任

    第22条 产品责任

    第23条 禁止、限制和标志

    第24条 回收和回收义务

    第25条 自愿回收

    第26条 回收后拥有者的义务

   第四章 计划责任

    第一节 规章和计划

     第27条 清除的规章

     第28条 执行清除

     第29条 废物经济计划

    第二节 废物清除设备的批准

     第30条 了解适当的停放地点

     第31条 计划的制订和批准

     第32条 同意制订计划,保证安全,附加规定

     第33条 提前审批

     第34条 计划制定审理程序

     第35条 现存的废物清除设备

     第36条 关闭停用

   第五章 促销

    第37条 公众的义务

   第六章 信息义务

    第38条 废物咨询义务

    第39条 向公众报告

   第七章 监测

    第40条 一般监测

    第41条 需要监测的废物

    第42条 清除废物的自选证明方法

    第43条 需要特别监测的废物清除采用强制性的证明方法

    第44条 清除强制性证明方法的例外

    第45条 废物利用的证明方法

    第46条 对需要特别监测的废物利用采用强制性证明方法

    第47条 利用强制性证明方法的例外

    第48条 利用和清除证明的法律规定

    第49条 运输批准

    第50条 中介交易的批准和其他情况

    第51条 放弃运输许可和中介交易许可

    第52条 清除专业企业,清除团体

   第八章 废物企业组织和受委托者

    第53条 对企业组织的通知义务

    第54条 企业废物管理人员的任命

    第55条 任务

   第九章 最后规定

    第56条 保密和数据保护

    第57条 实施欧洲共同体的法律文件

    第58条 在联邦国防军的实施执行

    第59条 联邦议院参与法律条款的颁布

    第60条 听取参与各方的意见

    第61条 罚金规定

    第62条 没收

    第63条 有关当局

    第64条 临时过渡规章

 文前彩插

本书特点:一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思想,旗帜鲜明。全书贯穿着一条红线,即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研究、解释、表述各种法律问题和现象,是作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作出的新贡献。二是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较高。本书内容都是当代环境资源法学中的重大问题,是法学领域的前沿问题。作者以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文风,旁征博引,资料丰富翔实,说理透彻,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可操作性强,这也是其中不少文章获得表扬奖励的重要因素。三是时代性强,创新性突出。作者对环境资源法学基础理论作了深入钻研,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如“中国整个法律体系应当是在宪法统率下分为10个部门法”,“环境资源法是与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并列的一级部门法”,“环境资源法不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等。作者视野广阔,在研究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同时注意研究国际环境资源法、外国环境资源法的重要进展和重要问题,将三者密切结合起来研究,而且注意从法理学和其他部门法学的新进展中汲取营养。2012年发表的《行使南海诸岛主权、管辖权的法律问题和对策》,是一个范例。四是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文字流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